股权转让常见纠纷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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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四: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取得的国有企业股权应予返还

规则释解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不仅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应当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将造成国家的损失,而故意为之,说明当事人并非善意。如果签订转让协议后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且受让方明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与之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的,即可认定为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规则适用典型案例

广程公司与北方股权转让纠纷案[1]

1992年12月24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香港盈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誉公司,系北方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公司)分别出资519.74万元、173.25万元、0.01万元,成立了中外合作企业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注册资本为693万元,经营范围为建造和出售或出租高级别墅及其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期间经过调整,其主要资产为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161774.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西山地块)。

2001年3月5日,北方公司董事会决定以不低于评估价的70%的价格将中盈股权转让。

2002年4月12日,北方公司与王涛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为人民币1700万元(王涛宁同时负担西山地块的配套费290余万元和土地出让金1200余万元)。

2002年5月22日王涛宁代表中盈公司与苏州农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中盈公司股权以人民币65518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对方。6月15日,农工商公司、王涛宁、中盈公司三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王涛宁在办妥中盈公司向其的转让手续后立即开始办理向农工商公司的出让股权手续等。

2002年6月18日,北方公司与王涛宁指定的股权接收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广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程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涛宁的丈夫周健官)在4月12日协议基础之上,重新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2002年7月间,北方公司在负责办理西山地块使用权价值资产评估过程中,委托没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苏州正成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正成分公司),得出西山地块价值人民币2400万元的估价报告(后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苏州天元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估价,2002年6月18日西山地块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50311758元)。

2002年7月24日,北方公司将估价2400万元的报告以及4月12日协议等一并上报给上级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总),2002年8月5日,兵总根据此估价报告批准了中盈公司的股权转让。

2002年8月20日,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太湖经发局)根据中盈公司公司的申请材料作出批复,同意北方公司将其在中盈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广程公司。8月27日,中盈公司领取了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9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中盈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广程公司为中盈公司的发展向中盈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土地出让金合计共2759.70万元。

2002年10月30日,中盈公司和王涛宁致函农工商公司,主张其与农工商公司此前签订的3份协议均无效。2003年3月21日,农工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盈公司和王涛宁返还土地出让金2860万元(6月18日至9月16日,农工商公司根据中盈公司的付款委托书共向广程公司账上付款2860万元)及利息130万元,赔偿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200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确认农工商公司与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判令中盈公司返还农工商公司286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2005年1月,北方公司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了上述股权转让经办人李伦(时任中盈公司总经理)的经济犯罪问题(贪污和滥用职权)。2005年8月12日,在兵装集团的请求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下,太湖经发局发出通知,认为中盈公司在2002年6月18日报送的有关股权变更材料中提交了虚假和无效的评估咨询报告,因此决定撤销其由此做出的相关批准变更批复,收缴相关批准证书。2005年9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中盈公司颁发了新的批准证书,中盈公司的投资者由广程公司变更为北方公司。同年9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了中盈公司2002年9月12日的变更登记。此后不久,西山地块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所得价款11650万元被执行给北方公司用以冲抵中盈公司欠北方公司的部分欠款。

2005年10月24日,广程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北方公司赔偿广程公司经济损失8997.60万元(含直接损失和利息及可得利益损失)。2.北方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05年12月28日,广程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为中盈公司颁发的新批准证书。

2007年7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苏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对广程公司的撤销请求予以驳回,广程公司对此没有上诉。此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民事判决,认为2002年6月18日广程公司与北方公司、盈誉公司、西山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且造成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过错在广程公司,故判令北方公司返还广程股权转让款170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广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宣判后,广程公司对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