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政策法规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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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如何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部法律?

首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否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需要根据ppp项目的具体特点来确定,不是说任何一个ppp项目均可以使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的。一般来说,对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可以考虑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同时,如果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拟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时,须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的前提条件,即法人(招标人)主体落实、招标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取得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文等。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严格区分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招标社会资本时,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在招标社会资本时,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法律约束条件,可以参考并灵活适用。

其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在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意即,政府不能任意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不能在采购过程中随意更换采购方式。对于某一种采购方式的前提条件,均须依法执行。比如,如果政府拟选择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就需要考虑该ppp项目的具体特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之一:“(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最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因通常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期限基本上均在十年以上,需要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在政府不付费或政府不提供补助的,也即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ppp项目中,可能不会涉及政府预算。但是,即使不是政府付费或政府提供补助的ppp项目,如果在ppp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之中,涉及政府的或有负债的,如提供担保、因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导致的合同终止后的政府支付义务等,也将涉及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只不过ppp项目的政府或有负债管理,不仅对于我国,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