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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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产权体系的结构化及公共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导语: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产权的结构和功能是产权经济学必须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是本书以“公共产权”为题所研究的核心部分。在展开相关论述之前,笔者一直有这样一种直觉,即公共产权相关问题(含公共产权收入)的研究,一定是可以从多个角度去把握并相互印证的。尽管本章以产权的结构作为研究的关键词,然而与结构相关的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其中,例如在研究产权的结构时,不能仅仅停留于财产产权结构化的表面,还需要追问“产权”这个经济关系的空间之所以存在复杂的关系背后的原因,其牵连的因素必定极为广泛。例如,从产权的功能的实现的角度、从权利外部性的角度、从收益内部化的角度,甚至也可以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等多方面展开。总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话题。

产权也可被认为就是对财产的权利,或基于财产的权利,即人们基于财产的行为权利和由此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和财产所有权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财产所有权较之产权,能够更好地表达财产所有者通过对物的占有而获得的完整的权利束,而产权能够更为准确地描绘现实世界中受限制的权利;既然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利的集合,特定的财产就只能有唯一的所有制。当强调附着在财产上的权利束由单一权利主体持有,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运用时,所有权概念能够更好地把握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但是,所有权概念掩盖了财产权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当着重说明附着在特定财产上的某一项具体的权利时,特别是权利的细分和不同权利的组合、交叉,以描述基于同一产权的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关系时,产权能更为准确地描绘权利的这种多样复杂性。参见杨晓维:《产权六议》,载《财经科学》,1994(3)。

马克思没有给出所有权的完整定义。从《资本论》和其他著作来看,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参见刘伟、李凤圣:《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歧及其对我国改革的特殊意义》,载《经济研究》,1997(1)。同所有权一样,马克思也没有给出所有制的完整定义。对所有制的理解,只能从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整体把握上去分析,或者从马克思的某些与所有制有关的论述中去推敲。总体上说,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是一种经济存在,其核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而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权利。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的观念和法律表现。马克思认为,法律中的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是“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所有权反过来作用于所有制。总之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如前文第二章所言,总的来看,马克思主要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了“所有权”这一概念。一种是广义的所有权(rights),即由财产的占有所产生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组成的权利束,这些权利可以统一于一个权利主体,也可以分散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另一种是狭义的所有权(right),即财产的归属权,也就是终极所有权,它是广义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也是最基本的权能。因此,虽然马克思在不同范围内使用了所有权的概念,但他所讲的广义的所有权与西方经济学所讲的产权的内涵相同。二者讲的都是与物的占有和使用相关的权利,都是由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权利,是一种法权。参见吴易风、关雪凌等:《产权理论与实践》,11~1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马克思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角度论证了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发生、发展以及将被社会主义公有产权本处所指的公有产权可以理解为公共所有的产权形态,与本书题目及各节标题中所使用的“公共产权”一词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相互替代使用,但本书后部分的相关章节将对其进行重新定义或者给出相对详细的论述,因此在更为详尽的关于“公共产权”的概念尚未给定之前,仍可以按照生产资料的各种形式的公有制度对其进行理解与把握,其中至少包括全民所有制(我国目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其等同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现阶段以“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等为代表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替代的历史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前瞻性地研究了公有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过,由于历史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共产主义实践前所未有,在传统的公有产权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出现了僵化、绝对化的做法。20世纪50年代之后,一批东欧国家的经济学家开始进行系统的反思和研究,从而推动了公有产权理论的发展。在差不多同时期内,西方主流经济学界也开始关注产权问题的研究,不仅研究私有产权问题,而且研究公有产权问题,这些相关理论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见葛扬:《经济转型期公有产权制度的演化与解释》,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