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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展望
一、家庭经营的优势将得到持续发挥
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了家庭是农业生产经营最有优势的主体。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分散,而且必须及时对自然环境的变化作出反应,这就要求生产者和生产结果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家庭成员共同对农业生产全过程和最终产品负责,以及对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作出反应,符合农业作为生物再生产过程的特点。家庭作为最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不会从纯经济的角度比较个人的劳动付出和收益,最易于形成不需要其他监督和管理的最紧密的经营共同体。相反,雇工经营或者集体经营的农业,往往难以达到农场主预期的经营效果。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决策者几乎没有有效的方法确保每个雇工或者集体成员尽心尽力提高作物的产量,并且在各种外界条件的作用下,决策者也无法确定产量的损失有多少应由雇工或者集体成员负责。唯有家庭才能满足决策者和生产者的同一性,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具有其他主体无法超越的特殊优势。正因如此,农业的家庭经营一直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形式,公司制农场只占很小的比例。以美国为例,10个农场中有9个是家庭农场,而且公司制农场的85%是家族公司。而东亚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农业的经营主体也都是农民家庭。
家庭承包经营蕴藏着巨大潜力,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而且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改变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正是看到了家庭经营的多种优势和巨大发展空间,中央才会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和鼓励联户经营作出重要安排。随着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联户经营的发展,家庭经营的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家庭作为我国农业经营基本主体的地位将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