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缺陷亟待修补
(一)农村土地制度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首先,农村土地细碎化严重,制约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在30多年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时,为了体现公平、减少矛盾,各地主要采取了按人头把耕地分给农户的“均田制”,即在将耕地按优劣分级之后,把每一等级的耕地都在村民之间平均分配,以保证集体内的每一农民家庭都拥有本村各个等级的土地。这就导致一片耕地被分成很多小块,每户的耕地都散落在不同的地块上。随着农村人口的持续增长,我国的农地细碎化程度日益严重。1997年全国第一次农业普查结果表明,在20世纪末,我国90%以上农户的农地经营规模在1公顷以下,这些农户经营的农地占全国的79.07%。此后,农村耕地的细碎化程度进一步加剧。2006年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农地经营面积不足1公顷的农户数量比重高达92%,全国84.8%的农地由这些小农户分散经营。严重的土地细碎化,阻碍了我国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
其次,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影响了农地利用效率。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除了村集体所有和乡集体所有之外,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由于对“集体”的界定不明确,这些规定使人们对土地归谁所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据农业部1987年对全国1200个行政村的调查,实行土地归行政村所有的占34%,实行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的占65%。与农村改革之初的1981年相比,土地所有权归村委会的比重明显提高,有相当一部分原来的生产队,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权。有学者在2008年基于全国10个省30个县1799个农户的抽样调查发现,农户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占41.91%,认为属于村集体的占29.57%,认为属于村小组的占6.23%,认为属于个人的占17.62%。杨小凯等估计了农村土地的可转让程度和土地所有权虚置造成的效率损失,计量结果表明,如果在1987年土地自由贸易被允许,那么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0%。从市场经济的逻辑看,产权清晰是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会导致土地侵权问题多发,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发挥不够
实行家庭承包之后,集体经济组织逐渐退出了农村的生产活动,其经营活动逐渐向非农产业转移,主要负责组织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和向农民提供某些生产服务。近些年来,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为农民提供农资采购、农技推广等生产服务日益减少。尤其在2006年,随着农业税和其他税费的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负责收取农田灌溉费用,因而也就没有了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能力和激励,于是逐渐脱离了农田灌溉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无法顺利实现,不仅阻碍了农户对现代农业技术的采纳,而且不利于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加剧了农产品的“卖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