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鉴于国民经济中一些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的状况和经济工作中急于求成现象的出现,党中央于1979年4月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社队企业既没有国家投资,也没有引进设备,本不应作为调整重点。但由于一些人和一些部门受旧思想、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思想不解放,“唯成分论”作祟,对农民办工业、办商业、搞服务业想不通、看不惯,便利用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战略部署,把调整的矛头对准社队企业。1980年,农业经济学会和国家科委召开关于农产品加工规划座谈会,我参加了。在这两次会议上,一些来自供销社、粮食等系统的干部就反对社队企业的发展,认为社队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国营商业系统和供销社系统很难再收购上来农产品,商业部门应该保大型加工业,反对小型加工业。当时在高层决策部门意见也不太一致,1980年年底国务院某部门起草了《关于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的若干规定》,提出要关停并转小炼铁厂等26类小型加工企业,并上报国务院讨论。1981年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关于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的若干规定》,国务院领导提出:“不要轻易地关停。只要它能生产,商品有销路,能养活自己,就叫它搞”,“商品没销路的,自然就进行并转”。会后,按照这个精神,由国家农委、农牧渔业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我参与了这项工作,并于5月4日下发各地执行。随后社队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调整,社队工业企业由1979年的76.7万个减少到1980年的75.8万个,减少了9000个。
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中央发现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比较严重,提出“加强对经济领域中不正之风的斗争”,一些对社队企业有成见的人遂又利用这个机会,把斗争矛头引向社队企业,致使许多地方纠正不正之风先从社队企业开刀。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11月14日,陆定一给胡耀邦写信指出:“社队工业,数目繁多。在工业生产中有作用,更重要的是对农村有极大作用。”“社队工业,国家不管,一任自流,盲目发展。技术靠上海回来的老工人,机器是工人所能弄到的上海废品,煤炭与山西以物易物,原料靠自己去到处找。所以要派出大批人员,出去‘走私’,到处钻空子,请客送礼,大搞‘不正之风’。不搞‘不正之风’,就要关厂,农民就要失业,国家减少收入,等等,所谓‘没有活路’!社队工业,国家不管不得了。要管不知如何管法。不解决,‘不正之风’永远刹不住。”“必须切实解决。”11月16日,胡耀邦作出批示:“印成中央书记处讨论文件。讨论前请经委和农委对社队企业的基本情况、问题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指导、管理作点调查研究,最好事先形成一个文件草案。”
根据胡耀邦的批示精神,国家农委、国家经委于1981年11月29日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行社队企业调查研究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胡耀邦的批示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对社队企业进行调查研究。这一调查,到1982年2月基本结束。除经委、农委调查组写有调查报告外,各省、市、自治区也上报了调查报告。在这些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农业部起草了总调查报告,即《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这一报告经国家经委、国家农委、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领导研究讨论并进一步修改后,报送中共中央。1984年1月30日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了这个报告,认为“这个《报告》是个好报告,目前需要有这样一个文件以利于进一步开创社队企业的新局面”,同意修改后下发。
根据胡耀邦的批示精神,中纪委也到基层对社队企业的不正之风问题作了调查,并听取由我代表社队企业总局所作的汇报,总的意思是:社队企业不正之风确实存在,但都是由于生存逼迫,是受害者,而不是害人者。随后中央指示说:凡运动中涉及社队企业的案件,要先弄清政策界限,不要忙于处理。中纪委负责同志也说:社队企业是老百姓办的企业,要把老百姓和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开来。根据这一精神,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规定:“决不要把这场斗争的范围任意扩大到广大城乡的普通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不包括其中的少数要犯)中去”,“关于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工商企业关系中的不正之风,除了少数已经构成严重犯罪的重大问题以外,一般也要在整顿社队企业、加强工商管理和物资管理的过程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