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人权的由来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有了人便有了人权问题。在西方,人权思想渊源于古希腊哲学、罗马法、基督教圣经以及宗教改革运动,植根于人类反抗压迫、争取自由的价值追求之中。在古希腊,有的智者将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权利视为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法律只是为保证个人权利而订立的契约。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自由和平等当作政治统治关系的出发点,认为公民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是轮番为治,“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而且亚里士多德的权利观具有明显的集体本位主义或全体主义的倾向,强调城邦在本性上先于个人,个人的权利要服从城邦利益的需要。古希腊雅典的梭伦、提秀斯和克里斯提尼的三次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公民和公民权利。伯里克利时代使雅典的民主制达于顶峰。在古罗马,执政官西塞罗给人下了明确定义,并把一切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定义为公民权。古罗马的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中都有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例如,公元前450年制定和实施的《十二表法》,对公民在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房屋和土地等方面的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扩大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古希腊罗马人都在呼唤着人权、民主、法治。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爆发的著名的斯巴达克起义,就是一种奴隶试图摆脱奴役、摆脱非人的现实,争取“做人的权利”的伟大斗争。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和人权思想,创立了“自然权利说”和“天赋人权说”,激励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发展。
其实何止是古希腊罗马,在中国古代也有一些人权思想的萌芽。儒家孔丘、孟轲就曾倡言“以人为本”, “言论自由”, “据法听讼,无有所阿”,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以德去刑”, “德主刑辅”, “讲信修睦”, “和为贵”, “亲仁善邻”,都渗透了朴素的人权理念。法家商鞅、韩非主张“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垂法而治”, “缘法而治”, “以法为本”, “法术势”三结合,也都渗透了重视法治和尊重人的人文精神。儒家和法家的这些朴素的人权理念特别是“以人为本”,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对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的产生发生了直接影响,起了理论渊源的作用。而且,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人民为争取独立、民主、自由和人权进行了不屈不挠的英勇斗争,在历次的农民起义、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以及反帝反封的民主革命的过程中,都充分体现对民主自由人权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