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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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人权与普世价值”问题的再认识、再思考

“人权与普世价值”是一个重要的人权理论问题。近年来,这个问题成为国内学术界的热点话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一些学者从哲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论述。有人说“人权没有普世价值”,有人说“人权有普世价值”,或者说“人权存在普世价值”,有人说“抽象地讲,人权有普世价值,具体地讲,人权没有普世价值”,或者说“理论上讲,人权有普世价值,实践上讲,人权没有普世价值”。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分歧依然存在。毫无疑问,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真正搞清楚人权究竟有没有和存在不存在普世价值,应当怎样理性地全面正确地看待人权的普世价值,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试图从人权与人权观入手,对这个问题再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人权与人权观

什么是人权?众说纷纭,概念有几十上百种之多,其中有一种说法是“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显然,这样解释人权的含义过于片面,未能揭示人权的全部内涵。人权概念的演变表明,所谓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就是人的愿望、需求和权益,就是那些做人的必需的条件,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就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4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据此,我们可以将人权定义为:人权就是在一定社会中的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毋庸置疑,人权作为历史的产物,它的概念也是历史产生的,不同的社会历史时代,它必然有不同的概括和提法,它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认识的加深而逐步演进和发展的。

作为社会历史现象,人权是具有属性的。人权的属性又是多维度多重的,如自然性、社会性、应然性、实然性、政治性、历史性、道德性、法定性等,而人权最主要的属性是其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般认为,人权的普遍性是指在不同的文化与传统背景下形成的各色各样的人权理念、人权制度中的共同部分。人权的特殊性是指在不同的文化与传统背景下形成的各色各样的人权理念、人权制度中的差异部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权的普遍性不能脱离人权的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寓于人权的特殊性之中;人权的特殊性也不能脱离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特殊性是人权的普遍性的具体表现。两者总是相互依存、互相包含、互相转化的。同时,两者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变化和发展的。

人权问题说到底是社会制度问题。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权,它的本质是不同的。正如邓小平指出的,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中国人权与西方国家人权本质上不同:第一,中国人权是多数人、全国人民和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人权,而西方国家的人权实际上是少数人、有产者享有的人权;第二,中国人权是被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和社会主义法律规定和保障的人权,而西方国家人权是被资产阶级专政国家和资本主义法律规定和确认的人权;第三,中国人权是受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人权,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人权,而西方国家人权是受资本主义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人权,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而越来越残缺不全的人权;第四,中国人权是权利义务统一的人权,是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是人民的真正平权,而西方国家人权是权利义务割裂的人权,实质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权的实践表明,人权确有姓资姓社之分。

所谓人权观念(简称人权观),是指人们对人权的产生、内涵、发展及实现途径等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人权观是在人权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人权观有很强的政治性,不同阶级、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人权观肯定是不一样的。当代西方国家流行的人权观是新天赋人权观、新自由主义人权观和普遍人权观,而中国遵行的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社会主义人权观。西方国家人权观同中国人权观存在的主要差异是:第一,西方国家人权观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是人与生俱有的;而中国人权观则认为人权不是人与生俱有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反抗神权和君权斗争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第二,西方国家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才是人权的主体和承担者,主张个人人权,反对集体人权;而中国人权观则认为人权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协调地发展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才能最有效地促进人权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第三,西方国家人权观认为人权只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只是民主和自由权利,不承认生存权、发展权也是人权;不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是人权;而中国人权观则认为人权不仅是公民和政治权利、民主和自由权利,还应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权利,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保障人权必须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第四,西方国家人权观只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普遍人权”、“人权无国界”,否认人权的特殊性,否认促进人权必须考虑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发展水平和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而中国人权观则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促进人权既要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要从基本国情出发,必须把人权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紧密结合起来。第五,西方国家人权观认为人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先于人类社会而产生和存在,强调权利的绝对性和优先性,否认义务的存在和与权利的对应性、一致性,从而把权利义务截然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而中国人权观则认为人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享有和实现相应的权利。第六,西方国家人权观认为“人权高于主权”,这实际上是为他们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行所谓“人道主义干预”制造舆论和借口;而中国人权观则认为人权与主权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相互联系、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权是主权的目的,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人权高于主权,也不是主权高于人权,而是没有主权就谈不上人权和人权的实现。在当代主权国家林立的情况下,国家主权问题必然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和现实性,必须把国家主权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诚然,中西方两种人权观在人权理论观点认识上的差异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从古到今,从国外到国内,根本不存在统一的、普遍的人权观。人权观点是多种的、具体的和特定的,各种人权观之间又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内容又总是互相交融和包容的。

(二)价值与价值观

什么是价值?学者们说法很多。有人说,“从哲学角度看,价值是客体与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正负、好坏及其量的等级)的标准和标志不在于客体,而在于具体的主体”李德顺:《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3)》,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6)。。有人说,“价值是指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同人的需要有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所以价值这一概念在于揭示某种东西对于人的有用性”熊万鹏:《西方人权观是一种普世价值观吗?》,载《人权》,2011(5)。。由此,我们认为,所谓价值,从理论上说,是指社会生活中主体和客体的奉献与索取的关系问题,是标志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和效用的范畴。一定的主体有没有价值和有怎样的价值,既同客体的特性和功能有关,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此的价值判断。依照此理,人权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因为人权对人是有用的,人权能够维护和巩固人的基本尊严,其主要表现是“人权是人的权益的度量分界”, “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徐显明:《人权法原理》,8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什么是价值观?一般认为,价值观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人们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参见熊万鹏:《西方人权观是一种普世价值观吗?》,2011-01-05。也有的学者认为,价值观念是人们关于价值和价值关系的观念系统,是价值取向的反映,简称价值观。参见李延明:《关于“普世价值”的争论》,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9)。说到底,价值观就是反映了人们对待利益的态度,就是人们意识到的利益。利益对价值观的本质起着决定性作用。综观人类社会,在价值观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价值观只有两种,一种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内容的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另一种是以集体利益为核心内容的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就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中国的价值观就是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这两种价值观虽然有共性和相互融通的一面,但主要是存在的差异:一是主体不同,西方国家的价值观主体是个人,中国价值观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是群体;二是内容不同,西方国家的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个人权益,中国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是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三是形成的途径不同,西方国家的价值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而逐步形成的,中国价值体系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运用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建构和践行的;四是特性不同,西方国家的价值观的突出特性是其个人性、自私自利性、资本主义性,中国价值观的特性是其集体性、大公无私性、社会主义性。

(三)普世价值与普世价值观

有人认为,所谓普世价值,是指普天下的人共同追求的价值而不是只有一部分人追求甚至只有个别人追求的价值。参见李延明:《关于“普世价值”的争论》,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9)。也有人认为,所谓普世价值,是指人类社会普遍认同并追求的价值内容,如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当然,这些内容本身是历史地形成并历史地实现的。参见熊万鹏:《西方人权观是一种普世价值观吗?》,载《人权》,2011(5)。以上两者对普世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简言之,普世价值就是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就是适用于所有人所有地区所有社会的价值,就是价值的普遍性,或者说,就是普遍性的价值。

而普世价值观则是普世价值的基本观念的理性表述,是对普世价值的总评价总看法。普世价值观的含义和特性,一是这种价值观念具有普遍适用性,也就是说,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所有的人,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人都应赞成并实践这种价值,它的主体是“全人类”。二是这种价值观念具有“永恒性”,它适用于任何社会、任何地区、任何时代,也就是说,它不仅适用于一时一地,而且适用于所有时间、所有地点、所有社会、所有地区。三是这种价值观念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和巩固人的基本尊严,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四是这种价值观念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中逐渐形成的,是以各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最低限度的价值原则为基础的。五是这种价值观念的最大特性是其超越性和全人类性。参见郭明:《解构和建构:对普世价值建构方式的理性思考》,载《宁夏社会科学》,2003(3)。很显然,普世价值观念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和“永恒的”,而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发展变化的。普世价值观念与特殊价值观念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融通。普世价值观念寓于特殊价值观念之中;特殊价值观念离不开普世价值观念,是普世价值观念的具体体现。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根本不是普世价值观,西方国家的人权也根本不是“普遍人权”,因为它与普世价值观和“普遍人权”应有的内涵和特性背道而驰。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把自己特殊的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和人权说成是普世价值观和“普遍人权”,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价值观和人权。政治目的是为其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预”、干涉他国内政、煽动“橙色革命”、颠覆他国政权、称霸世界制造借口和理论。因此必须彻底从政治上和理论上对其揭露,深刻批判,坚决反对。

至于国内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鼓噪“普世价值”,其险恶用心是企图以西方资本主义的价值与价值观取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价值观,妄图以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取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此,我们必须从政治上彻底揭露和批判,坚决捍卫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四)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

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一般认为人权的普遍性主要表现为人权主体的普遍、人权内容的普遍、人权价值的普遍和追求人权理想的普遍。从理性逻辑和人权普遍性的角度分析,人权的普世价值在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从语义上说,人权价值的普遍就是人权的普世价值的另一种表达,承认人权价值的普遍就应承认人权的普世价值;承认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是全人类,承认人权的内容是普遍的,是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就应承认人权的普遍价值及其存在;承认人权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和共同理想追求,就应承认人权的普遍价值;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社会和世界人民的“共同标准”、“共同目标”、“共同准则”,就应承认它具有普遍价值。而且,承认人权具有普遍价值,有利于在国际人权领域中的对话、交流和合作,增多话语权和共识,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正像人权的普遍性寓于人权的特殊性之中,人权的普遍性是通过人权的特殊性来体现一样,人权的普遍价值也是通过人权的特殊价值来体现的。人权的特殊性的主要表现是国情、历史、文化、民族、价值以及发展模式、道路和水平的差异和特殊。从人权的具体实践来看,从人权的特殊性角度分析,人权更具有特殊价值而不是普遍价值。其原因,一是因为人权对人的价值的标准与观念总是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补充新的内容,所以人权对人没有“永恒不变的价值”。二是因为人类追求的人权和人权价值的内涵不是永恒静止的,而是运动的,它运动的轨迹归根到底是受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制约和决定的。三是因为人权作为一种价值与价值观,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范畴,其性质必然受着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决定。况且人们对人权概念和人权价值的理解和判断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分歧是很大的,人权对人的价值怎么会是“普遍的”呢?!四是因为人权源于人的社会性,是历史的产物,不同的人以及不同地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人权和人权价值,东西方国家、南北世界、阿拉伯、非洲国家和人民的人权和人权价值差别很大,往往凸显其人权的特殊性和特殊价值。总之,古往今来,世界上从来没有统一的人权、人权价值和人权发展模式,世界上不会有“人权的普世价值”的存在,而只能会有人权的特殊性和特殊价值的存在。只能是某些人、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的、现实的人权,不可能是抽象的、普遍的人权。

诚然,人权的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都是相互依存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是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转化的,孤立又没有任何联系和关系的人权的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五)普遍性与“普遍价值”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普遍性与普遍价值的关系问题,需要进一步搞清楚。有人将人权的普遍性等同人权的普遍价值,既不赞成人权的普遍性,也否认人权的普遍价值。对此,我们不能苟同。我们认为,普遍性与普遍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同。人权的普遍性说的是人权的属性,是人权概念区别于其他概念(民主、自由、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权除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外,还有个体性与集体性、自然性与社会性、历史性与阶级性、现实性与理想性、固定性与可变性、权利性与义务性、时间性与空间性、意识形态性与物质制约性等,而人权的主要属性是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至于人权的“普遍价值”,只是人权普遍性的一种表现、一个内容、一个角度,它说的是人权对人的意义和效用,维护和巩固人的基本尊严。人权对人是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的统一。既然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显然不同,怎么能将人权的普遍性等同于人权的“普遍价值”呢?!怎么能根本否认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普遍价值呢?!这不但在人权理论上站不住脚,对人权的实践也是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