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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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1)所谓人权的普遍性是指在不同的文化与传统背景下形成的各色各样的人权理念、人权制度中的共同部分。具体说来,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人权内容的普遍、追求人权的价值目标和共同理想的普遍。

人权的普遍性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当初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倡导的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是指人的天赋不可侵犯的权利。这里,他们所说的“人”不是指的所有的人,而是指的欧洲的白人、男人、有产者,欧洲的有色人种、女人、劳动者则被排除在外,非欧洲人特别是亚、非洲人被视为野蛮人更是被排除在外了。可见,他们所说的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实际上并不怎么“普遍”。真正承认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则是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不仅宣布人权是“人人享受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而且强调这里所说的“人人”指所有的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样的人权主体当然是普遍的了。

人权的普遍性二是指人权内容的普遍。当初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倡导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安全权、反抗权,其内容既不具体,也不普遍。真正把人权内容具体化、普遍化了的是当今的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主要是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发展权利宣言》构成。《世界人权宣言》宣布25项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五十多项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三十多项权利。这三个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一百多项的权利中包括了生命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环境权等等。由此可见,这些国际人权文件的确把人权内容具体化、普遍化了。

人权的普遍性三是指人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目标和理想是普遍的、共同的。

人权的普遍性四是指人权的适用和价值是普遍的。也就是说,人权作为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促其实现的东西是普遍的,作为各国共同尊重的东西也是普遍的。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人权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之标的”,联合国会员国要“同心协力促进人权及其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也宣布“在国家级和国际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当是普遍的”。

人权的普遍性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平等对话与合作,共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对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所谓人权的特殊性是指在不同的文化与传统背景下形成的各色各样的人权理念、人权制度中的差异部分。具体说来,人权的特殊性主要是指人权的民族性的特殊,各个国家社会制度、历史背景、内外环境、文化传统、发展水平的特殊,各个国家的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模式、人权制度和人权发展道路的特殊。而且,我们说的人权的特殊性多是在实现人权、促进和保护人权意义上说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实现人权和发展人权的统一模式和道路。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断定:

第一,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等不同的社会,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往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对人权有着不同的要求。

第二,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同,优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尽相同。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例如,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贫穷、落后是对其人权的最大的危害,因此,发展经济、解决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往往是它们最迫切的和首要的任务。

第三,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民族心理、宗教信仰等等存在差别和不同,生活在不同国家的人们,对人权的理解也必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和不同,各个国家在实施和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必然会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人权模式。国际上不可能有绝对统一的人权模式。

第四,人权的特殊性为各国反对霸权、捍卫主权、维护人权奠定了理论基础,对于推进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3)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必须正确结合。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没有离开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没有离开特殊性的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普遍性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因为只有考虑到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才能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得到真正的、切实的贯彻。要求不同的国家套用统一的模式,沿用同样的办法,采用同样的步骤,是注定行不通的。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所说,人类的共同语言在全世界是以不同的音调来说的,“如果每一个人都穿一模一样的衣服,说一模一样的语言,有一模一样的习惯,那么我们就面临一种全球法西斯型帝国的危险”。我们从来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我们只是强调实现人权和发展人权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要充分考虑各国的社会制度、民族习惯、历史和文化背景。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从世界上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人权的长期实践表明,只承认人权的普遍性而根本否认人权的特殊性是错误的、片面的;只承认人权的特殊性而根本否认人权的普遍性也是不对的、片面的;它们都会给人权事业的发展带来阻力,造成危害。我们一定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各个国家的情况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