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社会生活中,精神障碍者与周围环境之间不断地发生着各种冲突,持续产生着法律纠纷,并一直给整个社会制造着或大或小的影响。自2008年福建南平事件以来,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问题。同时,一些地方出现的涉法涉诉上访人员“被精神病”的现象也引发出令人深思的问题。据卫生部领导介绍,目前我国报告的重性精神病人约1600万名。可以说,如何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关系到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关系到正常人群和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各类精神障碍(俗称“精神病”或“精神疾病”)有关的问题,不仅成为突出的医学问题,也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其原因也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特殊复杂性相关:
第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凸显司法鉴定的行业特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各鉴定类别中最具代表性和难度最大的一种。从人与机器的结合程度看,它是人机结合度指数最低的。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鉴定对象的特殊性。一般来说,那些以人以及人与人关系为执业对象的职业,如律师、医师、教师的职业准入标准和执业资质条件是最严格和要求最高的。在国外,生命科学往往被称为“最高科学”,而在生命科学中,人类的精神活动又是一种最复杂、最多样的认知领域。不少精神现象以及相关的行为具有认知难、定性难、检测难的特点。其原型与模型之间极不对等、极不匹配。二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业自身发育不足。长期在基本概念、基本范畴等问题上争论多、成果少,观点多、共识少,经验多、规范少。学科专业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统筹规划,长期各自为战,聚不成合力,达不成共识,形不成成果。三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活动具有跨专业、跨学科、跨领域的特点。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活动和科学技术实证活动的统一,这一行业特点充分反映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中,它不仅涉及哲学、法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脑科、语言、生物、信息、统计、行为科学、工程技术、计算机等多个学科专业,而且往往是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的综合应用与交叉融合。基于此,必须打破思维定式,从整体性、联结性和系统性的角度去认识、去理解、去证伪、去排错、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就此而言,鉴定人个体认识的有限性和技术方法先天不足与事物的特殊复杂性长期处于明显不适应的状态。四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往往与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直接挂钩。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倾向:有的鉴定人不仅越位进行事实认定,而且对其法律责任甚至量刑也作出了判断;有的法官则过于依赖鉴定意见,放弃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职责,直接采信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甚至事实认定。
第二,从双重架构的视角促进精神疾病鉴定公正。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鉴定公正的实现程度。就此而言,规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基本路径,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是重新修订1989年五部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办法,制定、完善体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特殊要求和专业特点的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专家委员会会鉴制度。三是鼓励和支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断引进先进成熟的新方法、新设备和新知识,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提高人—机结合度指数,建立完善核心鉴定能力的生成机制。
第三,把握好审判职能与鉴定功能的关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现象,这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反映得最为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讲,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活动面对的是最特殊、最复杂、最多变、最难测的精神现象(主要就功能性精神障碍而言),是一种超专业、跨学科、多领域的活动,需各方面凝聚共识,共同努力,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双层架构下努力追求其鉴定公正。
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关部门从1985年起就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对有关问题给予规范和调整。其间经过讨论、修改、再讨论、再修改的多次反复过程,世界卫生组织(WHO)邀请的国外专家也多次参与了其中的工作。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酝酿起草了26年之久、修改将近二十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终于在2012年10月26日获得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过。就我看来,非自愿治疗是精神卫生法立法的核心,非自愿治疗必须坚持法治原则。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行政决定程序是本法应当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明确非自愿治疗送治者的法律责任。通过诊断、鉴定确定就诊者、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并由相关社会管理部门、治安管理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诊断、鉴定意见,全面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是否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这是规范非自愿住院治疗工作,有效保障社会安全的根本性问题。精神障碍的诊断和鉴定是对当事人是否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的程度作出专业判断,诊断和鉴定意见只是国家治安管理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住院治疗的依据之一,诊断和鉴定实施程序不能代替行政主体的决定程序。鉴于鉴定机构不是决定是否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从有效保障社会安全,避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角度,针对这类特殊人员,建立专业诊断、鉴定与行政决定相衔接的社会管理机制非常必要。建议修改相关条款,突出诊断和鉴定意见的依据、参考作用,明确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机关、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其中很多意见都是结合最近几年国内发生过的某些重大案件提出来的,虽然意见内容见仁见智,但在不少方面难以形成基本共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精神障碍是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视角观察后人为定义出来的。而对于精神障碍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又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者的态度走向了两个极端:或者是不够理解、不够宽容,或者是过于宽容和容忍。如此,即对精神障碍者不人道,也对社会公众不人道,更加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完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恐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在起草、制定的过程中饱受争议、各方利益难以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陈立成教授是我曾经工作过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老师,他根据近三十年实践工作经验,以及长期从事相关研究与教学工作的体会所撰写的这本《司法精神病学实务研究》,体现了其对司法精神病学学科及其相关鉴定工作的独到理解,这些理解是否比较全面和准确,读者自会评判。但本书的内容明显不同于既往著述,并没有从精神医学的“纯技术”角度切入去讨论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而是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实务方面的具体问题,从跨专业的社会视角进行综合研究,从最基本的专业概念入手而又不局限于概念的纠缠,能够突破既有专业的限制。
陈立成教授的这些认识和观点无论是否准确和全面,对于帮助社会各界正确地认识精神卫生问题,对于增进各相关专业学科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和改善对涉法精神障碍问题的整体研究水平,对于司法精神病学学科的健康发展,对于理性地理解和看待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款进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
希望我的言说不会让读者失望。
霍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