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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困境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和脉络中不难发现,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judicial psychiatry, court psychiatry)主要研究的,是有关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者的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的评定问题,并为司法部门提供医学证据和处置意见。同时,司法精神病学还要研究并参与有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的危险性预测和预防,以及相关的治疗和处置问题等。
专栏
概念辨析——法定能力
“法定能力”(legal competence, competency),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法律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据法学专业人士称,“法定能力”与“法律能力”都不是一个法学或法律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于1989年7月11日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第2条中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据此,本书中主要使用“法定能力”一词来综合表达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这样一些基本法律概念。
但由于形成的时间比较短暂,且横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这两大学科领域,司法精神病学还并不是一个发展得非常成熟的学科,很多因素都在制约着它顺利、健康地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叉和相邻,相互之间的界限和关系纠缠不清,难以理顺。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司法精神病学学科健康、顺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