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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道德社会学的发展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道德社会学研究
早期从事道德社会学研究的学者还有英国哲学家、社会学家H.斯宾塞,他在《伦理学原理》(1892—1893)一书中,用社会进化论的观点研究了道德作为超有机体的积累过程;法国社会学家L·列维·布留尔在《道德和道德科学》(1903)一书中,“向读者提供了精妙绝伦的辩证分析……确实存在着有关道德事实的实证科学,道德家的实际思考必须以这种科学为基础。”布留尔认为:“每种社会形态都具有自身特定的道德律条,这种律条是由公理、风俗和信仰等构成的,它们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都是真实的,所以也都是事实,都是科学研究的对象。它们可以得到描述,人们可以尽力解释它们。在历史的某一特定时期,一个民族的道德是不需要创造的。它存在:它是一种现实。根据这种观点,有关道德本质的科学就是道德科学。”迪尔凯姆评论道:“既然无论何时,每一种道德所依赖的原因和条件显然都是社会性的,那么道德科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阿尔伯特·巴耶特的《道德科学:论社会学学科在道德上的应用》(1905)一书认为:“在道德领域,科学的作用就是研究道德的本质,也就是说,研究道德事实和属于道德事实的规律。情感、观念、习俗和道德必须被当作事物,并得到相应的研究。”芬兰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威斯特马克的《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1906)一书,是一种“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的尝试。作者的目标是,根据历史学和比较民族志的观点追溯道德事实的起源”。居斯塔夫·贝罗特在他的《实证道德研究》一书中,坚持认为,社会学可以处理道德事实,但却无法决定道德的目的。这些研究,无疑促进了道德社会学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