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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公务接待邀请
举行公务活动,确需邀请中央和兄弟省区市单位参加的,应按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办理。以省级公务活动邀请为例:
(1)邀请中央领导同志来本省出席会议等会务活动,原则上应提前4个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委负责邀请。
(2)邀请中央部门和兄弟省区市来本地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一般提前1个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主办单位负责邀请。
(3)报送邀请中央领导同志以及中央部门和兄弟省区市领导同志的请示,应列明活动具体时间、地点、主题、人员范围、程序以及新闻报道安排建议等事项。
(4)举行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中央部门和兄弟省区市代表参加的,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接待要求和接待经费来源,并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