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德治国的几个重要争论问题
戴木才
记者:罗老师,您好。自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初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人们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治国方略的认识逐步深化,取得了基本共识,得到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同,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甚至是反对的意见。其中一个较为普遍的意见就是认为,“以德治国”会影响和妨碍依法治国的实施,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这一问题,您能谈谈应该如何认识吗?
罗国杰(以下简称罗):我国是一个长期缺乏“法治”的国家,现在迫切的问题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毫无疑义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九届人大在修改宪法时,将这一治国方略写进了新宪法。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有的同志有疑虑,认为提倡以德治国,必然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实施。其所以产生这样的疑虑,主要还是由于对德治和法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模糊认识造成的。
首先,以德治国方略不是高于、凌驾于依法治国方略之上的治国方略,而是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以德治国。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治国方略的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完整的认识和表述,是治国理论的发展,是政治上成熟的表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不仅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就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强力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确保治国方略和社会调节手段的完备和有效。
其次,依法治国存在一个如何建设的问题。提出以德治国,不但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削弱或否定,而且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支持。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关系的角度看,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化,是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道德教化的功能,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提出以德治国,不是超越法制,而是在施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施行德政和德教。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以德治国更多地强调充分运用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的功能,调节和规范社会利益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发挥精神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强调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觉悟,发挥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榜样激励作用。
记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都充分说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然而,有的同志担心,提倡以德治国会妨碍中国的民主政治进程。
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政治文明和制度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任务。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也就是说,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个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提倡以德治国并不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矛盾。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一项有“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紧迫性”的任务。加强道德建设,对形成追求高尚和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民主法制建设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没有道德建设,也不会有社会主义,也不会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强调以德治国,是在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在重视政治文明和制度建设重要作用的同时,把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民主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有序地进行。法制的监督同道德的感化,制度建设同道德教育相辅相成。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迄今为止,已颁布实施了9200多个法律法规,可以说,已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这些年,我国立法的速度是惊人的,普法和执法的力度也是巨大的,法制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然而,相比较而言,道德建设这一手就比较软弱,其成就与实际的要求,相差较大,急需加强。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完善的法律,也必须由人来执行的,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就成为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当前,除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教育需要加强以外,执法部门的道德建设也急需加强。比如,现在违法犯罪的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例明显上升,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近几年都有震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发生。执法人员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将使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会对法律的道德基础的正当性产生怀疑。
以德治国的实施,必将极大地有利于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增强,能够更好地培育他们自强、自尊、自重、自信的精神,从而提高他们尊重他人和发扬民主的觉悟。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以德治国的实施,有助于极大地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同时,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以德治国的根本和关键问题是“以德治党”,加强执政党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从而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民主。
记者: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人治”专制传统的国家,而且在几千年的“人治”专制传统中,总是与强调“德治”联系在一起的。有人存在疑虑,提倡“以德治国”会不会导向“人治”?
罗:在我国历史上,有所谓“法治”和“德治”的不同思想,这是大家都承认的。由于主张和提倡“德治”的主要是“儒家”,主张“法治”的主要是“法家”,因此,人们就把“法家”作为“法治”的代表;把“儒家”作为提倡“德治”的代表。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但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就是法家的法治,从最高统治者的绝对权力上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人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古代儒家的德治同专制统治的“人治”局限性联系在一起,是制度性原因,而并不是说“德治”本身就必然要形成带有专制的“人治”。那种社会制度原本就是“人治”专制制度,因此在这种制度下的德治,也必然是而且只能是“人治”专制制度的德治。不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导致了中国古代“人治”的专制制度,恰恰相反,正是中国古代的“人治”专制制度使“德治”思想不能不同“人治”联系在一起。中国古代社会的专制制度中,最高的权力掌握在君主或皇帝手中,而且这种权力是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和人员监督的,所以无论采用什么办法来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不同手段而已。因此,从根本上来看,“德治”是一种“人治”,“法治”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人治”。因此,不能据此简单推论出德治就是人治或德治必然导致人治的结论。
我国实施的“以德治国”方略与中国古代的“德治”有着根本区别,不但不会导向“人治”,而且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我国古代的“德治”是人治的一种具体实施形式,导致“德治”归结为“人治”的,是皇帝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而今天的德治,就治国方略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天“德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加强领导者的道德水平和道德人格,其中也包含着领导者的民主作风,包含着对他人意见的尊重,它只能更有利于民主而避免不应有的个人专断;今天的德治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德治,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今天的德治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而打上“人治”的烙印,不可能再走向“人治”的道路。
第二,我国古代的“德治”虽然以“民本”思想为一块重要基石,强调要“惠民”、“利民”、“安民”和“富民”,但之所以重视“惠民”、“利民”、“安民”和“富民”,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使民”和“用民”,主要是从维护和巩固专制统治者的利益出发,是一种统治之术和“治民”之策,主要不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也不可能是真正的“以民为本”和真正尊重与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最大利益。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今天的德治,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德治不是权宜之计,不是“治民”之术,而是治国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最大的德政和真正的仁政。因此,德治首先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要真正尊重与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最大利益,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管理国家事务、以德行政。
第三,我国古代的“德治”与“民本”,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曾使老百姓得到某些利益,缓和了社会和阶级的矛盾,出现了某些历史上的“治世”,但是,到头来都只能是“昙花一现”的暂时现象。今天的德治,由于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保障,不再只是圣人、明君之治的理想,而是社会的现实生活,是从根本上和制度上把领导者的道德品质同能否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挂起钩来,是以能否真正使人民群众生活富裕当作考察和衡量干部的标准,因此,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使人民更快富裕起来的治国安邦的重要措施。
记者:有的同志提出,现在提倡“以德治国”,是不是只是要“治民”而不重视“治官”?我国重视公民道德建设,是不是容易使人忽视“以德治国”对“治官”的意义?提倡以德治国,到底是治民还是治官呢?
罗:认为提倡“以德治国”只是要“治民”而不重视“治官”,这是对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一种误解。在当前的条件下,实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就必须对执政党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以德治国既是“治民”,更是“治官”。从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的“德治”,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是应该借鉴的:
首先,中国古代的德治,要求国家的君主和所有官吏都必须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从国家官吏的任免来说,要求所有官吏和一切行政人员的遴选和任命,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所遴选和任命的都应当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当然,在“人治”专制制度下,这些要求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现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国家领导人和公务员的道德品质要求,体现了法治国家道德对“治官”的重要作用。
其次,中国古代的德治,要求国家的官吏在道德上要身体力行,应当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这就是孔子所谓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等对从政者的要求。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认为,一个从政者的威信和力量,既不在于他的权力大小,更不在于他的地位高低,而在于他的道德人格,只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自身的道德模范行为,才能影响老百姓,才能在老百姓中享有威信,才是一个从政者的真正力量所在。
社会主义的“德治”对党政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它是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首先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道德修养和道德境界,不但是能否达到廉政建设的目的的一个重要前提,而且是社会风气能否改善的关键所在。正如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我们的党政干部,要把以德治国当作对自己的更严格的要求,不断激励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
本文曾刊载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