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
梁丽萍 周炳成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了全党全国人民智慧所制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跨世纪的宏伟纲领。《决议》强调了思想道德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最近,本刊记者就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的问题,采访了中国伦理学会会长罗国杰教授。
记者:《决议》第11条提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您是怎样理解的?
罗国杰:我认为,《决议》提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一种科学的概括,是对道德建设的一种新的认识。过去,在伦理学研究中,我们提为人民服务,往往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的:1.把它当作一种正确的人生观;2.把它看作“五爱”要求中的“爱人民”的具体内容;3.把它当作革命人道主义的一项内容。现在把为人民服务当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提出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第一,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体现了道德建设的根本要求。什么是道德?一个人怎样才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要有为他人服务、为社会献身的精神。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总要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之中,处于不同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之中,总要同其他人发生各种不同的关系。“道德”就是使人们能够时时处处想到别人、想到国家和社会,能够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推己及人、与人为善、服务他人,使他人能够因同自己的相处而得到益处。这样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这样的人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康德说,道德之所以有崇高的美名,就是因为它伴随着牺牲。没有为他人奉献和牺牲的精神,就无所谓道德。而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精神,就是能够为他人奉献,所以它是符合道德的根本要求的。第二,为人民服务,其含义还不只是一般地为他人服务,而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最终目的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来看,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反映,不论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我们强调“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巨大能动作用,关心人民、爱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扶困济危、帮贫救难,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高要求,从而形成一种团结和睦的新型人际关系和热爱社会主义的氛围。第三,为人民服务,还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一方面,《决议》指出,“我们现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这就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要求。
另一方面,《决议》又指出,必须“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丑恶、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地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从一定的意义上来看,“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既包含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也与社会主义道德的最高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发展有必然联系。“为人民服务”与“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和行为的不断发展,就必然会培养起人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和信念。
记者:我们想插问一个问题,现在不少人把“为人民服务”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相提并论,有的同志还提出革命导师列宁也曾阐述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命题,对此您怎么看?
罗国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最早出自基督教,后来为西方学者所应用。革命导师列宁确实也提出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但他是针对“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论调而提出来的,主要是强调在当时的条件下,不要提“上帝为大家”,而要提“我为人人”。照我的理解,“为人民服务”可以包含“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内容,但二者绝不可以相等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以为任何社会制度所接受,“为人民服务”却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
记者:您这样解释,我们明白了。下面请您继续谈关于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问题。
罗国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同时,为什么又提出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呢?我个人体会,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道德建设本身来讲,道德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为人民服务”是要在个人与国家、集体、他人的关系中来体现的。在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他人关系的过程中,必然遇到一个以什么为主的问题,特别是在个人与国家、集体、他人发生矛盾的时候,是个人服从国家、集体、他人,还是国家、集体、他人服从个人?这里就有一个遵循什么原则的问题。另外,在“为人民服务”的活动中,还有一个如何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如果两件事都是“为人民服务”的,究竟应该先办哪件?这里也有一个遵循什么原则的问题。所以,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必须有集体主义这个总原则,并贯彻于“为人民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中。
第二,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来看,它非常强调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也就是从列宁到毛泽东、邓小平以及江泽民同志所反复强调的几个基本原则,即局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也是同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道德以个人主义为原则,把个人利益的实现当作根本目的,把国家和集体当作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社会主义道德也讲尊重个性,实现个人价值,但它是以不违背集体利益作为前提的。为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特点,体现同资本主义道德的根本区别,必须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思想界,对集体主义存在种种非难和误解,造成社会上许多人的困惑。一些人他们不是要纠正过去在“左”的情况下强加在集体主义身上的种种片面理解,而是要纠正集体主义本身,这就大错特错了。这就如同我们纠正对于社会主义的片面理解并不等于纠正社会主义本身一样。所以,针对思想界的实际情况,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从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来看,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道德建设都讲原则,只不过是不同社会制度下道德原则不同罢了。集体主义原则,并不是我们现在才提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也有人提倡过“集体主义”,但这种集体主义很快变为“工团主义”、“企业本位主义”,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所说的集体不过是“虚幻的集体”。最早从共产主义的意义上提出集体主义原则的,是马克思的追随者拉法格,他把集体主义确定为同公有制相适应的一种思想原则。苏联十月革命后,无产阶级伦理学家们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应当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同志进一步强调了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同志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并且进一步指出,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绝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到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
上述论述都表明,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条基本原则。在西方资产阶级学者那里,集体主义同社会主义是一个意思。凡是谩骂社会主义的都必然攻击集体主义,而且把集体主义当作攻击的主要目标,所谓不讲人权、扼杀个性等都是冲着集体主义来的。这也从反面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必须坚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此同资产阶级道德中的个人主义原则相区别,如果不明确这个原则,就会造成理论上和思想上的混乱。从更深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在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同时,明确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中的集体主义原则,才能保证我们社会的道德沿着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方向发展。
记者:现在社会上有种看法,认为市场经济重视个人正当利益和个性发挥,而集体主义是与此矛盾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当再提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应当代之以其他原则,您如何看待这种意见?
罗国杰:近些年来,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不要坚持集体主义?我认为,集体主义决不像某些人所说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是同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不变,集体主义就不能丢弃。当然,它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发展和完善。现在有些同志之所以对集体主义有怀疑,很重要的原因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对集体主义缺乏全面的、辩证的阐述,造成对集体主义的误解。根据我们的认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包含着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内容:
1.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强调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的集体,代表着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利益,而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又都把维护集体的利益作为首要的前提。
2.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提倡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要顾全大局,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必要的情况下,个人应当为集体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甚至为集体利益而献身。
3.集体主义特别重视个人正当利益,并力求使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使个人的价值得到实现。
上述三方面的内容是统一的整体。但过去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一些人曾片面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忽视以至否定个人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只强调个人服从集体,忽略尊重个性、实现个人价值;并且,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一些自由化思潮也攻击集体主义,说什么集体主义就是限制人的个性自由,就是扼杀人的个性。其结果就造成了人们对集体主义的误解,认为集体主义就是服从,就是不要个人利益,等等,对此,我们必须加以纠正。只要我们全面而准确地理解集体主义,就能看到它与市场经济是没有根本矛盾的。
记者:集体主义尊重个人利益,但它毕竟提倡把社会整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同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同市场经济引导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是不是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罗国杰:在谈这个问题以前,首先要明白,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相结合,同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相结合的。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市场经济要受到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制约。所以,尽管同样讲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同样承认利益是来调动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积极性的杠杆,但社会主义所讲的个人利益带限制词,指的是正当的个人利益,而资本主义不强调这个;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所讲的利益不单是指个人利益,还包括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而资本主义所讲的就是纯粹的个人利益。所以,我们不能一般地来谈市场经济的趋利性,而要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区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手段,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既有个人利益又有国家利益、全民利益,即使讲趋利,也是趋国家、全民、个人统一之利。如果这样来理解的话,集体主义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没有什么不一致之处。
记者:您刚才讲集体主义也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充实和完善,请谈谈具体含义?
罗国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对于集体主义的原则,也有必要根据新的情况加以补充和发展。具体来说,就是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思想道德情况的实际,对集体主义作出进一步的分层次的要求。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在具体的道德要求上,可以考虑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层次,在个人正当利益得到满足的同时,自觉地为他人、为社会多作贡献。这一层次,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一切共产党员、先进分子所力求达到的。二是先公后私的层次。这是对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要求。它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自觉地考虑集体、社会、国家的重要,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尽自己应尽的义务。三是顾全大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劳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这是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对集体主义作出分层次的要求,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便于人们的道德水平由低向高发展。
记者:把集体主义分为三个层次,体现了道德要求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的统一。但还是有人会认为,现在既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实行市场经济,提出无私奉献的先进性要求是脱离实际的“空话”,对此应如何分析?
罗国杰:这种看法是不对的。道德它不是对实然状况的描述,而是对社会应然要求的表达。如果大家都做到了,就无所谓道德。特别是道德建设中的先进性要求,它是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密切联系着的,不可能每个人都达到,但必须认真去提倡。道德要求没有了先进性的一面,就会失去方向和动力。认真提倡,努力去做,与完全达到是不同的概念。道德好比一座山,中间有着无数的阶梯,每个人能攀登到什么程度,是由各种条件决定的,但不能因为只有一部分人能攀登到最高峰,就不去提倡,更不能认为鼓励大家去攀登,就是脱离实际。古人说得好:“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认为道德的先进性要求脱离实际,实质上是否定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现实基础和重要意义。
记者: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片面强调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有人还堂而皇之地称这是维护集体利益,对此应如何看?
罗国杰:集体主义所讲的集体首先指的是国家和全民,集体利益主要是指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只有能体现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组织,才能适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如果某一组织体现不了国家和全民的利益,它就不是真正的集体。现在不少人打着“集体”的旗号,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这同集体主义是大相径庭的。这种小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是放大了的个人主义,是同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立的,发展下去,就会为了个人、小团体或地方利益而反对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是极为有害的。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往往又打着“集体”的幌子,对群众有一定的迷惑性。因此,我们应当准确地理解集体主义的内涵,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真正搞好。
本文曾刊载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