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剑奇侠传》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在沪判决】
2014年1月15日,关于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人电影及北京永遇乐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仙剑奇侠传》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唐人电影“拿”回该剧著作财产权。
2003年7月,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永遇乐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署《合约书》,约定三方联合投资并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仙剑奇侠传》(以下简称《仙》剧)北京永遇乐已获得原著作拥有者授权将同名电脑游戏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的权利;剧本由唐人电影撰写并拥有著作权,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及其他共同投资方拥有署名权;唐人电影全权负责该剧的一切创作、拍摄和制作工作;上海益通全权负责该剧在中国大陆的一切报批手续。
由于唐人电影注册于境外,于是三家公司特别约定《仙》剧届时采用国产剧形式向广电总局报批,唐人电影永久拥有该剧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一切版权及所有版权收益,永久拥有该剧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一切音像版权;上海益通和北京永遇乐则拥有该剧于中国大陆地区除音像版权以外的一切版权及所有版权收益,合约签订七年后唐人电影可以每集2000元的价格向另两家公司购回中国大陆地区版权。
2005年1月,拿到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34集电视剧《仙剑奇侠传》正式在全国各地播放,获得极佳收视率。
合同约定的七年期限届满后,唐人电影按约提出购回《仙》剧版权。2012年3月,唐人电影委托案外人苏某通过银行向益通公司汇款6.8万元,注明系为《仙》剧版权费。随后唐人电影委托律师向上海益通和北京永遇乐发出律师函,声明《仙》剧在大陆地区的播映权自2012年1月19日起归唐人电影享有。
2012年4月,上海益通将6.8万元返还苏某,称与后者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无奈,唐人电影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仙》剧的著作财产权。
审理中,法院查明,唐人电影曾于2004年9月出具一份《版权证明》,载明唐人电影授权益通公司拥有《仙》剧在上海地区的电视播映权之版权年限自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之日起共15年。
2013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自2012年3月1日起,《仙》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财产权归唐人电影所有(上海地区电视播映权除外);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共同赔偿唐人电影公证费、档案查询费、翻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340元;唐人电影支付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版权转让费68000元。上海益通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1月1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热播剧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争议在于《仙》剧著作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版权及版权收益曾作出相应分配,根据合约书约定,唐人电影有权在七年后以约定的金额回购相关著作财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海益通的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陈静敖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