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吴汉东
三十余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在与西方法学思潮的交流和碰撞中,已经从单纯的借鉴和移植走向自立和创新,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学说思想,为知识产权的制度建构、政策运行、战略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建设伴随知识产权事业成长,其标志即是知识产权界的理论成熟和理论自信。在这一发展态势下,我们需要立足中国国情,解答中国问题,形成中国话语,对知识产权重大理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探索,形成一套成熟、系统的理论体系,这即是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道路”的理论概括,学者们称之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
一、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化的学术定位与研究意义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实践的内在思想主旨和理论内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提炼,是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个别学说和片段思想进行概括整理、逻辑归纳,以此形成一个属于“中国”的“独特”的理论“模型”。这一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理论具有以下特点:
(一)现代法学理论体系中的“知识版”
在现代法学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学说思想是最具科技含量、最多创新要素的“知识版”。知识产权制度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包括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特征,表现出这一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从制度创新的法律本质与知识创新的价值目标出发,对知识产权法的本体构成、内在特性、外部关系和运行规律等进行理论挖掘和思想总结,是中国知识产权学界要面临的重大学术任务。换言之,打造中国法学理论体系中的“知识版”,记录知识创新的法律现象的一切方面和所有过程,表征知识产权独立特性的知识体系,即是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构建。
(二)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综合版”
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建构,其基本任务即是在教义学上形成一种区别于纯粹的政治话语和道德说教的、具有特定逻辑构成的范畴体系和知识体系。范畴是学科理论的基本要素,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建构范畴体系是一门科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知识产权基本范畴的理论研究,主要涉及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政策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制度论范畴、文化论范畴。从法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当是题中应有之义,而结合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政策科学等理论,多视角、全方位来考察知识产权制度,也显得非常必要。因此,知识产权的理论范畴不应仅是“法律版”,而是一个“综合版”的知识体系。
(三)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主张的“示范版”
在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及其《知识产权协定》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体遵行的共同规则,但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都有自己对知识产权理解和诠释的自主话语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话语权力”。在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化的过程。知识产权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其法律和战略的实施,是全社会所进行的一场伟大的制度创新实践。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进行经验总结和思想概括,构建有本国文化传统支持的知识产权系统诠释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形成自主理论体系有着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四)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中的“中国版”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话语体系中,我们需要进行“中国表达”、发出“中国声音”,修正西方中心主义的国际立法倾向,谋求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不应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当然也不可能是民族沙文主义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话语体系的形成,是以人类共信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信仰为基础,同时实现多元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的互动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界在吸收全球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和借鉴外国先进法律理念的时候,更要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思想自立,努力探寻适合中国语境和文化背景的知识产权理论,其最终目的是建构一个发展中大国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形成,其意义是理论上的,也是实践上的;其价值是归于中国的,也是属于世界的。现分述如下:
第一,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一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而建构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又需要以符合国情的科学理论为指导。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建设的基本路径,即是从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需要出发,探讨本土语境下的制度建设、产业发展、环境治理、文化养成等重大问题。在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已被置于国家创新体系之中。上述情形,使得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理论需求和问题导向。换言之,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化的中国解读,其意义在于解决中国问题,彰显中国道路,为新世纪的中国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供科学的智力支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现已成为一个有国际影响的知识产权大国。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研究也从传统的学术概念和思想理论的引进、诠释,逐步转型为我国知识产权法治进程中新问题的系统思考,为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社会实践提供理论解读,开始了针对中国现实问题、服务中国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理论创新。学术界理应为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供富有价值的智力支持和必要的理论论证。
第三,为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软实力提供重要的思想成果。我国新世纪知识产权研究应更多地从国际视野出发,深入把握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合理吸收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探索符合中国自身需要的发展路径,应对西方国家利用其知识产权话语体系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政策的挑战,为我国参与全球化合作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另一方面在坚持中国特色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积极推出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的研究成果,努力展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思想贡献,在国际社会提升中国知识产权的软实力。
二、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建构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和比较成型的组成部分。作为专门理论的体系建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在学术规范和实践需求方面应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一是整体化。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学说、思想、观念、经验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不能是“个别的、单独的、碎片化”的理论,而应是一个具有“宏观大模样”的全面性、成型化的整体。
二是本土化。属于“中国”的“独特”的知识产权理论模型,需以“本土资源”构成“中国特色”的基本内涵:(1)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思想支撑。(2)以中国文化的合理内核为构成元素。(3)以中国本土实践经验为特殊要素。
三是科学化。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内容安排,应从科学化的要求出发,体现思想认知和实践导向的双重功用、本土学说与世界文明的空间交汇、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的时间承接、宏观样式与微观细部的框架安排。
根据以上学术和实践要求,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本体论。本体论是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逻辑起点。知识产权本体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是什么的问题。它以权利为基本内核,将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主体、客体、利用、限制、保护、体系等作为研究内容,述及知识产权的构成要素与本质属性、法律关系与运行方式、保护范围与体系框架。
(2)知识产权价值论。价值论是关于知识产权对主体的效用以及主体对运行效用评价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思想基础。知识产权价值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取向和目标选择问题。它以法的价值为主线,研究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主体、内容构成以及实现途径。知识产权价值的研究有两个任务:一是观察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践表现,即“法律的价值化”;二是考量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设定主体价值,使法律真正成为“价值体”,即“价值的法律化”。
(3)知识产权制度论。制度论是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与演变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制度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问题。它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建构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协调性和妥当性。
(4)知识产权政策论。政策论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划、制定、实施、评价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重要构成。知识产权政策论主要回答作为公共政策工具的知识产权是如何选择、推进并服务社会发展目标的,它从政策科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的政策主体、政策构成、政策效益以及政策目标等。对知识产权进行政策科学分析,可以揭示知识产权立法背后的政策立场,评价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的政策效果,提出知识产权法律变革的政策选择。
(5)知识产权运行论。运行论是对知识产权的运行操作环节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特殊要素。知识产权运行论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事业的运行状况。它以知识产权本体论、制度论和政策论为基础,观察知识产权从产生到获得实效的全部环节、过程和方面。知识产权的形成和运作的过程,包括若干相对独立并又彼此联系的环节,其中“创造是基础,运用是目的,管理是保障,保护是关键,服务是支撑,人才是保证”。
(6)知识产权文化论。文化论是对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现象的观念和行为模式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基本元素。知识产权文化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基础以及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和建设问题。它以“观念的文化”为对象,研究人们对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行为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三、知识产权研究中的“中国问题”与“中国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研究,不能满足于基本内容构成的学术要求,而应围绕着知识产权事业建设需要,在系统思考“中国问题”“中国经验”“中国道路”的基础上,形成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中国模式”。
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中国问题,产生于中国特殊国情。知识产权“中国问题”的独特性,基于以下几点认识:一是“超大型崛起”。作为有世界影响的知识产权大国和发展中大国,“超大型崛起”本身不仅蕴藏着巨大的创新力量,更会产生其他国家不曾出现的巨大问题和困难。中国社会不同群体对知识产权的不同认知、西方世界对中国知识产权的特别关注,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凸显出内部困惑与外部分歧的复杂交织。二是“差异性发展”。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平衡胜于不发达。在这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是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中面对的重大问题。三是“跨越式转型”。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中国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其知识产权制度就实现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转变,完成了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过渡。因此政府对制度环境治理不够、企业对制度运用经验不足。基于上述国情的知识产权问题,集中表现为什么是知识产权制度?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建设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质言之,问题导向是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
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中国成果,共生于中国理论体系。诸多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概以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观和发展观为指导,是上述指导思想在知识产权事业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具体应用的产物;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来源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事业建设的实践,是对“中国经验”的思想总结和“中国道路”的理论概括;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是冠名中国的知识产权主体所创造的,是中国人民思想智慧与文化精神的体现。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形成,是以众多理论成果的内在统一性为基础,同时也应以严谨的逻辑结构为要求,为此必须奠基相应的理论基石。社会主义法治观与发展观,即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两大基石范畴,其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治观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承认知识产权法治观所具有的理论基石地位,在于维系知识产权法律结构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的权威性,防止知识产权成为行政权力意志和利益集团的工具。(2)发展观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目标范畴。知识产权在制度功能与价值目标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第一,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制度工具。知识产权法在功能上是为创新之法,是创造性成果的激励和调节机制,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功能。第二,知识产权表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追求。人本主义的要义即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思想理念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概括为私权保护与知识传播的二元立法原则,表现为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多元权利结构。第三,知识产权确立了“和谐发展”的制度发展目标。“和谐发展”是一种配合适当、协调有序的理想状态,包括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自然的和平共存与进步。“和谐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国梦”。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诸多研究问题及其理论成果,都是以法治范畴和发展范畴为基石而展开的,从而表现出该理论体系应有的逻辑结构。基于排序和分类的理论体系结构见下表:
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是一个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制度创新的创新活动过程。30余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学人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的指导下,以科学扬弃的态度吸收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成果,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素,对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什么、如何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如何发展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旨在构建一个标示独立知识结构,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就当下而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还是一个目标体系,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学来说,知识产权研究在中国起步较晚,且问题复杂多样,其理论、观念和思想的总结与归纳、提炼与升华是一个艰巨的工程。可以认为,理论体系的形成尚在路上,还有待于学术界同仁做出进一步努力;就未来而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应是一个开放体系。宣示理论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理论创新活动的终结,以及这一理论体系本身的封闭,它应是不断发展、开放的动态体系。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智慧成果不断积累,可以预想,这一理论体系的学术内容将更加丰富、思想认识将更加深刻、中国特色将更加鲜明、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将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