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年鉴2015(总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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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出台始末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

2014年4月24日16点29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一致表决通过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个在中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是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北京条约》的重大意义还在于它摆脱了由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国际规则的惯例,是一个南北平衡的国际规则,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在规则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指出:“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随着知识产权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各国国情,特别是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历史文化和可承受能力,知识产权问题与国家发展密切相关。”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高度评价了条约的缔结。在2012年6月26日条约缔结之后,王岐山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和有关国家的代表,高度评价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协调各国、协调南北双方在缔结条约方面发挥的领导作用。在接见中国组委会各有关部门成员时,王岐山说:“向这次会议表示祝贺,向为条约的缔结作出努力的各个部门表示祝贺和感谢,缔结《北京条约》是我们在外交上的一个重要成果。”

一、《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和它所规制的范围

知识产权主要由专利、商标和版权三部分组成。《北京条约》是版权领域的一个国际条约。版权领域的国际条约现在主要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等。《北京条约》主要规范的是在表演领域的版权问题。在表演领域,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著作权:一是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比如作家老舍对其作品《骆驼祥子》享有许可该作品搬上话剧舞台的表演权,而演员张丰毅则因在《骆驼祥子》中扮演祥子这个角色,而享有许可他人从表演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表演者权。

《北京条约》是基于国际社会对表演者和表演者权利的重视,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的国际规范,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权、禁止歪曲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缔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规定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

二、《北京条约》产生的由来与相关背景

1961年,世界上第一部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首次对作品的表演者提供了保护,第七条赋予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其尚未被录制的表演和复制其表演的录制品等一系列权利。当时,对表演进行摄录主要是为了拍摄电影,由于担心保护电影演员的表演者权会妨碍对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并影响影视产业的发展,《罗马公约》将表演者权主要限定在对表演者声音的保护范围。然而,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摄影录制设备的普及,对表演的摄录变得简单易行,在影视产业外也产生了大量的视听录制品,对视听录制品的利用方式也日益丰富。但是,遗憾的是在此之后出台的“TRIPS协议”(我国2001年加入)和WPPT(我国2006年加入)两个重要的与版权直接相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没有规制以视频形式录制表演的行为,也不保护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者。因此,许多国家迫切要求尽快通过一个新的国际条约,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对利用“视听表演”的行为加以规制。为了给视听表演者提供充分的国际保护,1993年至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缔结条约整整用了20年的时间,曾于1996年和2000年两次召开外交会议,但是,由于一些重要国家在表演者权利的规制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而未能成功缔结条约。就一般而言,国际条约主要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来主导制定的,但是,视听表演的国际条约的分歧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个分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原因是美国和欧盟之间对表演者权利的规制存在重大的立场差距。美国因其电影产业和唱片业的发达,更为注重制片人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担心过分地保护表演者会影响电影产业的发展;而欧盟则认为应该予以表演者全面的保护,包括声音、动作和形象。另一个原因是关于表演者的界定。以往的表演者,一般根据《伯尔尼公约》界定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表演者,对民间文艺表达的表演者没有予以考虑。一般而言,民间文艺的表演者主要是文化历史悠久但生产力相对不很发达的国家、民族和部落,比如澳大利亚的土著民族,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和传统舞蹈、民歌、宗教仪式表演者等。

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次外交会议都没能够缔结条约,但是经过长达近20年的讨论、磋商,分歧和摩擦逐渐在减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不懈的努力,终于使美国和欧盟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基本趋于一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南北间的分歧也逐渐缩小,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要召开第三次视听表演外交会议。

三、我国承办外交会议的分析与研判

2011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相关权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中,各方经反复磋商,认为保护视听表演条约的法律草案已较为成熟,有望于2012年底前举行第三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听表演外交会议正式缔结。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女士向中国国家版权局表示,如果中国愿意考虑承办外交会议,她愿意推动总干事尽全力促成此事。王彬颖女士是上世纪80年代工商总局派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员,也是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中国官员中职位最高的,她历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促进发展亚洲和太平洋局等部门的负责人、总干事办公室主任、助理总干事,是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除总干事外职位最高的。就王彬颖的提议,国家版权局组织各方面专家和外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多个部门进行了分析和研判,总体结论是我国承办视听表演第三次外交会议利大于弊。

国家版权局、外交部、北京市政府和驻日内瓦代表团分析研判认为有利的因素主要是:

第一,我国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纳入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智力成果的使用是我们转变经济结构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这个重要背景下,在中国召开这次会议,有利于扩大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有利于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二,从视听表演国际条约规制的内容来看,表演者在视听录制品中的权利得到中国的承认和保障,有利于激发表演者的创造热情,有利于表演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视听表演国际条约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纳入到了保护范畴,对于拥有五千年优秀文明历史的我国而言,有利于促进我国传统民间表演艺术的挖掘、推广我国传统的表演艺术,也有利于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第四,从目前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来看,和视听表演国际条约的门槛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我国的著作权法从原则上已经达到了视听表演国际条约所保护的水平。

第五,如果我国能够成功申办这次外交会议,我们可选择北京或上海等重要城市来承办,按照惯例,条约缔结时就可以以北京或上海的名称来命名,非常有利于提升申办城市的国际影响力以及国际化城市的水平。按照惯例,条约缔结后,可以与伯尔尼、马德里、新加坡等国际条约齐名,对提升我国版权话语权非常重要。

不利的因素主要是:

第一,我国视听产品出口量现在小于进口量,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外国文化产品出口量大于中国文化产品出口量的实际情况。经过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可以利用拟缔结的该条约第11条第3款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的该条约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中关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予以保留。

第二,此次外交会议,预计将有185个国家和一批国际组织参加,是一个特大型的国际会议,接待、会务各方面要求很高,而且,最大的问题是担心花费了很大的财力、人力,也可能存在着不能缔结条约的风险。经过多方面的沟通和分析,我们认为从当时的基础情况来看缔结该条约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可以说是有一定把握的,但是也应做好两手准备。分析认为,即使不能缔结条约,在中国召开这次知识产权的国际会议也还是利大于弊。缔结条约的可能性很大,这是因为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就令世人瞩目,虽然我们在这些年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但是,缺乏国际话语权,批评、指责的意见很多,这些批评、指责大多来自于美国、欧盟、日本等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召开这次国际会议,可以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到中国来感受中国的发展变化,感受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进步,同时,我们也毋庸回避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和存在的问题。这次会议如果在中国举办,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发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积极作用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城市选择上,北京和上海这两个城市是最具备举办这次外交会议条件的,而且,北京和上海都表达出这样的诉求,经多方考虑,最终选择北京作为承办城市。

四、成功缔结《北京条约》

关于外交会议的筹备情况,经过国家版权局、外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我国驻日内瓦代表团等部门多次研究论证,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名向国务院递交了申请由中国北京承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听表演第三次外交会议的请示并获批准。2011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表决通过由中国北京承办这次外交会议。为了减少缔结条约的分歧和阻力,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国际组织利用这次外交会议做文章,以至于影响条约缔结,并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体承办相关事宜的协议谈判中争取主动权,我们提出了不过分强调条约缔结问题,只承诺承办外交会议的原则。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通过由中国承办此次外交会议到第三次外交会议正式召开的时间一共不到9个月,筹备工作任务繁多而又艰巨。为了保证这次外交会议的成功,国家版权局、外交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请示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强有力的组委会,主任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亲自担任,组委会副主任由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国务院副秘书长毕井泉和时任北京市市长郭金龙担任,组委会成员由中宣部、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原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和国务院新闻办组成。王岐山副总理两次主持召开组委会会议,听取外交会议筹备工作进展情况,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此次外交会议的主要承办方,拟定了总体方案,并确定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国家版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外交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负责与组委会各个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和落实外交会议的重大活动方案、参与制定外交会议的总体工作方案和各个分方案,负责相关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请工作,负责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这次外交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进行沟通、联系、协调和谈判(主要是确定主办方和承办方双方的职责以及双方经费的承担,签署合作协议),中国既是承办方,又是成员国一方,国家版权局还负责组织专家对条约内容进行研究,组织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参与条约的磋商,负责相关的材料以及翻译和新闻稿件审核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外交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外交会议总体工作方案和各个分方案,参与制定和落实外交会议重大活动方案,负责组委会办公室工作,申请和落实北京市财政经费,负责整个外交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礼宾接待、酒店住宿、餐饮、医疗卫生保障、沟通、会场周边环境治理以及代表注册会议设施保障、记者接待和管理,负责落实配套活动,包括专门为这次外交会议所举办的“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和一场大型的文艺演出活动。中宣部负责审定宣传报道方案,落实外交会议的宣传工作,协调组织境内外媒体的采访和新闻报道工作,以及舆论引导工作。外交部负责外交会议的重大外事工作,以及相关的外事政策、礼宾接待的指导、参与重大外事活动的协调与安排、参与条约的磋商、审核批准中国参会代表的资格和证书、指导驻外使馆做好来华参会人员的签证和审发工作。相关负责部门还有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部等15个部门。

截至2012年4月,共有142个国家和地区及38个国际组织报名参加这次会议,会议代表总人数近千人,会议正式代表700多人。从一般大型国际会议来看,一般至少需要2年的筹备时间,这次从批准到召开仅有不到9个月的时间,筹备会议工作难度非常大,一是很多具体的事项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需要沟通协调,达成一致,除了时间紧以外,会议的要求很高,难度很大,有些情况是我们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比如会期问题,中方从简洁高效角度建议会议控制在3~5天内,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10~15天,并举例说明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开了一个月。一个国际会议为什么开这么久?这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体制机制有关,不是一般的国际论坛表态式的宣誓,而是要缔结一个国际条约,从程序到内容都要充分地表达成员国的意见,出现任何瑕疵都会影响会议的进程。在签订国际条约的外交会议上,遇到问题休会磋商是经常性的,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3~5天是肯定不行的。为此,经过反复磋商,最后确定会期为7天。再如会议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确定开会以后我们才了解到无论是北京还是上海,没有一个宾馆、饭店具备召开这样大型国际会议的技术条件,主要是多种语言的同时翻译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本次外交会议,确定了英、俄、法、西、中五种语言同时翻译,700多名正式代表,无论坐在主席台上,还是台下,均能同时听到不同语言的翻译。当时,承办会议的主场地——中国大饭店预订在召开会议的前一天装台,北京市提出会场布置至少需要3天时间,就这个问题,在和中国大饭店的廖晓淇董事长磋商时,廖晓淇董事长讲:“我们开的所有会议都没有你们这样的装台时间,即使是总书记和总理来,我们也是当天晚上装台第二天就行了,你要相信我们中国大饭店的效率。”为什么仅装台就要3天时间呢?北京市侯玉兰副秘书长、冯俊科局长和王野霏副局长带组委会的同志看了以后才了解到这样的翻译和会场要求在我们国家从来也没有出现过:第一,几十个译员坐在会场后端,要求和主席台是平行的,主席台上的每一位发言者都需要听得到声音、看得到口形;第二,会议要求坐在台下的700多名代表都能够同时听到不同语言的发言,为此,北京市专门从深圳一家公司购买了电缆设备及相关器材,大型货车装了60多辆,装台过程中,廖晓淇董事长到现场看后说:“这样的会议中国大饭店还是第一次,在中国也是第一次。”

在国务院和组委会强有力的领导下,中国代表团为条约的缔结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代表团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会议期间积极参加了会议所有的活动,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各国代表团广泛接触交流,充分发挥了东道主的优势。中国代表团团长柳斌杰在这次外交会议开幕的当天被大会推选为会议主席。作为会议主席,柳斌杰对会议讨论中出现的关于会员资格、法律条款等纠纷问题进行了引导和合理把握;在会下,通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副总干事、助理总干事的讨论和磋商,妥善解决了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了会议的顺利进行。会议代表称赞柳斌杰主席的热情、灵活以及出色的外交水准。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刘振民利用其时任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的身份,积极与参会的各个相关成员国驻日内瓦使团的官员沟通,发挥了积极的协调推动作用。由于条约签署涉及国内、国际诸多问题,各个代表团都非常重视。为了做好东道国,王岐山副总理在会议召开之前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官员和各国代表团的主要成员;刘延东副总理出席开幕式并代表中国政府致辞;时任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官员并两次出席外交会议的重要活动;时任北京市市长郭金龙高度重视这次外交会议,先后六次参加会议期间的重要活动。北京市以北京市版权局为主,和相关部门紧密协作,为会议提供了一流的服务和保障。6月24日19时32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获得一致通过,会场响起长时间的热烈掌声,许多代表团表示《北京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中国代表团为《北京条约》的签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认为,《北京条约》的缔结充分体现了本次外交会议的开放性和建设性,而这就是开放中国的精神。

五、批准《北京条约》及下一步工作

截至2014年4月,包括我国在内的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北京条约》,其中,中国、叙利亚和博茨瓦纳三个国家批准了《北京条约》,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这次《北京条约》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再次做了周密的论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条约(草案)》时,许多代表提出:为什么缔结以后还要批准《北京条约》?为什么现在加上中国在内也只有三个国家批准条约?有关工作人员做了认真的解释。首先,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则,缔结条约和批准条约是两个程序,获得政府授权就可以作为条约的缔结国,现在已有72个国家缔结了《北京条约》,这一点是代表们没有异议的。《北京条约》缔结以后,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则,必须有30个国家以上批准或加入以后《北京条约》才能正式生效,《北京条约》是在我们国家的北京缔结的,我们对此应该有积极推进的态度,如果我们自己都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推动别的国家加入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其次,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其他国际条约来看,条约缔结以后到条约批准生效一般需要有6到10年的时间,比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是2005年生效的,我国是在2007年才加入的。全国人大批准《北京条约》后,我们将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同推动《北京条约》的早日生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的《北京条约》,我们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北京条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的修改,对此,我们将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时机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积极做好履行《北京条约》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社会公众特别是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知识普及工作,让权利人、从业者以及影视、演出等有关行业理解、掌握、运用好《北京条约》;第三,积极开展有关的专项活动,积极推动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为表演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