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新出明电[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宁夏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加强源头治理和市场监管,督办并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新闻出版(版权)领域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盗版、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等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6月底,《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新出明电[2010]39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相应顺延,其中网络专项行动工作已商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印刷复制企业的源头监管
各地新闻出版(版权)部门继续会同“扫黄打非”、文化综合执法、公安、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印刷复制企业的源头监管,对印刷复制工具书和教材教辅等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监管
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继续组织协调新闻出版、版权、文化综合执法、公安、工商、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监管,特别是做好对批销、运输工具书、教材教辅等出版物的批销场所、游商地摊和交通运输渠道的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批销、贩运盗版工具书、教材教辅等出版物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查办大案要案工作
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继续协调新闻出版、版权、文化综合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总结前一阶段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案源,确立一批重点案件,加大查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在查办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启动2011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
从2011年4月至6月,国家版权局继续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开展为期3个月的2011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按照2010年“剑网”行动方案的各项要求,对各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加大对计算机软件、文字、音视频等重点作品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工具书、教材教辅出版物等重点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继续加大对影视、文字、音乐等重点作品的主动监管工作,对提供搜索链接、存储空间等服务的重点网站进行主动监管,对为侵权盗版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渠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重点公司或机构进行主动监管。此次“剑网”行动继续纳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
五、启动2011年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
从2011年4月至6月,版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为期3个月的2011年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对计算机厂商和软件市场预装盗版软件等各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重点软件产品、重点计算机厂商、重点计算机及软件销售市场进行主动监管,通过版权部门与市场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市场管理部门与经营店铺签订责任书等多种形式,从制度、源头上规范软件使用、销售等环节的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盗版行为。
六、工作要求
各省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和执法部门以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新出明电[2010]39号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省级版权行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主动联系,新闻出版、版权执法部门和“扫黄打非”办公室积极配合,一要做好规划、部署和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二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要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好宣传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出明电[2010]45号)、《关于报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情况的紧急通知》(新出明电[2010]49号)要求,做好信息、案件宣传等资料的月报、周报和阶段性报告的统一报送工作;四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于6月25日前提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