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书是从法学视角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简称“概念框架”,英文简称CF)的研究,该选题是基于笔者个人与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现状两方面原因而确定的。个人原因主要有:(1)笔者本科阶段专业是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考取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后,因为转行而较少受到本科课堂教学下传统思维的约束,较容易产生非主流的个人看法;而研究生课程又以理论思辨为主,使笔者对会计基础理论产生了浓厚兴趣。在1997年获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两个资格证后,从1998年就开始了从法学视角(起初是法律条文,之后是法学理论)对会计理论的思考,逐步形成了“会计的法律分析”的研究方法。(2)笔者在硕士、博士两次论文选题时,都曾试图采用法学分析方法来探讨会计理论问题,但因学位论文“实证研究方法”之限制而放弃;笔者在获取学位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个遗憾,而笔者在进行弥补性思考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会计理论的规范性思考。(3)从发表题为“法眼看会计”的第一篇论文开始,笔者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习中、在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教中、在协助导师进行书稿写作的过程中,开始了会计理论法学分析的系统性思考,逐步产生了对以美国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为代表的主流CF观点的批判性看法,形成了本书的主要内容。
就我国的会计理论研究现状而言,CF尤其有待完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自20世纪末实证研究方法开始在我国应用,主流会计研究期刊就淡化了对会计基础理论的探讨,或因这些问题已被合理(至少是初步的)解决(1980年起我国会计理论研究首先就集中于基础理论),或因实证研究方法不易用于基础理论研究。不论是何原因,结果却是相同的,即会计基础理论不再是主流研究领域了。然而,由于人们关于“什么是会计”(财务会计本质)这一基础命题尚未获得共识,故会计基础理论依然有待探讨。当然,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前,有过小范围的再研究,但并未形成大趋势。(2)随着《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颁布,我国已初步建成了与国际会计等效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有CF实质,但我国真正的CF依然尚未建立。本书的研究采用的是法学理论而不是经济学理论,因理论支持不同,结论也迥异于主流观点。因此,笔者的研究结论将是建设性的,会有助于我国CF在与国际持续趋同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在国际范围内,引导CF研究的是美国FASB。对其研究成果,郭道扬教授(2013)指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的理论性,始终局限于会计与财务原理方面,不仅从根本上缺乏经济学、法学与管理学的理论支持,而且还在一些概念的建立上违背了这些理论。所以,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不可避免地存在若干理论性和制度性的缺陷与问题。”(注:郭道扬:《会计制度全球性变革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6),72~90页。)基于CF对会计准则的指导作用(见1.1.2介绍),可以认为美国会计准则的缺陷的根源在于CF的缺陷,且该缺陷因被世界各国CF所接受而在各国普遍存在。对此,汪祥耀教授等(2014)进一步指出现行的CF至少存在下列问题:(1)各国的CF在名称、内容、格式上存在较多差异。(2)未能包含很多重要领域。如,现行的CF在计量、列报和披露以及如何确认报告主题方面的指引很少,“列报”和“披露”方面的缺陷是现行CF的重大缺陷。(3)某些方面的指引并不明确,如会计要素定义。(4)未能与时俱进,仅反映了当时的思想与理念。(注:参见汪祥耀等:《后危机时代全球会计变革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最新发展研究》,205页,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除了针对不同CF的比较而产生的第一项缺陷外,其余缺陷在美国的CF中均存在。
安然(enron)事件使得美国FASB开始与IASB合作制定联合概念框架;而2008年金融危机又使合作暂停,这给予了我们难得的机遇。因为,“从历史维度看,每一次经济金融危机史,都是一次会计反思史、创新史和再造史……从哲学角度分析,会计行业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危机的发展而变革、求新”(注:王军:《迎接挑战、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全球高质量财务报告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载《会计研究》2009(5),3~5页。)。那么,我国会计理论界应在这个CF改进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是每一个中国会计学者都应该承担的任务。不同于美国的经济学研究思路,以法学理论为主的研究必然能获得有价值的新结论。
关于本书的完成笔者要感谢很多人。在研究内容方面,娄尔行教授所翻译的《财务会计概念》在CF方面启蒙了笔者,葛家澍教授对CF的系统研究与介绍、郭道扬教授的会计史研究成果与其法学理论构成对会计理论的支持等观点、汪祥耀教授有关CF比较研究的最新成果,都给予了笔者极大的帮助,在此深表感谢。本书的主要内容是笔者在浙江财经大学任教期间完成的,因此,应当感谢会计学院以汪祥耀院长与邵毅平书记为首的领导们所营造的宽松、融洽的学术环境,这使笔者能长期安心写作。同时,也要感谢同事们在课程安排、困惑解答等方面给予的各种帮助。
笔者虽然对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进行过系统学习,但要对CF进行研究还需要对法学理论有更深的理解,此方面幸亏得到了李政辉教授、谭立教授等法学博士的帮助;同时,也要感谢徐显明、梁慧星、崔建元、樊崇义、郭明瑞、何家弘、杨立新等教授的法学理论书籍,其深入浅出的分析、浅显易懂的表达,使得笔者能够较快理解其中的精髓。
在课题申请过程中,要感谢张天西、冯均科、张俊瑞、汪祥耀等教授的大力推荐。关于书中的部分图表,要感谢夏志勇给予的支持;在后期完善方面,要感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所给予的研究与出版资助;而本书最终出版,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及陆敏编辑的专业支持。
本书的写作跨越了近十年的时间,其间给予笔者帮助的远不止这些人,在此对所有帮助过我的人表示深深的感谢。同时,笔者将继续埋头于大会计理论领域的研究,以回报所有帮助过我的人。
由于采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需要对两类知识进行正确的运用,这导致本书难免存在各种差错,还望读者不吝赐教,联系邮箱:xa.hs@qq.com。
黄申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