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场经济下社会政策干预的限制
社会政策干预虽然有着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在市场转型过程中,通过社会政策对市场经济实施干预,在修正市场失灵、解决社会问题时也有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具体来说,结合当前我国的现状,关于转型期社会政策干预的局限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社会政策的决策理性有限,决策失灵也是不可避免的。从理论层面来说,社会政策是由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部门做出的一种决策,而这种决策往往是一个集体选择的过程,需在充分掌握政策信息(即社会问题或社会需求)的情况下,运用理性思维,对待选政策方案进行排序和选择,以最优的那个方案作为社会政策的框架与蓝图。然而,在相关的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却提出了集体选择(社会政策决策)的不可能性问题,比如,印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约瑟夫·阿罗就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认为个体的选择与决策是依据其个人偏好、利益等所作出的,但由于每个人的利益、偏好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当进行集体选择时,一项政策的决策过程也就不可能实现完全的理性逻辑。
这一理论对我们现实的启发是,对政府来说,由于其所具有的决策方法和决策水平是各不相同的,所以,政府的社会决策行为也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尤其是在市场和社会转型期这样一个复杂的背景之下,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有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政府很有可能无法完整地掌握复杂市场或社会信息,或者是掌握得不够准确,由此可能导致制定的社会政策并不能真正切中病根、解决问题。退一步讲,就算政府掌握了市场信息,做出了正确的决策,有时候也会和其他的政策产生冲突、相互制约而难以达到政策之间的统一协调,进而引起政策失灵问题。
其次,社会政策的实施、生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政策失灵。一般说来,政策过程包括了政策的决策过程和政策的实施过程两大部分。理论上,如果政府掌握了正确全面的市场信息,即可据此制定出正确政策,但是,如果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出现了上情不能下达,或者是在政策的执行、生效阶段出现了滞后等,就会使得政策无法在适宜的时机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政策的实施是有风险的,即使政府做出了正确的决策,也会因实施不当或执行力不够而导致政策失灵,从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别是,社会政策的科学执行和有效实施需要专业化人员队伍,但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政策体系中,这个方面仍存在不足。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政策是一个科学的组织和实施过程,决定这一工作过程的关键因素就是人的因素,即投身于政策过程中的社会政策人员队伍,主要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能够在社会福利资源的生产、筹集和供给,以及服务的提供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它本身就属于现代社会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逐渐壮大,但由于我国社会工作专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以及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嵌入现有社会政策体系的难度依然较大,进而深刻制约着我国社会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
再次,社会政策不同于市场经济,缺乏开展竞争和追求效率的动力。传统的社会政策理论大多认为,对于市场来说,市场内部不断优化的一大动力来自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市场是执行优胜劣汰的领域,因此,市场有着追求效率的强大动力并在此动力之下不断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对于政府来说,作为社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导者,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政策行动是需要成本的,但是,政府又是非盈利的,它的成本和收入是相互分离的,因此,政府在制定社会政策的过程中,并不会受到控制成本、追求效率的外在压力,社会政策的制定稍有不慎就很可能是高成本的,那将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对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着负面作用。
然而,在新管理主义者看来,社会政策这种高成本的风险就需要以公民广泛的政策参与来避免。公民广泛的政策参与对社会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能产生积极作用,特别是,将备选的政策方案公布给公民加以讨论,既增加了社会政策制定的透明度,也提高了社会政策决策的科学性,更有可能制定出成本较为合理的政策来。同时,通过公民的参与和意见回馈,有助于社会政策的调整,实现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能将已知的社会政策进行适时优化,达到缩减政策成本和满足公民需求的双重目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当前公民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参与活动非常有限,不可避免地制约着上述目标的实现,而这也是我国转型期社会政策干预的主要局限之一。
又次,社会政策在修正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有可能对市场造成扭曲。市场有着自己的价格机制,政府的政策介入虽然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但也很可能因此对市场的价格机制造成扭曲。而且,政府的干预无形中增加了政府自身的负担,因此也可能出现高额的财政赤字和金融赤字,这无疑也成为宏观经济产生不稳定的一大可能因素。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不当会导致市场出现不稳定,从而适得其反,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在解决市场中的分配不公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公平。例如,在财富和收入的转移支付过程中,政府很有可能起到了保护不劳而获的人无偿地侵占他人的劳动成果的实际作用,进而引发了市场中新的不公平的出现,使得市场发生扭曲。
实际上,政府社会政策干预的合理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社会对以下问题的界定,即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政策干预与市场自发机制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但当前我国一些政府人员、学者和大众对这一问题仍不十分清楚,思路混乱成为行动混乱的直接诱因,而这种思路混乱的主要原因来自两方面。
一方面,受到计划经济时期全能政府模式的影响,一部分人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全能的,看不到现阶段政府的某些局限性;另一方面,有部分人在受到市场经济大潮冲击后,在思想上矫枉过正,认为市场凭借自身运行就足以解决经济社会中的任何问题,政府干预是不恰当和多余的。我们认为,市场经济固然要由市场发挥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但如前所述,市场自身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弊端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而政府运用社会政策手段对社会领域加以干预也是必要的。只不过,这种干预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最后,政策的制定主体——政府是由一个个主体的个人组成的,这些官员中如果存在着受贿行贿、假公济私、道德腐败等问题,也会造成社会政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既造成了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这实际上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社会政策干预中可能出现的政府失灵问题。
政府失灵主要源自行政组织架构的不健全。实际上,社会政策作为一项主要由政府来负责的集体行动,必不可少地也要与现行的行政组织架构产生联系。社会政策组织因素主要指政府行政体制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政策的主导,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逐渐走向公共服务功能更为突出的体制机制模式。然而,行政管理体制的转轨过程并不会一蹴而就,至今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部门利益、执行乏力等原因深刻地制约着政府实施社会政策的力度。同时,作为现代社会政策主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在实施政策、提供服务方面作用突出,但现阶段,法制建设落后、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以及自身能力建设不足等原因在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迟缓的同时,更制约了社会政策的有效执行,从而导致政府失灵。
总之,在市场转型的背景之下,我们要认识到,没有绝对合理的市场,也没有绝对优化的政府和社会政策,重要的不是强调市场的作用或是社会政策的作用,而是将两者相互结合,将“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共同运用起来,实现二者相互协调、彼此配合,以共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