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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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旧立新:苏联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

1949年10月5日,刘少奇在中苏友好协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建国,同样也必须‘以俄为师’,学习苏联人民的建国经验”;“苏联有许多世界上所没有的完全新的科学知识,我们只有从苏联才能学到这些科学知识。例如:经济学、银行学、财政学、商业学、教育学等等”。学习苏联经验,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大高校的重要方针。1949年12月23日至31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建设新教育要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从此,全国掀起了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的高潮。[1]在这些方针原则的指导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谱写自己的创业故事。

一、教研室设置

按照学校“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教学方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邀请苏联专家作科学指导员的同时,全面学习了苏联法学教育模式——以教研室为主导的教学。教研室制度的运行,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的:一是设置制度化的会议。每个教研室一般均有例会制度,例会主要是研究教研室的整体工作并确定主要的工作计划。二是确立教员检查工作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通过检查每个教员同志的工作总结来提高教学质量。在设置教研室的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建设资料室。[2]

1950年9月1日第一学期开学时,全系首先设立作为第一教研室、第二教研室、第三教研室和第四教研室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法、民法和刑法四个教研室,后又增设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教学是教研室的基本工作,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教研室均由本教研室人员出任或兼任秘书、干事、翻译和资料员工作。

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成立于1950年9月,苏联专家谢米里欣教授担任教研室科学指导员。成立之初,教研室主任一职空缺,11月经调整后,韩铭立出任教研室主任。第一学年,在苏联专家的指导和全体教员的努力之下,教研室取得了一定成绩,编译出了一套讲义,并初步编写完成了约52万字的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与法权》。在教学方法上,教员们认真收集和总结学生课后反馈,努力做到教学联系中国实际,避免生硬照搬苏联专家讲义的内容,在联系中国革命和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掌握讲义体系,融合讲义内容,用自己的话向学生讲解讲义内容,这一方式受到学生的认可和好评。在科学研究上,教员们认为科学研究是提高业务水平和联系中国实际的最好途径,积极撰写国家与法权问题的读书报告和相关论文。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的教员们还总结出了八步走的研究经验:第一步,制订题目和计划,明确写作中心;第二步,请专家指导修改计划及确定参考书和写作重点;第三步,根据计划阅读和收集材料,其主要依据是马、恩、列、斯、毛的著作及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第四步,思考分析和组织材料,尤其注重材料的科学性和逻辑性;第五步,在写作过程中鼓起勇气,不要踌躇;第六步,集体讨论;第七步,补充修改;第八步,送有关机构检查。在研究生培养方面,为了协调与解决研究生学习和思想上的问题,教研室采用指定专人领导和帮助的方法,还设立学报,并邀请研究生参加教研室会议。这些措施加强了教研室与研究生的联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翻译工作方面,为了配合教研室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三位翻译一边工作,一边坚持在夜校学习,一年下来共译出约六十万字的文稿,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图书资料方面,资料室购买中俄书籍共659册,订阅中俄杂志22份、中俄文报纸5份、政报140份,搜集旧书刊545册,为日后教学科研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

国家法教研室成立于1950年8月下旬,自上而下分工明确。苏联沃也沃金教授担任科学指导员,教研室主任由杨化南出任,教员9人,包括杨化南、周嵩峰、郭德华、王向明、张克敬、殷衷,还有后来从研究生调入的董琦、刘新和谭叔辨。教研室还有秘书、干事各1人,资料员2人,翻译3人。国家法教研室开设了包括中国国家法、苏联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财政法、行政法在内的一系列课程。在教学方法方面,教研室强调对“习明纳尔”的使用。[4]习明纳尔,“并不是教员直接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条理的对讲课内容进行讨论,最后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它的目的是通过这个教学过程,能进一步弄清课程内容,并与实际结合起来,把课程变为自己所掌握的科学知识。习明纳尔提高了同学的积极性,同学们更愿意主动学习。[5]在科学研究方面,教研室一共完成了9篇论文,其中5篇与政权机构相关,其余4篇分别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法院与检察机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相关。

民法教研室成立之初由系主任何思敬代理教研室主任,1950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行内部调整,张崙接任教研室主任一职。教研室共有教员陈启新、陈一云、关怀、郑立、王镕、唐仕儒、佟柔、田野,还有后来从研究生调入的邓毅、吴元英、王乃荣、赵中孚等15人,共同承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和专修科学生民法、劳动法、土地法、民事诉讼和民法基础五门功课的讲授和实习。其中,民法课的主讲教员是唐仕儒,陈启新、郑立担任本课实习教员;劳动法的主讲人为张崙,关怀和赵中孚担任实习教员;法律系副系主任田野主讲土地法,王镕、邓毅任实习教员;民事诉讼由陈一云主讲,田学成、吴元英负责同学的实习课程;佟柔主讲民法基础,王乃荣任该课实习教员。聘请苏联专家雅亦契诃夫为科学指导员。[6]此外,教研室工作人员还包括秘书、干事、资料员和俄文及德文翻译。教研室成员大多是年轻教员,缺乏民法的专门知识和教学经验,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全体教员学习了1949年苏维埃民法并参加马列主义夜大学及夜校学习。第二学期,教研室决定加强对中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开设了中国土地法、中国民商法、中国劳动法、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基础五门课程,重点搜集各种法令及相关资料,邀请民法、劳动法、土地法和从事司法实践的各位专家来校指导。

刑法教研室的第一位科学指导员是苏联专家贝斯特洛娃教授。1950年教研室主任由朱世英兼任。教师有张凤桐、王哲、黄文忠、罗平、王舜华、王厚立等,另有4位研究生、3位翻译以及秘书、资料员等。教研室为法律系本科和专修科开设了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三门课程。当时,在职教员大部分缺乏专业知识,对自己能否在大学讲课一度产生怀疑。后在苏联专家组织下学习刑法知识及其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教员们增强了信心。当时,我国只有专门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尚处于创始阶段,教员们极力避免将点滴的局部经验变成全局经验,避免在教学上产生偏向。[7]

根据胡锡奎副校长关于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的意见,1950年10月31日,系委会作出决定,委托各教研室与系秘书赵国栋共同筹备并物色教员与研究生,争取在短期内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12月,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正式成立。成立之初,教员有郝正宇、刘国任,以及从研究生调入的傅兴岭和林榕年4位教员,在刘琦主任的带领下,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与帮助下,以首创的精神来研究和讲授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与法权史、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等新学科。[8]

为了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在各教研室资料员设置的基础上,1950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资料室开始组建运行。系里着手对所有图书进行登记、编号和分类,将所有报刊重新装订,建立严格的借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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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老师在开会

二、课程设置

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对20世纪50年代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当时,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院编定的《苏联法律学校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已经翻译到中国,该大纲包括:国家与法权历史、苏维埃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土地法、法院组织法等课程。按照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1951年,教育部制定了《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的课程表修正稿》,规定:“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此外,还规定,各课程的内容应从新民主主义的实际出发,应贯彻爱国主义思想,并以社会发展史的观点,阐明中国新法制之进步性及优越性;批判旧法学,应揭露其实质及作用,避免单独介绍及比较;各课程的内容必须包括有关的政策法令,如有一部分不能包括者,应开政策法令课程,如有特定课程不能开班,亦应开政策法令;各课程应在开设前,编订课程纲要,如条件许可并宜编订较详的提纲或讲义。按照这些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课程设置上,学习苏联经验,改变了以前大学中因人设课、自由讲学的状况,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教学,使教学、科研、师资培养有条不紊地进行。各教研室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开设了五类课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教学体系。

第一类:政治理论课,包括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基础、中国历史与中国革命史、人民民主原理等。

第二类:法律基础理论课,包括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法(苏维埃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

第三类:主要法律业务课,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法、财政法、劳动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土地法等部门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犯罪对策、法医学与司法精神病学等。

第四类:业务辅助课,包括逻辑学、簿记核算、司法统计、法医学等。

第五类:普通公共课,如俄文、体育等。

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开设了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国家与法权理论、中国革命史、中国通史、司法统计、簿记核算、人民民主原理、俄文与体育等课。[9]第二学期开课为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史、逻辑学、国家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法、俄文、体育。[10]在所有课程中,政治理论课占有相当的比重,而单科以俄文所占时数为最。

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每年教学时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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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研室每年教学时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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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包括生产实习数。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修科的教学工作也是扎实有序的,以1950-1951年第一学期刑法教研室专修科法律班为例,由苏联专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负责编写讲义,教员王哲、罗平负责讲课。刑法课讲课64课时,实习32小时。

三、教学环节

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中国人民大学摸索出了一套科学的教学过程:系统讲授—学生自习和作业—课堂讨论和实验—教师辅导—生产实习和教学实习—考试和测验。这一教学过程在中国人民大学形成,之后推广到全国高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教学环节上大致遵循了这一过程,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学科特点,又进行了一些改进。

在教学初期,苏联专家只给教员和研究生上课,很多年轻教员听完课,经过一定准备之后,就去给本科和法律专修科同学上课。教员们因缺乏教学经验,在教学方法上显得生疏、生硬,加上对讲义掌握、体会不够,害怕把专家的讲义体会反了,受讲义束缚很大,不敢动专家的讲义,讲课时有时会照本宣科,同学们普遍反映有些教条,接受上感觉吃力。[11]后来经过系、各教研室和教员们的多方努力,认真听取意见,总结经验,改进方式方法,逐步形成了突出课堂讲授,采取大课与小课并举,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受到同学们的欢迎。

为了提高课堂讲授的质量,系里采用了预讲和相互听课的方式。预讲,即主讲教员在正式讲课之前将教学提纲在教研室内进行“彩排”,主要考察主讲教员是否掌握了讲义的精神及体系,讲授是否联系实际,联系得是否恰当,讲授是否清楚,口吻是否妥当,等等。[12]而相互听课则是为了准确了解教员教课效果,改进教学。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还发扬集体负责大课准备的制度优势,教员在熟练掌握讲义内容的基础上,将不明白的地方提出来共同讨论解决,若教员解决不了就召开教研室会议,争取集思广益,统一解决。[13]这些都是第一学年教学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经验。

在教员主讲大课之外,各教研室根据自身课程的特点,将同学组织成小班进行习明纳尔、实习和辅导。国家法教研室在第一学期共进行了七次习明纳尔,通过这个教学过程,教员们进一步弄清了课程内容,并能与实际结合起来。每次讨论的题目设计新颖,与实际紧密结合,提高了同学参与的积极性。同学们纷纷撰写发言提纲,踊跃发言,深入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对一些模糊和错误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而正确的观点则得到一致肯定,辨清了真理,扫除了同学的困惑与疑问。[14]年逾古稀的老校友们回忆起当时上课的情景,对习明纳尔印象深刻,赞扬有加。

在大课、习明纳尔、辅导相统一的教学过程中,大课是中心环节,习明纳尔和辅导紧紧围绕大课进行,为大课服务。上大课时主讲教员一定要全部掌握教材重点,用自己的语言来说明重点,照搬讲义或背诵讲义都不为同学所欢迎。讲授时要明确重点,对必要词句或重点内容多加解释,适当照顾同学的听课情绪和接受程度。习明纳尔是在系统的大课讲授后用来复习的有效方法,作用在于检查学习,加强复习,考试中同学们说“有习明纳尔的课复习很容易”。辅导是在大课和习明纳尔之后解决个别问题的方法,有两种形式,即个别辅导与集体辅导。个别辅导效果较好,司法统计大课后,大部分同学并没有完全理解,却又没有习明纳尔,主要靠辅导。三者结合的教学方式是一个成功的经验。[15]

生产实习对法律这样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组织同学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实习,大大地锻炼了同学们的思想,提高了业务能力,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社会常识与业务知识,了解了从受理案件到整理归档的全部过程,以及实际司法工作的全部轮廓,对所学的专业有了进一步体会。但是,每次实习结束,同学都反映专业知识不够用,提出了他们的具体意见。实习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课程安排上的不合理,暴露了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忽视。这对改进教学是很有帮助的。

在教学方式的转变方面,1953年是一个重要转折点,法学教育的方向开始明确。其主要原因是经过3年左右的积累,基本完成了苏联专家手把手“边教边学”的过程,讲义的编写重点也开始从苏联部分转移到中国部分。在这个转移过程中,怎样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成为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考虑的重要问题。从1953年以后,中国人民大学就明确提出了“继续深入学习苏联,更好地密切注意中国实际、提高教学质量”的号召。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行了深入贯彻。特别是在讲义的编写方面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联系当前革命斗争的实际,主要是和总路线联系起来,在讲课中要与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相结合,还必须用实际材料来丰富讲授内容和论证一般原理,这方面还包括外国的实际以及国际局势等。二是必须根据具体教学和同学们的要求来确定各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提纲,逐步增加中国部分的课程分量。三是各门课程必须根据本门科学的特点,联系实际进行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教育,批判错误思想。综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明确提出:尽管我们所用的课程基本上是以苏联的提纲作为依据的,但是由于具体的时代和条件与苏联不同,因此我们还是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适当修改。[16]

为了紧密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同实务部门的联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当时就邀请政法委员会的正副秘书长做了政法工作方针的报告;内务部正副部长领导做了关于政权建设的报告;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作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报告。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积极派遣教员去参加实务部门的相关会议。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还通过生产实习和运动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先后派遣教员参加“五反”运动、基层普选运动,考察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以及总路线公布以后的收购粮食工作。上述方式显著提高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对中国实际问题的了解能力和研究能力。为了加强对外联系的日常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系代会在1953年10月21日作出了《关于对外联系的决定》,指出:“为搞好教学与科研工作,特别是为搞好中国部分的讲义,在目前加强对外联系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不进行对外联系就很难完成教学与编写讲义的任务,这就必须经常地、有系统地做好这项工作”。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全面加强同国家机关的联系、加强同外系以及外校的联系,加快资料交换和收集的工作。对外联系的全面强化,对于教学重心由苏联理论转移到中国实际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

四、考核

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成绩的总的检查,也是检验教学工作的测量标尺。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特别通过了《关于学期考试工作的决定》,系主任做了总动员报告,党团学生会共同动员,鼓励同学们克服思想障碍,有计划地复习课程,提醒各教研室注意同学的身体健康,反对拼命主义,必须进行周密的组织和充分的准备工作。

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非重点专业课一般采取考查方式。考试采用口试,是当时全国普遍推行的苏联经验,能较为准确、快速地了解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口试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它不但需要将知识融会贯通,还要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稳定的心理素质。

考核计分标准按苏联模式由百分制改为“四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劣四级。“优”的标准是政治性强,联系实际,内容简要,层次清楚。政治性较强,内容无重要遗漏,且能联系实际,可以得“良”;若政治性较强,内容有重点,层次清楚,但内容有遗漏或没有联系实际,则只能得“中”;“劣”是完全答不出教员提出的问题。如果在学生回答问题过程中有些未谈到,为了知道他是否真的了解,教员可以提示启发一下,这样可以弄清问题出在哪里。如果考试中的问题都答得不好,就让他另抽一题,意在考察同学对该学科真正的领会程度究竟如何。经过这样反复提示,补充启发,指出错误,纠正不足,然后给出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分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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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法律专修科毕业典礼大会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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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苏联专家在法律专修科毕业典礼上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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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校长吴玉章在法律专修科毕业典礼上作报告


注释

[1]1950年4月7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作出决议,批准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一组苏联教育专家前往中国工作的决议草案;在1949—1952年,我国共聘请苏联教育专家187人(政法财经专家52人),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47人。中国人民大学是当时全国聘请苏联专家最多的高等院校。相关资料参见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77~78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

[2]王益英教授回忆道:当时因条件所限,系里没有图书馆,但各教研室都设有自己的专业资料室,设主任一人,资料员若干名;具体任务是订阅与专业有关的期刊、购买有关图书,与实际工作部门建立了密切联系,搜集了各实际部门的内部刊物或有关专题资料,对教学和科研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3]1951年6月7日,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作出《1951年第二学期工作总结》。按照王作富教授的回忆,教研室的具体教学经验是有所不同的。

[4]习明纳尔,俄语译音,意为课堂讨论。

[5]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1950年第一学期工作发展报告》。

[6]根据王益英教授回忆,民法教研室苏联专家后来是克拉萨柯契克夫。

[7]参见刑法教研室《1950—1951年工作总结》。

[8]张希坡教授回忆道:1952年春刘琦主任调走以后,由系主任何思敬兼任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主任;直到1952年夏肖永清担任教研室主任;第一期研究生为5人(张晋藩、孙炳珠、关子健、胡大展、陈本善)。

[9]参见1950—195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学期工作总结。

[10]参见1950—195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二学期工作总结。

[11]参见1951年4月6日第三次系委会记录。

[12]参见1950—1951年国家法教研室工作总结。

[13]参见1950—1951年第一学期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工作总结。

[14]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1950年第一学期工作发展报告。

[15]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0—1951年第一学期工作总结。

[16]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年《关于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问题的总结》。

[17]参见国家法教研室1950年第一学期工作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