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芳
(一)关注点
李艳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学科所涉及领域广泛、庞杂。本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法基础理论、公众参与、可再生能源法、气候变化法。
(二)主要学术观点
1.环境法的产生和功能均表明环境法是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各类主体实现经济和财产权的行为予以约束并施加附随环境义务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国家和中央政府作为国土、资源环境的所有者或者代表,负有保护环境的整体责任和义务;地方各级政府基于其公共管理职能负有提供所辖区域清洁环境的义务;排污者负有预防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义务;公民个人负有约束自身行为、爱护环境的义务。只有全社会达成保护环境的共识、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公民才有可能享受具有一定质量的环境的权利。
2.公众作为环境保护多元治理中的重要参加方,通过行使监督权、约束自身行为来参与保护环境。公众环境监督权主要通过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司法救济权实现;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则通过自愿选择低碳、绿色环保、节约的生活方式实现。
3.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不断升温均与人类过度使用化石能源相关,因而发展清洁、低碳、绿色的可再生能源是治理大气污染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根本出路。我国应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全方位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产业发展初期,通过以强制入网(FIT)、财政补贴、全民负担等经济激励制度推动,在产业成熟后,应通过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下的绿色证书交易等竞争性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政府补贴逐步退出。
4.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升温对全球可持续发展构成巨大挑战,国际社会和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上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努力。我国作为温室气体第一排放大国和气候变化的受害国,应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进程,构建围绕碳排放交易制度为核心的低碳制度体系,为中国走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清洁发展道路提供制度环境。
(三)代表性成果
1.《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专著。
本书的观点:第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途径,在环评中公众参与越早,越有利矛盾化解、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第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公开为前提,没有信息的公开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众参与。第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实现的有力保障。第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常以NGO参与为常态,因此国家应当加强NGO的发展与管理。
2.《促进型立法研究》,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本文的观点:第一,促进型立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手段,是管理型立法的补充。第二,促进型立法主要适用于新兴的高投入、低回报、高风险的战略性产业或者事业。第三,促进型立法的主要制度机制为经济激励和荣誉性鼓励,而不是规范。第四,促进型立法以自愿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淡化法律责任或者不设法律责任,“软法”特征明显。
3.《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度构建与选择》,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主要观点:第一,强制入网制度(FIT)和配额制(RPS)是各国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两种制度各有利弊,但是总体来说,在实行FIT制度的国家,可(注: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得更快更好,在实行RPS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慢。究其原因,在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在起步时,投资大、成本高,民间资本不愿意进入。因此,作为高风险战略性产业,在其起步阶段实行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基础的FIT,更为合适。第二,在制定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时,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总体上技术水平低、成本高、产业竞争力弱,因而应当选择固定电价制度。第三,经过国家的扶持,在可再生能源技术成熟、成本大幅下降、价格具有竞争性时,FIT应当逐步被RPS取代,政府补贴逐步退出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
4.《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主要观点:第一,以全球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环境问题,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各主要温室气体排放体,都应当积极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第二,以英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和以韩国、菲律宾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第三,从各国气候变化立法来看,是否进行气候变化立法与各处的不同阵营、现有立法状况等没有太大关联,而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大小、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有关。第四,中国应撇开“阴谋论”,尽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以从根本上为中国走低碳、循环、清洁发展提供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