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冯军

8
(一)关注点

冯军本人的学术领域是刑法学,主要关注刑法教义学和比较刑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对刑法条文进行具有法律根据并且符合法规范目的的解释,后者的任务是通过对中外刑法条文的比较性考察来揭示刑法条文的规范目的。刑法教义学和比较刑法学关系密切,比较刑法学既是刑法教义学的全面知识体现,也是刑法教义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二)主要学术观点

1.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刑法规范的含义,刑法学的最重要领域是刑法教义学。刑法科学作为实践科学,它的核心部分一直是刑法教义学。通过解释现行刑法,对刑事司法判决进行批判性检验、比较和归序,刑法教义学就作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桥梁,服务于刑法的稳定适用。必须在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内进行刑法符合规范目的的理性适用,否则,就难以保障刑法规范的稳定和安全。

2.刑法教义学应当采取规范论的立场,对刑法解释结论进行三阶段的论证。刑法教义学要从刑法的目的出发,与刑法规范相联系,以法规范的维护为基础,对刑法条文展开具体阐释。同时,为了使刑法教义学得出合理的结论,就需要为刑法教义学建立一种符合规范的可供检测的三阶段论证步骤。首先,要根据先见来理解刑法规范,刑法教义学者在解释刑法规范时,一开始,不仅要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来理解刑法规范,而且要重视既存的学说和判例对刑法规范的解释;其次,要用实践理性的标准来衡量所形成的关于刑法规范的先行理解是否妥当,要尽可能地在权威性见解的基础上发展出更加符合社会实际的解释刑法规范的新方案;再次,要为解释刑法规范的新方案寻找到符合法律体系性规定的正当根据,一种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意见,无论如何,不是刑法教义学上的解释结论。

3.刑法教义学最终是为确定并且解消行为人的责任服务的,功能责任论是阐明行为人责任的妥当理论。功能责任论的核心主张是:要根据行为人对法规范的忠诚和社会解决冲突的可能性来决定行为人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即使忠诚于法规范也不得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如果社会不依赖于行为人的责任而能够自己解消冲突,那么,就无须把责任归属于行为人,行为人就是无责任地实施了不法行为;功能责任论还主张,责任与预防具有共同的本质,它们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侧面,行为人曾经是否忠诚于法规范是责任问题,行为人将来是否忠诚于法规范还是责任问题,同时,行为人是否忠诚于法规范也决定了行为人将来是否犯罪,还会影响一般公众今后对法规范的态度,因此,也是预防问题,只有采用功能责任论,才可能克服综合刑论在处理责任与预防的关系时所产生的破绽。

4.应当区别以犯罪人为对象的市民刑法学和以敌人为对象的敌人刑法学。市民刑法学的任务是确定并且解消犯罪人的责任,敌人刑法学的任务是发现并且预防敌人的危险。市民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犯罪人基于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社会宽容的原因而有节制地实施了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敌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敌人,敌人基于完全不被社会宽容的原因而无节制地实施了违反刑法核心规范的行为。虽然犯罪人和敌人都因为违反了刑法规范而因此是规范概念,都不是政治概念,但是,犯罪人和敌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作为市民刑法学对象的犯罪人,本质上仍然是市民,还是社会的成员,不应当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作为敌人刑法学对象的敌人,已经在本质上不同于犯罪人,也因此不是市民、不是社会的成员,应当对仍然危险的敌人适用死刑。必须明确地划定市民刑法学与敌人刑法学的界线,不应当把犯罪人混同于敌人,既不能用对待敌人的方式对待犯罪人,也不能用对待犯罪人的方式对待敌人。

(三)代表性成果

本人的主要科研成果有:《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日文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刑法概说(总论)》(日文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概说(各论)》(日文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行为 责任 刑法》(德文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规范 人格体 社会》(德文译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比较刑法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国刑法解释》(执行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法总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责任论》(个人专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个人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此外,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和《法学杂志》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下面就其中五项成果的重要部分作简要介绍。

1.《中国刑法解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执行主编,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著作一等奖。该书是本人组织中国刑法学界二十余名著名学者历时五年完成的刑法著作,全书共约七百万字。在内容上,该书对刑法典进行了逐条解释,由“前注”“条文沿用”“文献”“细目录”和“正文”五部分组成。在“前注”中阐述了刑法典各则、各章和各节的意义、作用和共同问题;“条文沿用”是原文引用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的条文;“文献”部分收录了至2005年1月公开出版的重要著作和文章的名称和出处;“细目录”中列举了正文内容的名目;“正文”揭示了相关条文的主旨,阐述了其历史沿革,说明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论证了具体问题。该书出版之后,成为中国内地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文献。

2.(注:《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专著。在该书中,本人深入论述了“刑法中的自我答责”“原因中自由的行为”等一系列重要刑法原理,表述了本人解决刑法问题的规范论立场。本人认为,不能自然主义地看待刑法,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引起了外部自然状态的变更就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重要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对规范的相互理解所具有的影响力,只有需要行为人为规范效力的弱化付出代价时,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论文。该文是本人运用刑法教义学方法解释刑法条文的一个范本。在该文中,本人从刑法的规范目的出发,对刑法第133条之1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进行了具体解释,指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是,对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该文发表之后,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关注,不少学者撰文提出商榷(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也有不少学者撰文表示赞同(参见刘宪权、周舟:《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分析》,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1期)。

4.《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化塑造》,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论文。在过去的岁月里,我国刑法学者在解释刑法规定时,要么仅仅简单地说明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要么在论证解释结论时提出种种“超规范”的理由,导致立法论与解释论相混淆、超规范与反逻辑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该文中,本人指出要对刑法教义学进行规范化塑造。刑法规范是一个自治的系统,不是各种任意主张的大容器,不能在刑法规范中填充太多私人的东西,要以规范为依据来解说刑法规定和建构刑法理论体系。刑法教义学者当然也需要在规范之外广泛猎取,但是,首先要进入规范之中,并且,定居在规范之内。

5.《刑法中的责任原则》,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论文。在该文中,本人指出,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贯彻责任原则,缺乏系统的责任理论。中国刑法学者必须认真回答决定犯罪成立与否和刑罚轻重的“责任”到底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否则,中国刑法学就可能总是在自然主义的泥沼中不能自拔。以此为出发点,该文首先阐述了责任观念的演变,然后探讨了责任与预防的关系,最后说明了责任原则的贯彻。

近年来,本人致力于刑法学体系的建构和刑法教义学的展开,力图以规范论为基础,建立以法规范的违反及其答责为内容的刑法学体系,并以法规范为圭臬,为各个刑法条文寻找到既具有法规范联系又符合实践理性的妥当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