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礼仪(礼仪面对面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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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求同存异

在国际交往中,每一名涉外人员都经常会面临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同样一件事情,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往往存在着各不相同的处理方式;面对同一难题,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们通常会给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其实,这主要是人们的思维方式与风俗习惯不同使然,是多元文化使然。

例如,在中国的绝大部分地区,狗肉都是进补与烹饪的上品。可是在西方各国,狗被视为“人类之友”,绝对不得被人食用。在某些国家,食用狗肉甚至还会受到法律惩罚。

又如,“666”这一数目在中国经常被人们用来“讨口彩”,并且是百用不厌。但在一些基督教国家里,它却被看作是魔鬼撒旦的象征,在日常生活中难见其踪影。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那么在国际交往中,涉外人员在面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千差万别的风俗习惯时,应当怎样保持清醒的头脑,科学、合理、妥善地予以处理呢?

正确的答案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必须坚持求同存异,并遵守惯例。

一方面,要坚持求同存异。习近平同志曾经强调:智者求同,愚者求异。所谓存异,就是要发现差别、注意差别、承认差别、重视差别。明确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国际交往本身就必然存在差异性,对“中外有别”的观点不能一概予以否认。所谓求同,则是要求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善于回避差异,善于寻求交往双方的共同点。正如周恩来所言:“我们的态度是求同而不求异。”总之,求同存异,就是要求涉外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既承认个性,又坚持共性。

另一方面,要坚持遵守惯例。所谓惯例,在此是指有关国际交往的习惯性做法。要求涉外人员遵守惯例,实际上就是要求其在国际交往中了解并认同有关的习惯性做法,而不是唯我独尊、强人所难、另起炉灶。

对涉外人员而言,坚持求同存异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而坚持遵守惯例则是坚持求同存异的重要保障。

作为国际礼仪要则之一,“求同存异”对涉外人员提出了如下三项具体要求:承认差异;入乡随俗;区别对待。

一、承认差异

在进行跨国交往时,涉外人员必须正视我方与外方之间在风俗习惯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绝非戏说之言,而是一种真真切切的客观现实。

要求涉外人员承认有关跨国交往中的习俗差异,既是要求其正视差异,更是要求其对这些差异保持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正确的对策。

1.了解差异

在国际交往中,习俗差异实际上只是一种统称,其具体内容往往非常丰富,不可一概而论。承认习俗差异,首先必须区分清楚:承认的是哪一种习俗差异,并且了解得越具体越好。

从理论上来分析,对习俗差异可根据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的不同来加以区别。

就具体内容而言,习俗差异遍及人类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产劳动、交往应酬、节庆假日等方面,世界各地的习俗可谓千差万别。

就适用范围而言,习俗差异则存在着明显的空间性区别。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习俗差异,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习俗差异,民族与民族之间存在习俗差异,宗教与宗教之间存在习俗差异……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习俗差异,既不能将其混为一谈,也不能将其中某一类型的差异无限度地“扩大化”。

2.重视差异

对跨国交往中所客观存在的种种习俗差异,每一名涉外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在国际交往中,中国政府历来强调:我方人员必须尊重外方人士。就操作层面而言,我方涉外人员尊重外方人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对方所独有的风俗习惯予以尊重。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了解我方与对方在风俗习惯上所存在的主要差异。假如忽略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尊重外方的风俗习惯乃至尊重外方人士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要求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重视我方与外方的习俗差异,具体来说包括下列三个要点:一是心中要想到这种差异;二是眼里要看到这种差异;三是工作中要注意到这种差异。这样,涉外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例如,如果能兼顾到如上三点,在宴请外方人士时,涉外人员自然就会尊重外方人士的习俗,必定不会“待人如己”,以自己喜爱的菜肴待客,而是会优先考虑对方在习俗上有何饮食禁忌,强调“主随客便”,真正做到“目中有人”。

二、入乡随俗

在国际交往中,“入国问禁,入乡随俗,入门问讳”,是涉外人员人人须知的一项常识。作为一项对涉外人员的基本要求,“入乡随俗”的基本含义是:出于对外方人士的尊重,在与对方直接打交道时,应尊重其独具的风俗习惯。当我方人员前往其他国家、地区进行工作、学习、访问、参观、旅行或进行其他公务时,则更要注意了解和尊重当地所特有的风俗习惯。在涉外工作中,如果做不到“入乡随俗”,或者对其缺乏应有的重视,实际上就是对外方人士的不尊重。

在国际交往中,要求涉外人员“入乡随俗”,主要是提醒其关注如下三点:

1.“入国问禁”

在国际交往中,坚持“入乡随俗”的最大益处,是易于借此促进中外双方的理解与沟通,恰如其分地向外方人士表达我方人员的与人为善之意。

要坚持“入乡随俗”,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要充分地掌握交往对象的相关习俗。如果不能“知己知彼”,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保证做到“入乡随俗”。

在国际交往的具体实践中,鉴于交往双方相互了解程度的不同、沟通渠道的障碍、信息的准确性难以保证,以及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仓促性,我方人员一时之间往往不可能对交往对象所特有的风俗习惯全盘掌握。这就要求涉外人员必须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即做到“入国问禁”,首先不冒犯外方人士在风俗习惯方面的特殊禁忌,不至于在异国他乡做客时“伤风败俗”。

2.处处谨慎

在国际交往中,特别是在出访别国之际,能否做到“入乡随俗”,往往直接关系到是否尊重外方人士,所以这是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

要做到“入乡随俗”,就必须在国际交往中处处谨慎。毕竟中外习俗大相径庭,稍不留意就可能有违外方人士的独特习俗。

要做到“入乡随俗”,就必须持一种认认真真的态度。在外方人士面前,对遵守其习俗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是很失礼的。

要做到“入乡随俗”,还必须规规矩矩地操作。只有采用正规的操作方式,才可以“名正言顺”。

3.掌握范围

必须明确,讲究“入乡随俗”,并非一概而论。在此,也存在一个适用范围的问题。一旦超出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去讲究“入乡随俗”,就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做法。因此,涉外人员在坚持“入乡随俗”的法则时,必须明确其具体适用范围。

一方面,“入乡随俗”主要适用于涉外人员“独在异乡为异客”之时。根据国际惯例,当我方人员身在异国他乡时,应讲究“客随主便”,做到“入乡随俗”。而当我方人员身在自己国家里充当东道主之时,则应讲究“主随客便”。

另一方面,涉外人员在有必要“入乡随俗”时,应以无损于我方的国格与人格为前提。在国际交往中,尊重从来都是相互的,因此我方人员在尊重外方人士的同时必须不失自尊,外方人士也应对我方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倘若外方的某些特有习俗不合时宜,有辱我方的国格与人格,有悖社会公德或有碍我方人员的生命安全,则我方人员就不能够无原则、无条件地盲从。

三、区别对待

在国际交往中,风俗习惯与礼仪往往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英文里,“国际礼仪”一词的标准化译法为“international comity”,本意即为“国际习俗”。所谓“礼出于俗”、“俗化为礼”,就是指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涉外人员必须尊重他国习俗。不论礼仪也好,习俗也好,往往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有的礼仪与习俗为我国所特有;有的礼仪与习俗为他国所独具;有的礼仪与习俗则通行于国际社会。因此,在涉外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涉及礼仪与习俗时,就要求涉外人员必须有所区别。任何礼仪与习俗,都只有在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才能发挥作用。一旦超出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它不仅可能失效,而且还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在国际交往中,涉外人员到底应当遵守何种礼仪与习俗呢?从总体上讲,共有下述三种可行方式:

1.以我为主

所谓以我为主,就是要求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主要应当遵守我国的正式礼仪与习俗。在一切正规的官方活动中,特别是在我方充当东道主时,一般都需要这么做。

在国际交往中,要求礼仪与习俗以我为主,并非夜郎自大、盲目排外,而主要是为了体现我国的国家尊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所特有的礼仪与习俗理应得体地展现于世人面前,并得到国际社会所应有的尊重。

实际上,要求涉外人员在其国际交往中应用礼仪与习俗时以我为主,并非仅中国一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常也都是这么做的。可以说,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国际惯例。

2.兼顾他方

要求涉外人员应用礼仪与习俗时以我为主,并非提倡绝对排他。实际上,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同时,涉外人员亦须兼顾他方。

兼顾他方的主要含义是: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具体应用礼仪与习俗时,一方面必须以我为主,另一方面则须对特定的交往对象所在的国家、地区或民族的礼仪与习俗有所了解,并予以应有的尊重。对对方主要的礼仪与习俗中的相关禁忌,尤其需要一清二楚,并不得冒犯。显而易见,兼顾他方意在表示对对方的尊重,而绝非照抄照搬、崇洋媚外。

3.遵守惯例

在国际交往中,一些有关礼仪与习俗的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是每一名涉外人员都必须恪守的。这里所说的惯例,实际上指的就是“求同存异”之中的“同”。遵守惯例,是“求同存异”要则的必然要求。

在国际交往中,需要在礼仪与习俗方面遵守国际惯例的主要场合有下述两个:一是多国所参与的多边性活动;二是两国所参与的双边性活动有此必要之时。

应当承认,国际礼仪中的许多基本规则与操作技巧,通常都是来自此类国际惯例。遵守惯例本身,在国际社会里即为一项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