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主政治问题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民主政治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了一系列思想观点和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主政治问题的基本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政治问题的基本理论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反杜林论》、《资本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批判和剖析了封建专制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的弊端,吸收了以往民主政治学说的有益成果,在总结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
第一,民主的实质是一种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主即是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的思想。1843年,马克思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明确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并且进一步指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和基本制度,其特点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即“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并且“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注:同上书,41页。)。因此,国家制度是“人民自己的作品”(注:同上书,40页。),“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注:同上书,72页。)。
马克思认为,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民主制也好,君主制也好,都是一种国家制度,其本质都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就是说,国家制度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维护和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对奴隶的专政;封建制国家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专政;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专政。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也明确指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1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马克思恩格斯从上述观点出发,进一步得出了理想的国家只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这一重要结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大众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以后,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一种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国家制度。在阶级仍然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主义民主也是维护阶级统治的一种工具,只是这种阶级统治实现了最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
第二,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民主具有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任何民主制度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民主是对统治阶级而言,专政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而言,无论哪种形态的阶级社会都是如此。他们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专政,认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5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在私有制条件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没有经济上的平等可言,更谈不上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公民政治上的平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资产阶级民主由于其私有制的固有矛盾,不能根本解决金钱操纵政治的弊端,政治实际上成为劳动人民无法真正涉入的“彼岸领域”。
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刻地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实质并号召用无产阶级专政取代它的同时,提出了无产阶级的民主思想。无产阶级(或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157页。)。巴黎公社革命第一次以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又被社会收回,而成为社会的公仆,“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注:同上书,110页。)。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全体人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加一切国家事务。根据巴黎公社经验,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两条:一是国家所有的管理职位都由普选选出的人来担任。“普选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156页。)不仅如此,公社还规定,代表必须严格按选民的意志行事,并且可以随时被撤换。二是废除了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便“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注:同上书,111页。)。
第三,民主是个辩证发展的过程,具有历史性。恩格斯指出,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到那时,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灭,“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注:同上书,566页。)。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以后产生的,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民主最终也将消亡。从专制制度到资产阶级民主,从资产阶级民主到无产阶级民主,从无产阶级民主到没有任何民主,这是民主发展的辩证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民主的发展方向是民主的最终消亡。在对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教训的总结中,马克思找到了完成这个任务的现实途径即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用暴力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将利用民主政权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从而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国家消亡即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也随之消亡,代替这种民主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恩格斯于1884年10月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深刻阐述国家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趋势的同时,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民主也不是永恒的,它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走向消亡。
因此,无产阶级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新型的民主。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即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来掌握、管理政权;同时,它又是历史上最后一种类型的国家形式,也是最后一种类型的民主形式。它以消灭阶级统治为最终目的,以国家的自行消亡为发展方向。
2.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的探讨
列宁在领导十月革命的实践中,在《国家与革命》、《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论粮食税》等著作中,对无产阶级民主政治做了大量论述。在后来的苏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列宁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思想成果。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是人民当家作主。列宁认为,苏维埃实行的民主,其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1918年1月召开的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指出,建立苏维埃,实行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一项历史上没有见过、书本上也谈不到的新事业,“过去,人类的全部智慧、人类的全部天才所进行的创造,只是为了让一部分人独享技术和文化的一切成果……然而现在一切技术奇迹、一切文化成果都将成为全民的财产”(注:《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3卷,288~2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就在这次大会召开不久,列宁在他著名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进一步阐释了苏维埃民主的本质特征:“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具体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第一,选举人是被剥削劳动群众,排除了资产阶级;第二,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并且有罢免当选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从而第一次着手使真正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110~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列宁认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关键是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为此,他提出了“两个必须”的现实条件,即“必须巩固地建立一种有可能按照大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并保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必须使这个大多数在阶级成分上,在其内部(和外部)各阶级的对比关系上,能够协力地有效地驾驭国家这辆马车”(注:《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2卷,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第一个必须,是要求根据人民的意志建立与现实政权相辅相应的制度、体制;第二个必须,是一定要有一支能够有效地驾驭国家政权的具有卓越领导才能的先锋队,即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为使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落到实处,列宁还提出一系列具体主张: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实行公开性原则,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知情权;让工农群众公开选举一切公职人员并拥有罢免权;吸收普通工农人民群众与知识分子参与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重大决策中。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是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官僚主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以及权力不受监督的情况引起了列宁的深深忧虑和担心。为此,列宁进行了反对官僚主义、从制度上革除国家机关和党的机构中各种弊端的努力,开创了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先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加强党内监督,以权力制衡权力。党内监督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巨大的监督威力,是确保苏维埃政权本质和民主政治的基本监督形式。列宁指出,党必须对它的全体代表实行严格的监督,要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造成党内个人专断和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建立健全对权力执行者进行有效制约的党内监督机制。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列宁就领导建立了党的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一切事务。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2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正式建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1923年,列宁又向党的十二大建议,把工农检察院与各级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实现党政统一的监督形式。
其二,加强群众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人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运行进行适当的制约。为此,列宁创设了多形式、多渠道的制约监督网络。一是颁布了《工人监督条例》,把工会监督作为基本政策在苏俄全面实施,使工会成为工农群众监督国家的主要渠道;二是广泛地吸引非党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通过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加强监督;三是搞好群众的信访工作和接待工作,通过信访和舆论加强监督。与此同时,列宁还注重吸收工农中的优秀分子进入党的领导机构,对党的领导层进行直接监督。基于此,他甚至提议扩大中央委员会的人数,把中央委员会由革命家集团改为直接吸收工农优秀分子参加的民主领导机构。为了使群众监督得到进一步的开展,列宁认为需要建立一个统一而独立的监督机构,工农检察院应运而生。
其三,建立健全法制,以法律监督权力。列宁认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因此,必须建立新型的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列宁强调,法制不能有卢卡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1922年5月22日,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最终通过了与列宁的思想主张相一致的《检察条例》,明确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作为法制统一维护者的身份,它只受中央机关的直接领导,独立行使监察权,有权从是否合乎法制的角度对地方政权的决定和决议提出异议,真正确保了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监督的独立。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是党的建设、依法治国。其内容表现在:一方面,要加强党的建设,扩大党内民主。一是完善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1905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列宁主持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注:参见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7页,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1922年8月,列宁还决定每年在两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之间召开一次党代表会议,实行党代表会议年会制,以弥补两次年会之间党的代表大会无法发挥作用的不足。二是对党内选举、撤换、罢免制进行了探索。列宁指出:“在自由的政治条件下,选举原则可能而且必须居于完全的支配地位”(注:《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10卷,1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为了真正搞好选举制,列宁认为,首先,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左右、改变、推翻选举人的意志。其次,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贯彻执行;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再次,把选举制与撤换制、罢免制紧密结合起来。三是提出了党内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的原则。列宁指出:“党组织应当是统一的,但是,在这些统一的组织里,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345页。)
另一方面,要倡导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十月革命胜利后,有些人以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就无须太多的法令了。列宁尖锐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仍然需要法律,需要依法治国。“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注:《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6卷,1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他认为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主要手段。无产阶级革命在彼得格勒胜利的第一天,列宁就起草了《告俄国公民书》、《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以及《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等重要法令。此后,无论是在国内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列宁都是亲自指导立法工作,即使在晚年病重中也不忘指示司法部抓紧完成立法任务。在创建新型法律过程中,列宁强调,首先,要制定新型法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共产党是立法的领导、全国统一法制、法律要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应当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等原则是绝对不可忽视的。其次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要纳入宪法,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政治以及实行的程度如何的主要标志。再就是在人民基本权利中,政治权利居于首位,不仅要赋予人民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权,而且要赋予他们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体现,政府要为实现人民集会、出版自由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最后,党员和干部应当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另外,列宁提出并非常强调司法独立的思想,他主张法院应依法独立地对腐败分子进行审判,党组织不应干涉。列宁在晚年病重期间,更是谆谆告诫同志们要严格遵纪守法,与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做不懈的斗争。
3.毛泽东邓小平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的论述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基本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立了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探索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保证。
第一,提出了一系列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的思想。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正式形成。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论述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注:《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5页。)。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重申了他的观点:“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08~7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从而确立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可以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说:“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注:《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6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组织形式。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至此,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正式确立。
三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思想。1949年6月,毛泽东在新政协筹备会上明确指出,新政治协商会议是在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上举行的。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开幕,通过了《共同纲领》。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问题,提出应“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他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33页。)1956年,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被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确立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二,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如果说人民民主是毛泽东民主思想的核心,那么民主集中制就是毛泽东民主思想的方法论。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次会议上要求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注:《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529页。)。在实现民主的方式上,毛泽东较多地注重民主与集中、民主与纪律的辩证关系。为此,他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是有领导的自由,这个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2页。)1957年,毛泽东指出,要在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实现“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注:同上书,819页。)。这既是对民主集中制思想的丰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应用。
第三,提出了对人民内部矛盾采取民主方式解决的问题。毛泽东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这种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而“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注:同上书,762、763、765页。)。强调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反对“强制”与“压服”,依靠党的强大思想工作与优良作风去团结与教育人民,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在这点上,毛泽东民主政治观特色表现得较突出。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从中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出发,不断总结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探索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主政治思想,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初步框架。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等讲话、谈话中,他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民主政治思想。
首先,把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强调了民主的重要性。针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沉痛教训,邓小平于1979年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注:《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168页。)邓小平还多次指出要“坚决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注:同上书,175页。),“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注:《邓小平文选》,1版,第3卷,242页。)。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全体人民的事业,没有广大人民的支持和参与,就难以取得成功。
其次,强调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认为加强法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体,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内容,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和保障。他指出:“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注:同上书,210页。)。邓小平认为,法制不仅仅要保障经济建设,还要首先保障民主,没有民主固然没有法制,但同样,没有法制也就没有民主。
在如何以法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上,邓小平首先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注:《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33页。)没有制度规定和法律保障的民主,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民主,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同上书,146页。)只有把民主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民主制度才能稳定长久地发展,才能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的权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反复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谈到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影响时,邓小平明确指出:“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注:同上书,336页。)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特别强调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邓小平还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方针。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注:同上书,332页。)总之,把民主同法制紧密联系起来,是邓小平民主政治理论的一大特色,它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具体途径。
第三,主张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邓小平深刻分析了我国民主政治中的弊端及其根源。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注:《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33页。)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建设来革除流弊。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它的基本矛盾决定了只有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注:同上书,372~373页。)。
邓小平提出了要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注:同上书,342页。),“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许多事情很难办”(注:《邓小平文选》,1版,第3卷,242页。),“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注:《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59页。)。“我们的改革不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注:《邓小平文选》,1版,第3卷,242页。),“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注:同上书,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