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设想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和社会制度,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面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复杂形势,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制定了《共同纲领》(全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共和国方案。
1.共和国建国方略
创建新中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制定一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一致同意并且遵守的共同纲领。在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为动员和统一中国人民的一切抗日力量,彻底消灭日本侵略者,为建立独立、自主、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迫切地需要一个一致同意的共同纲领。从1948年9月政治局会议以后,有关建国的大政纲领即开始着手准备。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确定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有关建国的各项大政方针一直在加紧酝酿。10月由中共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在李家庄主持起草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第一稿,分总则、政治、军事、土地改革、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社会政策、少数民族、华侨、外交十部分,共46条。尽管这时人民解放的战略决战刚刚拉开序幕,但它把即将诞生的新中国应实行的最基本的纲领、政策规定出来。随后于11月形成的第二稿结构有所变化,分“人民解放战争的历史任务”、“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纲领”、和“战时具体纲领”三个部分,共34条,主要在第二部分规定了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性质以及它的国家构成、政权构成、经济构成、文化教育、外交政策。
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规定了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党在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应当采取的基本政策,指出了中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6月30日,毛泽东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发表重要文章《论人民民主专政》。这两个历史性文件,构成了制定共同纲领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实际上规划了建设新中国的蓝图。
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成立后,制定共同纲领的工作进入了加快具体实施阶段,新政协筹备委员会委托周恩来主持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这次起草的草案初稿,定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除简短的序言外,分一般纲领和具体纲领两大部分,在具体条文的规定上,增添了不少新的内容。一般纲领中规定: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各个单位,要以“奉行新民主主义”作为“长期合作的政治基础”,新民主主义是“统一战线的纲领”;“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及中国境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既不是一个阶级专政,也不是一党独占政府”,而应是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在新民主主义纲领之下的联合政府。此外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国防”、“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新民主主义的国际关系”。在具体纲领部分,按“解放全中国”、“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国防”、“外交侨务”六个方面,共列45条。(注:参见《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291~315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这份草案初稿,构成了不久后正式提出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
共和国建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社会发展方向问题的重要成果,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方略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中国各革命阶级的共同愿望,为新中国的筹建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
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举行。参加会议的有600多位代表,代表着全中国所有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和海外华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主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向大会致开幕词,毛泽东在开幕词中庄严宣告:“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之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注:《毛泽东文集》,第5卷,3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中国共产党代表刘少奇、特邀代表宋庆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代表何香凝、中国民主同盟代表张澜、中国人民解放区代表高岗、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陈毅、中国民主建国会代表黄炎培、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李立三、新疆代表赛福鼎、特邀代表张治中及程潜、华侨代表司徒美堂12人发表了演讲。会议听取了林伯渠代表筹备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筹备工作的报告;谭平山报告了关于《中国人民政协组织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草案的特点;董必武报告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起草经过和草案;周恩来报告了关于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过和草案的特点。第一届政协会议由朱德副主席致闭幕词。
这次会议代行了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1949年9月27日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国歌未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国旗定为五星红旗。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同时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会议还选出了由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全国人民实行革命大团结的一种最重要的具体方式。从此,中国的历史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人民民主时代。
3.《共同纲领》的制定
建立新中国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总结中国人民100多年来斗争经验,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这一纲领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新民主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科学认识,丰富和发展了落后国家通过特殊道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理论。
《共同纲领》全文包括序言、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7章60条。
《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性质和任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质上区别于旧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我们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各民主阶级的联合专政,而不是什么“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当下的任务是继续彻底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而不是立即开始“社会主义革命”。
《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这表明我国在政体上不允许党权高于政权,不允许个人高于集体。这种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完全相一致、相适应的。
同国体、政体相适应的,还有适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使它在中国人民中树立了极大威信,在各种革命力量中确立了领导核心地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经过相互合作,反复比较,郑重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从中国革命历史发展中产生出来的、适合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新型政党制度,在新中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军事制度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这支军队根据官民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在经济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总的来说,新中国经济建设方针的基本精神是照顾四面八方,即公私、劳资、城乡、内外等多方面的经济利益都要兼顾。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资源等。实行土地改革,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各种合作事业。总之,要在逐步地实现计划经济的要求下,使全社会都能各得其所,以收分工合作之效。
在文化教育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努力发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艺、体育及卫生事业,保护新闻自由。
在民族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这对于中国在任何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下,都始终保持国家的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同时赋予各少数民族充分的自治权利,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在外交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并与各国政府发展经济贸易。
综上所述,《共同纲领》的主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涵盖了中国共产党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建国方略的集中体现,在建国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共同纲领》成为规范和衡量全国一切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活动的共同准则,凡参加政协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均应共同遵守。基于这一点,刘少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中国共产党要拥护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为实现它的共同纲领而奋斗,是因为这个共同纲领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中国共产党除开自己的最低纲领之外,还有它的最高纲领,而这个最高纲领,则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所没有包括进去的。……在中国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必须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全国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注:《刘少奇选集》,上卷,434~4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刘少奇的这个意见,代表了当时党中央及其负责人关于建设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共同认识。凡属于当前阶段应该做的和能够做的,这个纲领都一一明示出来。而属于将来应该做、现阶段事实上还不能够做的,这个纲领就暂时保留不说,并不具体描绘未来社会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