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
- 张金玺
- 395字
- 2020-08-30 02:23:24
认定诽谤的阶梯式归责体系
正如作者指出的,在美国诽谤法里“公众人物”并非我国有些学人所理解的是诽谤抗辩事由,而只是据以确定诽谤归责原则的一项标准。在沙利文案以后,美国司法对诽谤案件形成了阶梯式的归责规则体系:在官员和“公众人物”起诉诽谤案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具有“实际恶意”方能获得赔偿,而实际恶意被诠释为明知不实和漠然不顾真伪,从而结束了在此以前一些州法院各自对恶意作出的不同理解标准。一般私人起诉诽谤案而涉及公众关切事项时,则只需证明被告具有过错。一般私人在只涉及私人事务的诽谤案中,则采用过错归责或以往采用的严格责任不等。
由于实际恶意和过失都只是主观归责要件,原告要就被告的主观状态作出证明的困难不言而喻。作者通过一系列案例总结罗列了如何证明新闻媒介是否存有实际恶意或过失的各种考量标准,同时也介绍了联邦最高法院为了平衡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要求被告媒体提供系争新闻报道编辑流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