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集体主义主体的伦理要求
集体和个人作为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中的两大主体,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责任和义务。只有明确了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伦理要求,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实现集体主义原则。
一、集体和个人的相互依存
集体和个人作为集体主义原则的两个主体,它们之间有着有机统一的关系,简言之,个人总是集体中的个人,集体总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但是,这种关系不是简单的集合,也不仅仅是客观社会性的统一,更多的应该是作为伦理主体而存在的彼此能动的结合。正是这种能动的结合才使得集体和个人互依互存,不可分割。
首先,作为个人组成的集体,它肩负着在道德活动中对个人的指导作用。集体拥有的是个人的普遍抽象,在性质上必然高于个人。集体是通过个人组合并且升华而成的,虽然在地位和性质上都高于个人,但是它依旧肩负着个人所最初赋予集体的初衷和使命,即承担作为集体应当担当的职责,站在集体高度的位置去指导和维护个人。一方面,集体对个人不管是保护还是制约,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整个集体和多数成员着想。从个人中升华出来的集体要重新将自己的道德属性赋予集体中的个人,才能保证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价值的一致,才能够保障好个人的权益。也唯此,个人才能够在集体的保护下健康成长。另一方面,集体不是某个个人的守护者,它是所有个人共同的集体,游走于差异性的个人中的集体需要有一个自己统一的标尺来对待不同的个人,从而保证内部个人的团结,使个人之间的缝隙不断变小,使整个集体的密度不断变大,从而形成个人和集体的互利。同时,集体最终要完成对个人的解放。个人能够通过某种结合而生长在集体中,那是因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因此,集体虽然赋予了个人某种束缚,但这是为了最终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
其次,作为集体中的个人,也应当拥有充分的积极性、能动性。集体中个人虽然隶属于集体,被大小不等的实体层层包裹其中,但并不能因此而泯灭个人能动性。集体如果离开了具体的个人,那就无所谓集体了。因此,集体的进步也需要依赖个人的进步来实现。而这种进步必须要求个人充分发挥其主体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是伦理层面的,是道德领域的,它主要强调的是个人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性的张扬,个人在道德活动中独立人格的确立。如果集体中的个人只是服从,那么再先进的集体总有一天也会失去其活力。因此,个人在道德活动中首先应当保持其主体性的特色,即根据自己的思维来确定行动的方向,用自己的思辨来判断行动的性质、属性等,然后将获得的结果再与集体思维所获得的结果进行对比,这不仅可以使个体在进行道德活动中充满活力,更能使集体在辩证中不断发展。另外,个体独立人格的确立也是通过差异性的鲜明确立来促进集体的发展。当集体允许范围之内的差异不断斗争的时候,矛盾便成为集体前进的机会和动力。
二、集体的伦理要求
集体是个人的有机结合,在地位上又高于个人,这使得集体作为伦理主体本身具有天生的优越性。对集体的伦理要求是集体主义所赋予集体的义务所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旨在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集体代表的是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体。因此,公平正义便成了集体在处理集体和个人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时的重要准则,也是差异性个体对集体的内在需求。
公平正义指向的主体可分为两组:一是个人与集体。尽管在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中,集体和个人天生不是在一个天平上,但集体的表现形式具有层次、大小之分,集体的高低不等,使得身处其中的个人也不可能无条件地服从于每一个集体实体。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大致统一的情况下,集体应该自觉地展现集体和个人的双向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有助于集体保证个人生存,促进个人发展,实现个人自我价值;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体利益得到普遍遵从;二是个人与个人。集体是由具有差异性的个人所组成的。差异性的个人在个人利益上的追求也具有差异性和独享性。一方面,集体作为差异性个人的升华体和个人的超然体,它有责任来处理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冲突。另一方面,只有组成集体的个人能够得到和谐的成长,才能保证集体的健康发展。因此,集体必须承担起这个责任。集体将以一个主体的方式来对待由个人组成的无数个客体,也就是说集体不再是公平的受用者,而是评判者。此时,对集体行使公平正义的要求更加具体,包括个人行使利益的动机公正、过程公正、结果公正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集体的公平正义不再仅仅狭隘地指代为经济分配上的平等性,个人对集体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扩展,延伸到政治参与、文化教育、地位尊严等。这无疑给集体的公平正义的伦理要求提出新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合法利益日益得到尊重和保护,集体主义原则从来都没有否认过个人的合法利益,但明确指出“尊重”,更容易让个人从内心上获得归宿感、认同感。个人权利范围的扩充,是集体在实现对个人利益的范围扩展的义务。这种权益的扩展是建立在集体主义原则内涵扩充的基础上的。正是由于原则内涵的扩展,使得集体主义原则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效地伸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如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教育权利等等。
首先,这是社会主义的性质对集体的要求。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就是维护最多数人的利益。集体最核心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围绕这一利益原则而产生的。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包容性,将集体维护的利益受众面扩大到最大。因此,集体主义原则最本质的任务就是维护最多数人的利益。其次,这是“人民”对集体的权利诉求。第一,集体的对象是人民。社会主义的本质任务是为人民服务。而“人民”正是这“最多数的人”。第二,集体责任实施是一种诉求。集体对人民利益的维护不仅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更应是一种有约束的行为,它需要对人民负责,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集体对最多数人利益的维护是社会主义社会对集体最本质、最核心的伦理要求,也是集体主义原则的核心所在。
三、个体的伦理要求
在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视域中,对个体的伦理要求是什么?有无层次的区分?个体能否有所选择?
责任,作为义务的升华,是内心主动意识到的规范,具有自主、自律等特点。集体主义原则语境中的责任,主要指社会责任,是集体对个人最基本的要求。首先,责任要求个人所做的事情必须向集体负责,个人作为集体中的个人,它的属性是集体所赋予的,因此,个人所做的事情也必须是集体所允许的事情,个人不能做出集体所赋予的道德权利以外的事情,否则,个人就失去了存在于这个集体中的理由和价值。其次,个人有维护集体的责任。个人是集体中的个人,相互依存。同时,个人和集体的目标价值呈现出一致性。因此,个人应当在任何情况下担负起维护集体的责任。这种维护包括当所在集体和外界发生矛盾时的全力支持,也包括集体本身遇到困难时的支持。最后,当集体受到威胁时,个人有保护集体的责任。当集体面临威胁的时候,一方面个人应倾其所有来保护集体。这种倾其所有,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上的付出,还包含着政治、精神等的付出,甚至必要时候以生命来保护集体;另一方面,个人对集体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因为,只有集体的长治久安才能保障个人的健康发展。
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曾对信任进行了这样的分析: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它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遍的文化特性,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可见,信任对于一个集体的存在有着何等重要的意义。个人对集体的信任应当来自于个人内心对集体的肯定和热爱。个人认可集体可以为个人创造出好的生活发展环境,并且把自己的一切都托付给集体。这种信任具体表现在无论集体做出什么样的决策,个人都坚定不移地信任。集体虽然出自于个人,但是又不等同于个人,因此,集体本身就拥有高于个人的视界。个人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明白,不是集体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按照个人的意志来的,但是,集体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集体中的个人的普遍利益。只有明白了这些,个人对集体才能真正做到信任。这种对集体决策的信任,不只存在于集体决策和个人利益相符,或者不损害个人利益时,而且当集体的决策违背个人利益时,个人仍然坚定不移地信任着集体。这不是盲目的相信,而是个人和集体之间看不见的、坚固的纽带。其次,无论集体怎样处理利益,个人都对集体给予信任。当个人和集体之间最大的矛盾——利益分配问题出现时,个人所给予集体的仍然应该是坚定不移的信任。这才是个人对集体信任的最高境界。但是这种信任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这个集体是真实的集体表现形式,它对个人有着不可推卸的、完全的负责。
忠诚是个人作为集体统领下的一个元素而应该遵守的伦理要求。个人必须认清自己对集体的伦理义务,忠诚地对待集体,诚信地对待其他个体。从忠诚的角度进行分析,忠诚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实现,并且这种实现是通过策略互动表现出来的。每个个体对自身组织的忠诚程度普遍较低有可能导致这个组织的集体行动的失败;反过来,每个个体对自身组织的忠诚程度普遍较高则有可能导致这个组织的集体行动的成功。
互助要求身处集体的每个个人都应该以集体的共同目标和利益为指向,互相帮助,互相配合,互相合作。集体中个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并不表示他们就是对立的、矛盾的。从本质上讲,他们隶属在同一个集体里面,本质利益具有一致性。同时,各种差异的存在才决定着个体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共赢。不仅如此,集体中个人的互助也是个人的自治行为。当一个集体面临无数个个体时,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往往很难将个体完美地凝聚在一起,集体就有迫切的愿望要求个人与个人之间实行自治,而互助就是和谐自治的表现。个人通过这种自治的方式,更好地迎合集体的发展。如果将集体比喻成一台机器,那么,个人就应该是维持机器运行的齿轮,只有在齿轮和齿轮之间达到完美和谐的衔接时,齿轮才能转动,机器才能运行。因此,互助能实现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三方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