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证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一、物证鉴定与同一认定、种属认定
远离人类社会早期愚昧的“神示”证据制度,再告别注入一定理性因素的“人证”证明方法后,人类司法证明的历史终于步入以“物证”为主要证明方法和手段的阶段并延续至今。但是诉讼中的绝大多数物证本身“不会说话”,无法直接揭示案件事实,其证明价值往往需要依托物证鉴定,转化为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并最终被法庭运用。可以说,在当今的司法证明舞台上,物证鉴定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
从概念上看,物证鉴定是指具有物证技术学基本理论及基本技术等专门知识的专门人员,接受指派或聘请后,为解决案件中与物证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而对物证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分析、检验,进而给出相关意见或推断的一种活动。这些专门性问题通常围绕物证的来源、物证的形成原因以及物证的原始状态等展开。实务中,多数的物证鉴定活动就是要确定物证的来源,该问题从实质上而言,即物证的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
(一)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概念
事实上,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并非专属于犯罪侦查及物证技术的一种特殊活动,它为人们普遍实践着:不仅在野生动物考察、文物碎片复原等专业领域内经常使用,而且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它们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也广泛存在着,例如从楼道传来的声音分辨出是自己的家人就是一种同一认定,而分辨颜色即是种属认定。当然在诉讼领域,出于充分利用物证之目的,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在深入研究后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理论,指导着物证鉴定工作。
1.同一认定
就何为“同一认定”,学界大致有两种学说:一为“客体同一说”,其从进行同一认定活动时所指向的客体的角度,来界定同一认定活动。按照该学说,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来分析、判断案件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是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此两次或多次出现、需要被判断是否是同一个客体者,称为“被认定同一客体”。另一种为“来源唯一说”,其从进行同一认定活动时所依赖的客体的角度,来界定同一认定活动。按照该学说,同一认定即对案件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它们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此时,接受比较和分析、需要解决其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者,称为“供认定同一客体”。
其实,“客体同一说”与“来源唯一说”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它们只是在表述时选取了不同的“参照物”而已。具体情况如图1—1所示:
图1—1 同一认定图示
依据同一认定理论,A是案件中第一次出现、随后便消失,需要找寻回来以确定争议事实的“被寻找客体”,例如刑事案件中在犯罪现场留下指印的手指头等;而指印就是“特征反映体”B,即案件中的“物证”。A′是案件中第二次出现的客体,它是办案人员经找寻后发现、在外观上与A高度相似,需接受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即是A的一个客体,被称为“受审查客体”;而在确定A与A′是否同一时,是将物证B与A′的特征反映体C进行比较以得出论断,C即案件中的“比对样本”。
那么,当以“被认定同一客体”,也即被寻找客体A和受审查客体A′为着眼点来界定同一认定时,便是“客体同一说”;而当以“供认定同一客体”,也即物证B和比对样本C为着眼点来界定时,则是“来源唯一说”。通常而言,国内学者惯采客体同一说,而来源唯一说多为国外学者的惯常表达。
掌握同一认定的概念,需把握如下三点:(1)同一认定的目的,通常是要解决案件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是同一个客体。“同一”不同于“相同”、“相似”,前者意指客体自身与自身的等同关系,而后者指的是两个客体之间的相像关系。换言之,同一认定要判断的是受审查客体是否就是留下物证的那个被我们寻找的客体,只是由于时间及空间的差异令我们产生了其是两个或多个客体的错觉。这意味着先后出现的客体应在形态、外观或属性等方面具有基本的相似性,否则根本不会存在“是否同一”的问题。例如,若犯罪现场留下的是布鞋印,则被寻找客体一定是布鞋;假如办案人员找到的鞋子是旅游鞋,则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同一认定,因为两者缺乏基本的相似性,故不可能存在既可能同一、又可能不同一的疑惑。(2)解决是否同一问题必须检验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所谓特征反映体,是指来源于客体、能如实反映客体特征并能被人感知和认识的实体。特征反映体又分为两大类:一是客体的物质性反映形象,如指印、足迹、工具痕迹、笔迹等;另一是客体的分离体,如折断的刀尖、地上的人血等。对客体特征的认识,我们可以从客体本身入手,也可以从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入手。但就同一认定活动而言,因为被寻找客体不具有现实性,所以只能通过它们的特征反映体(即物证)了解、知悉被找寻客体具有怎样的特征,并与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即比对样本)进行比较,有时也直接与受审查客体的特征进行比较,来判断受审查客体是否就是被找寻客体。(3)物证鉴定中的同一认定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实施。广义上,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例如证人、受害人、客体的所有者等,均能进行同一认定,例如诉讼中对人或物等客体进行的辨认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但就物证鉴定而言,根据我国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认定需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这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专门从事物证鉴定的鉴定人员,以及虽非专职从事物证鉴定工作,但长期从事某领域专门技术工作的人员,如从事纸张制造、枪支生产的技术人员等,他们受过的专业培训或工作经验的积累,足以支撑其就特定的同一认定给出专业性的判断。
2.种属认定
所谓种属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了确定客体的类型、属性,或者比较两种物质的属性是否相同,而对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或对物质本身进行检验的一种科学活动。种属认定在诉讼中也较为常见,例如,民事诉讼中的买卖纠纷的焦点即原告所买家具的材质是否为海南黄花梨,刑事诉讼中的交通肇事案件,需判断事故现场的油漆碎片与嫌疑车辆的油漆是否相同,等等。
把握种属认定的概念,同样需要注意三点:(1)种属认定的目的,是解决客体的类型,或者确定某种物质的成分属性,或者比较两种物质的成分属性是否相同。(2)不同于同一认定,种属认定既可以针对客体的特征反映体进行,也可以针对物质本身进行。例如,就足迹、工具痕迹等进行的种属认定,无疑是针对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来进行的;而就客体属性所进行的判断,无疑是针对物质本身展开。(3)物证鉴定中的种属认定,通常也需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二)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的相互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是相对而言的。其实,如果从来源唯一说的角度看,我们会发现,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所谓物证和比对样本是否存在“共同的来源”,答案可能是来源唯一,也可能是源自某一范围。根据物证以及比对样本的种种特征,如果发现结论是有共同的来源,便是同一认定;但若只能判断出它们来源于某一类客体(如来自于54式手枪,但无法认定具体是哪一把手枪),或具有某类物质共有的属性(如均为A型血),则是种属认定。而该“种种特征”的数量、质量以及认识客体特征的手段和需要,直接决定着是足以进行同一认定,还是只能实现种属认定。
就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而言,事实上,种属认定往往是同一认定的初始阶段。在根据反映形象对先后出现的客体进行同一认定时,首先检验的便是物证与比对样本的种类特征,以确定先后出现的客体类型是否相同;然后在得出肯定判断的基础上,借助数量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高的特征,逐渐将物证及比对样本的来源范围限定到只包含唯一一个客体的情况,从而将种属认定转化为同一认定。若在同一认定之初,就发现物证与比对样本的来源不具有同类性,如经检验发现,作为物证的血液是A型血,而作为比对样本的血液是B型血,那么便没有必要再借助DNA鉴定来确定这两份血液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人。换言之,每一次具体的同一认定,均是由种属认定发展而来的。
而就认识客体特征的手段和需要而言,其意味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检测能力以及具体的案件要求,决定着能否或是否需要进行同一认定,或者进行种属认定可以达到的级别。例如对血液的鉴定,由于受认识能力所限,我们只能进行血型检验以实现种属判断,而随着DNA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现在我们已得以进行同一认定。再如就纤维鉴定而言,可将其种属认定细化为毛毯纤维、腈纶毛毯纤维、某厂生产的腈纶毛毯纤维、某厂于某年生产的腈纶毛毯纤维等不同级别,而物证鉴定最终达到的级别,不仅与我们认识纤维的能力相关,也取决于案件处理的需要——现场发现的纤维为腈纶毛毯纤维,而嫌疑人家中使用的则是羊毛毛毯,这就足以将嫌疑人予以排除,此时就算我们的认识能力尚有“富余”,也没有必要再深入探索更细致层次的种属认定了。注3
另外,种属认定还能为同一认定结论提供佐证。注4在鞋、工具等客体留下的印痕中,往往附着有某些微量物质。当需要对可疑的鞋或工具进行同一认定时,不仅可以利用印痕所反映的形象特征,还可以利用印痕中附着的微量物质的种类、属性等作为辅助参考,为同一认定结论提供佐证。
(三)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在诉讼中的不同价值
如前所述,物证鉴定中除了少数部分是就相关专门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以外,如判断某截钢丝的断端是由钳子剪断还是由外力拽断,或显现被擦刮文书的原有文字是什么等,主要还是就物证给出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结论。但必须强调的是,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结论的价值在诉讼中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同一认定的肯定结论的价值要大于种属认定的肯定结论的价值。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其司法证明的核心任务就是认定具体的哪个人是作案人,而非模糊的哪类人是作案人。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冤假错案正是由于办案人员把种属认定结论错误地理解或等同于同一认定结论而酿成的。注5例如在滕兴善冤案中,侦查人员就是根据证实所谓“作案凶器”、滕兴善指认的斧头把上附着的毛发的血型与死者的血型同为A型的鉴定意见,来认定该斧头把上有被害人的毛发的,而这显然是对血型鉴定这一种属认定活动之结论价值的误读和误用。
在认识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的结论价值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价值的比较只能就一个案件中针对相同客体所得出的结论而言,就不同种类的客体进行的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例如就指印进行的同一认定与就油漆进行的种属认定,不具有价值的可比性。(2)同一认定的结论价值高于种属认定的结论价值,是仅针对肯定性结论而言的,就否定性结论来说,种属认定结论的价值不一定低于同一认定结论,例如某受审查客体不属于某类客体的种属认定结论,与某受审查客体不是被找寻客体的同一认定结论,均意味着将该受审查客体排除在案件之外,故其价值没有大小区别。(3)非常重要的一点还在于,认为肯定性同一认定结论的价值高于肯定性种属认定结论的价值,绝不意指种属认定在物证鉴定中的作用小,所应受重视程度可以相对较低。事实上,鉴于同一认定对客体特征的数量和质量均有较严苛的要求,而种属认定对客体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之要求要宽松许多,因此,在物证鉴定中,种属认定较同一认定来说反而适用得更加广泛、更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