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互联网金融:定义与形态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虽然目前尚无十分准确的定义,但就其核心要素和基本属性而言,学者们的认识已渐趋明朗。所谓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互联网平台和金融功能是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属性,我们同意谢平的判断,也就是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属于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注1,因而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注2在本书的研究中,是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第三金融业态。
在对互联网金融做出准确定义之前,我们不妨对业已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的形态或业务线进行适当归类。
从互联网平台和金融功能两个核心要素出发,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形态或业务线大体可归为以下四类:
(1)第三方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2)网络融资,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基于平台客户信息和云数据的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二是P2P(peer to peer)平台贷款;三是众筹(crowdfunding)模式。
(3)网络投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P2P和众筹平台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二是网上货币市场基金。
(4)网络货币。
关于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及金融信息的整合、发布,可归类为互联网对金融业务的支持体系,其本质不属于金融业务。
此外,还有一种形态是否属于互联网金融形态尚存争议,即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它是指以互联网替代金融中介和市场网点、人工服务,但产品结构、盈利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谢平等学者将其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吴晓求则将其定义为金融互联网而非互联网金融。注3
据此,我们大体可以得出如下判断:从概念和内容看,互联网金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或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不包括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即金融互联网部分;而广义的或宽泛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金融互联网部分。
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划分,是因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在商业理念、盈利模式和金融产品的设计规则等“基因”层面存在重大差异,本书后面的研究对此会有深入分析。本书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狭义的或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
总体看来,我们可以对互联网金融做如下定义: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新金融业态,也称第三金融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