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纠纷与秩序: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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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与法律:问题及其意义

对于任何一项研究来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研究问题是什么”,同时需要认清的是“这些问题是否为真问题”。所谓“真问题”,即现实经验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同时又是相关研究领域所共同关注和探究的问题。

那么,本书的研究将要考察和探究哪些问题呢?这些问题又有怎样的实践和学术意义呢?概括起来看,本书研究所要探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快速转型的中国,基层社会究竟有哪些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哪些特征,这些矛盾纠纷又是通过哪些途径或方式解决的,以及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哪些特征。

第二,从基层矛盾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经验事实中,体现出了什么样特征的法律性(legality),即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性质。这种法律性与新时期社会秩序的构建有着怎样的联系。法律性反映的是法律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表现,或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所体现出的与法律的形形色色的关系。透过法律性,我们通常也能看到一个社会的秩序是如何构建起来的,因为法律作为调节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系统,在社会秩序构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于第一个问题,其在实际经验中的表现是:在转型新时期,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可能给人们带来一些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有可能带来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及冲突。结构调整不可避免会触及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将导致价值观的变迁,这些结构的和观念的变迁,都有可能在社会关系及社会行动上显现出来,因而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有可能进入高发期。例如,伴随着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必然导致社会利益格局和阶层结构的变迁,一些阶层群体会从中受益,而另一些阶层群体将面临利益受损。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出现了下岗工人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这一体制调整中就属于利益受损群体。又如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开发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征地拆迁,这一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权益的调整问题。所有这些都涉及利益或权益的调整问题,都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或纠纷冲突,而且有些矛盾纠纷还可能被激化,最终演化成影响正常社会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纠纷事件或社会动荡。

由国内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群体的分化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可以说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生社会矛盾”或“新生社会问题”。(注:参见李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6)。)这些新生矛盾纠纷不仅形式新奇多样,而且产生的机制及解决的机制与新的时代背景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对这些新生矛盾纠纷,如果笼统地按照以往的“人民内部矛盾”原则去看待和处理(注:参见《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就达不到与时俱进的要求。正确认识转型新时期的新生社会矛盾,对顺利调和与化解这些矛盾,以及重构新秩序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在全球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国际背景下,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和形势也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因此,输入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将成为影响国内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2008年西藏发生的“三一四”事件、2009年新疆发生的“七五”事件,这些集群性社会冲突事件虽与民族关系及基层社会矛盾有一定联系,但国际输入的成分在其中发挥了较大的影响作用。再如,2011年阿拉伯世界发生的社会大动荡,起初都是由一些小的社会问题引发起来的。在经济危机、经济衰退的压力下,社会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冲突也随之紧张起来。如果没有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再加上国际势力的介入,就容易逐渐酝酿成规模越来越大的群体性事件和持续的社会运动,从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最终导致社会大动荡乃至战争。

由此看来,转型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已经不单纯受国内的多种因素影响,而且也与国际复杂因素相关联。犹如图海纳认为,现今的世界正面临着“重新组合”问题,“在一个不断运动的世界上,没有一种文化是真正与他种文化隔绝的……他们在城市的大街上相遇,在电视屏幕上相互看见彼此的形象,在‘世界音乐’的录音带上互相听到彼此的歌声”(注:[法]图海纳:《我们能否共同生存?》,2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所有这些都表明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特征和形成机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迁。如果再用传统眼光去看待那些新问题,就可能出现认识上的偏差。

虽然说社会矛盾冲突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是绝对的、不可避免的,而且有些冲突的发生还会对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其实没有一个社会希望有矛盾冲突,更不希望矛盾积累。任何社会都希望尽量减少矛盾冲突,并尽可能去化解矛盾冲突。因为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矛盾冲突意味着社会系统结构的不和谐,按照社会“熵”理论(注:参见李彩良:《基于熵理论的和谐社会评价与优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34页,天津,天津大学,2009。),矛盾冲突问题是一种熵增过程,社会系统内部的熵在增加,同时也无法吸纳系统外部流入的熵,这一结构就是社会的耗散结构,即一个社会通过矛盾冲突和内部斗争,自我耗去一些能量。所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实是任何社会都在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因为社会动荡的直接受害者还是广大人民大众。

从社会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达到了一定水平,即“中等收入”水平时,就需要将建设的侧重点逐步转向社会领域,即加强社会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也正快速地迈入“中等收入”水平国家的行列之中,这一时期将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发展阶段。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较多的国家在这个阶段都陷入了“中等收入的陷阱”。所谓“中等收入的陷阱”,就是进入中等收入发展水平之后,经济增长的不可持续、不协调、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尤其是社会矛盾在这种经济增长困境中,随着贫富分化、阶层固化和社会建设不到位而变得越来越突出,社会冲突与动荡的风险在不断增大。进入发展新时期,中国是否也会面临“中等收入的陷阱”之困境呢?中国在推进市场化过程中,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这是否会爆发西方媒体所宣称的“社会火山”呢?(注:参见陆益龙:《态度、认同与社会分层的主观建构——基于2008CGSS的描述性分析》,载《湖南社会科学》,2011(5)。)中国能否做到未雨绸缪提前预防“中等收入陷阱”所带来的社会震荡的风险呢?如果想做到,那么加强社会建设、注重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积极有效地化解在调整与变迁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纠纷就变得非常必要,也十分重要。

从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保持了多年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人均GDP水平也在大幅提高,经济建设的成就可以说让世人刮目相看,由此看来,改革开放已经解决了初步发展问题,即完成了初级发展阶段,进入到中级发展阶段。(注:参见郑杭生:《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2)。)如今,在中级发展阶段,将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在社会中均衡分配发展成果。针对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中心任务,中央提出了要加强社会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虽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但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利益关系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收入分配问题,还涉及社会系统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分享问题、社会共生与竞争中出现的群体利益关系问题,以及相应的关于利益调整的观念和价值问题等,都可能直接导致或间接诱发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冲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尽管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将难以避免对社会矛盾和纠纷冲突的诱发作用,但是,只要社会系统具有及时的、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这些矛盾纠纷就不至于造成系统性的问题,或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正是在中国社会转型加快、社会利益关系调整频率提高、社会矛盾冲突有可能累积加剧的大背景下,从多维度、多角度对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矛盾和纠纷冲突进行科学研究,为提高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以及相关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科学依据,就显得格外重要。

对社会矛盾冲突的研究可以从多个维度、多个角度去推进,可以从宏观的维度如制度的视角去推进,也可以从微观的维度如日常生活的视角去推进。在本书研究中,我们选择从基层社会的微观维度和日常生活的视角去考察和研究这一问题,因为科学地、准确地把握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的现状、特征、成因、演化趋势、化解经验等事实,是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及纠纷冲突问题的基础。

从学术意义角度看,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一。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还是当代西方社会学,对矛盾纠纷及社会冲突的考察和探讨,都是其核心内容之一。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分析,为科学地认识和理解社会发展规律提供了重要指导。毛泽东的矛盾论将社会矛盾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大类,是在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基础之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对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研究,可以从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具体经验中,推进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社会矛盾研究,促进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与时俱进和中国化,进一步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社会矛盾理论。

此外,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研究也是西方社会学的重要领域之一。西方社会学对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进行研究,形成了诸多重要的社会学理论,如社会冲突论就是其代表之一。与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不同,冲突论将社会冲突视为“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因而更为关注冲突在社会运行中的功能及其形成和演化机制。(注:参见[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6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对转型中国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及冲突的社会学考察和研究,一方面可以与西方社会学的社会冲突论进行对话,另一方面可以基于中国社会的经验,发展本土社会学的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理论,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实现中国社会学理论自觉的重要途径之一。

民间纠纷及其化解机制的研究是新兴交叉学科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与社会研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在法律与社会研究领域中的前沿问题,因为通过对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研究,可以看到法律在纠纷解决和秩序构建中的作用和地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与民间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重合的,所以,从中国基层经验来研究矛盾纠纷这一问题,也将会丰富和拓展这一领域的研究,对该学科的建设和理论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目前,在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对法制的社会基础的系统考察和探究有着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法社会学对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考察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纠纷之后,究竟是选择忍忍算了,还是选择私了,抑或是选择通过第三方力量来解决,其中运用法律就属于通过第三方力量解决的方式。考察和探讨居民在解决具体纠纷问题时是否选择法律的途径,以及为什么选择那种纠纷解决方式,将会形成对居民与纠纷、居民与法律、法律与纠纷解决之间关系的法社会学理论认识。

关于第二个方面问题即法律性问题,其现实的关联和背景是中国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所推进的法制建设。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某种意义上,依法治国和构建法制秩序也就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

推进法制建设,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在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程中,必然要求社会构建起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社会秩序,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转型面临着秩序重构的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实现秩序重构,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确立法制秩序的核心地位。

中国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是否建立起了市场秩序呢?哈耶克(F A Hayek)认为,市场秩序不单纯是一种经济,“市场秩序对我们实现自己的目的极有助益:它不仅像所有其他的自生自发秩序那样,会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某种应合关系,而且还会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的前景或机会,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我们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注:[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18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既然市场秩序不同于其他自生自发秩序,那么促成这一秩序形成以及维持这一秩序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不一样的。人们要在一种社会情境中根据对他人行动的预期而形成某种应合关系,就必须具备对公认规则认知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些强制性的行动规则,我们是很难对他人的行动加以准确预期的,那也就很难形成“应合关系”。所以,市场秩序对具有强制性规则或法律规则有很强的依赖性。正如哈贝马斯(J Habermas)所认为那样,“法律秩序和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自然基础”是市场社会的两个前提和基础。(注: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28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一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及法律秩序的形成,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且涉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性质问题,或者说涉及一个社会的“法律性”(legality)问题。(注:参见[美]尤伊克、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法律性问题主要属于一个社会中的成员对法律的主体性认识或观念形态方面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秩序建构的现实问题,即一个社会其成员是如何看待法与规则的,以及法律或规范系统在社会中究竟是怎样对秩序构建发挥作用的。在法学的视角下,法制建设可能更多地注重法律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即注重法律的客观状态和具体规则及程序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然而事实上,法律的正义性及其实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成员的法律态度和观念的制约,这也就涉及一个社会的法律性问题。任何社会实际上都客观存在着法律,但各个社会的法律性则呈现出不同形态,由此形成不同状态的社会秩序。

那么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法律性究竟具有哪些特征呢?法律在转型社会究竟发挥着怎样的功能呢?这些问题实际上关系到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秩序构建与重建的大问题,也是认识社会转型本质的重要视角。如果我们单纯从法律领域出发去理解和认识当今的法制建设,那就容易误解法律秩序的实质。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在普通民众的观念态度和实际行为中,法律究竟是什么,它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如果我们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性的实际情形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那么法制建设的实践也容易偏离社会现实基础。

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一个社会的法律性形态和秩序特征呢?昂格尔(R M Unger)认为,经典社会秩序理论主要有两个传统:一是工具主义或个人利益理论传统;二是合法性理论或社会共识理论传统。(注:参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律》,2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实际上,法律性问题也涉及法治意识问题,即居民关于法律的观念和态度问题。那么,要想准确地把握一个社会的法治意识的形态和特点,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经验调查来获得事实材料。通过对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选择的经验考察,来揭示现实社会中居民的法治意识和秩序建构的特征及规律,这对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转型中的法律性问题以及法制建设的社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从学科发展脉络来看,法律性、法治意识、社会秩序构建等问题都是法律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依托于经验研究,从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及其解决方式选择的视角,来考察和探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性、法治意识问题,以及法律秩序的现状和特征,对丰富和发展法社会学的法律性、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论和社会秩序构建的理论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对推动社会学取向的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存在两个明显的取向:一是法学取向的法律社会学,二是社会学取向的法律社会学。法学取向的法律社会学在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学科框架下,进一步关注和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其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注重“把社会事实放到一个法律框架中去衡量和剪裁”,即以合法性为中心来衡量法律现象。(注:参见朱景文:《法社会学》,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而社会学取向的法律社会学则注重从中立的立场去考察一个社会的法律性,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运作过程和实际效应。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取向的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已有了较好的发展,而社会学取向的法律社会学及相关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发展也显得较为滞后。尽管社会学家也把法律视为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但专门针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过程的社会学研究目前还并不多。要推进社会学取向的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就必须加强有理论指向的经验研究,因为只有注重理论指向的经验研究,才能体现出社会学的学科特点,发挥社会学视野的优势,并将交叉研究优势发挥出来,从而可以更好、更快地推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