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结构特征
从农村居民所发生的具体纠纷中,我们是否能找到一些共同的特点呢?或者说是否可以发现其在结构上的特征呢?为了进一步认识乡村基层矛盾纠纷的特征,我们对实际经历过矛盾纠纷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经济构成进行了考察和分析,由此可以从总体上把握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些结构性特征。
表3—20中显示了乡村社会纠纷经历者的性别结构特点。首先,在个人间的纠纷发生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男性中人际纠纷发生比例为12.53%,而女性中人际纠纷发生比例为8.99%,纠纷发生比例男性高出女性3.54个百分点。此外,在与政府机关发生的纠纷方面,女性的发生比例为2.15%,而男性为3.55%,男性高于女性1.4个百分点。由此表明,无论个人间纠纷还是与政府的纠纷,男性的发生比例都要高于女性。与城市社会一样,农村居民中男性发生的纠纷要明显多于女性。在性别构成方面,纠纷者也主要以男性为多。
在年龄结构方面,农村纠纷经历者具有这样两个明显特征(见表3—21):(1)个人间纠纷的发生与个人的年龄呈明显负相关关系;(2)与政府发生纠纷的中年人为多。人际间的纠纷发生比例以25岁以下这一年龄段的人最高,为12.42%,且随着年龄段的提高而呈现逐步递减之趋势,表明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与他人发生纠纷有减少之趋势。换个角度看,在已有乡村纠纷中,越是年轻的人,与他人发生的纠纷越多。而在与政府发生的矛盾纠纷中,以26~45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发生比例最高,为3.12%;其次是46~65岁这一年龄段,纠纷发生比例为2.92%。由此反映与政府发生过纠纷的人,主要是中年人,与政府有过纠纷经历的人90%以上年龄在26~65岁。
在乡村社会,人际纠纷在年龄结构上呈现出递减特征,这与人们的常识基本是相一致的。俗话说“年轻气盛”,反映了个人的情绪及行为特征与年龄有着密切关系。换个角度看,个人间的纠纷通常会受到个体情绪和行动方式的影响,有些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在特定的情绪和行为方式的刺激下才出现的。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有所不同,农村居民与政府发生的纠纷中,纠纷经历者在年龄结构上表现出中老年化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个人与政府的纠纷更具理性化的特征。也就是说,个人之所以与政府发生矛盾纠纷,可能主要不是因为“年轻气盛”情绪冲动,而更多的是有理智地据理力争。
从农村纠纷经历者的受教育水平结构来看(见表3—22),在个人间发生纠纷方面,受教育水平在初中这一层次的人中发生比例最高,为12.10%;其次为高中、中专学历,人际纠纷发生比例为11.81%;而受教育水平在小学以下的农村居民中,人际纠纷发生比例要低2个百分点左右。在与政府发生纠纷的比例方面,撇开大专以上这一在乡村社会属于个别极值的层次之外,纠纷发生比例有递增之趋势。即从小学以下到高中和大专,各个层次与政府纠纷的发生比例都在上升,其中高中、中专这一学历层次的发生比例最高,为3.61%,比小学以下的高出1.14个百分点。
分析乡村纠纷者的学历结构,主要是为了考察个人的受教育情况与不同性质的纠纷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一定关联。个人的受教育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观念、意识、态度和行为方式,而矛盾纠纷通常也会是人们主观意识上的分歧和冲突在行动上的体现。例如,个人对自身权益的觉醒、意识和主张,也会在实际中导致一些矛盾纠纷的产生。所以在乡村社会,我们可以看到在与政府的纠纷中,个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发生纠纷的比例也越高。而在个人间发生纠纷方面,这一特点并不是很突出。由此我们也可以领会到,个人间的纠纷和个人与政府的纠纷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在性质和特征上是存在差别的。与其他个人发生矛盾纠纷可能是生活中的偶然,而与政府的纷争则需要审慎思考。
收入水平也是反映居民个人及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分析农村纠纷者的收入结构情况,是为了考察纠纷者在经济方面所具有的特点,由此进一步了解纠纷发生与个人经济状况的关系。
表3—23显示了农村纠纷者的收入结构情况。从中我们可以大体了解到,与其他个人发生纠纷的农村居民中,月收入水平多在500元以下。如果从不同收入水平的纠纷发生比例情况来看,收入水平高者发生纠纷比例相对较高。关于农村社会个人间的纠纷发生比例在几个收入水平档次中所显现出递增的特点,可以理解为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个人与他人的经济交往活动增多,那么发生经济摩擦和矛盾纠纷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大。
与政府有过纠纷经历的人以中低收入者为主,即月收入水平在1000元以下,这一结构与农村居民收入的结构基本相一致。就纠纷发生比例而言,中上等收入水平的群体即月收入水平在501~1000元这一层次的人相对较高,与政府发生纠纷的比例为3.9%,其他层次(除1001~2000元为0.7外)的发生比例较为接近。总的看来,农村居民与政府的纠纷在收入结构上没有显现出特别之处。
阶层结构是反映社会结构特征的重要维度,考察乡村纠纷者的阶层构成情况,一方面可以了解到纠纷者在不同阶层的分布结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理解阶层位置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关系。从农村纠纷者的阶层结构来看(见表3—24),人际间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中层和中下层,发生比例最高的为中上层的居民,中上层的人际纠纷发生比例达到13.2%;与政府的纠纷则主要发生在中层以下,而此类纠纷发生比例较高者则主要在上层和下层,纠纷发生比例分别为3.7%和3.8%。
这里所显示的阶层分布是农村居民自己所认同的家庭阶层位置,对家庭阶层位置与矛盾纠纷发生的交互分类分析,目的在于了解个人的家庭阶层位置与矛盾纠纷发生的某些关系。虽然个人主观认同的阶层地位带有一定主观性,但从系统性角度看,也能反映出个人的社会位置。如果说矛盾纠纷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或机构进行互动时发生的,那么,个人的结构位置与他们的互动行为有没有关系呢?从对调查数据的描述性分析结果中,还看不到某种比较突出的规律性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乡村矛盾纠纷的发生,与个人阶层位置的关联并不太明显。
为了进一步分析个人的一些社会性因素是否对乡村纠纷产生影响,我们对乡村不同纠纷是否发生与相关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
从回归分析的结果中可以看到(见表3—25),农村居民与其他个人间纠纷是否发生,有两个变量对其影响具有显著性,一是性别,二是年龄。其中性别与个人间纠纷发生有正相关关系,即男性比女性发生人际纠纷的可能性更大;年龄与人际纠纷发生呈负相关关系,即年龄越大,发生人际纠纷的可能性会有所降低。但在模型2和模型3中,随着教育水平、月收入、职业、阶层地位和党员身份的进入,性别和年龄的影响显著性消失,表明用个人的社会经济因素难以解释个人为何与他人发生纠纷。
表3—26是对影响农村居民与政府发生纠纷的因素的回归分析结果,模型1中仅用居民的性别和年龄来解释个人是否与政府发生纠纷,结果显示出仅有性别一个变量的影响略具显著性,其关系显现为正相关关系,即男性发生此类纠纷的可能性比女性高,在模型2中加入教育水平、职业和月收入等社会经济与文化方面变量之后,所有变量的影响都不具有显著性;模型3引入了阶层地位和党员身份两个变量后,阶层地位呈现出统计显著性,且显示正相关关系,表明农村居民与政府机关纠纷的发生,其家庭的阶层位置有一定影响。阶层地位越高,与政府机关发生纠纷者越多。
从分析模型的参数来看,修正的R2(可决系数)都比较小,且常数项都具有较高显著性,说明用个人的这些变量来解释矛盾纠纷是否发生,解释水平很低,还有很多差异并未得到解释。也就是说,乡村不同纠纷的发生,主要不是受到个人的这些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而可能有其他更多、更复杂的原因。
如果再运用近期的农村调查数据对当前中国农村的三种主要纠纷的发生及相关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见表3—27),我们可以发现,在目前农村发生频率最高的邻里纠纷中,未婚、宗教信仰、不公意识,以及学历层次和阶层位置等因素都显现出影响的显著性,其中未婚等前三个变量与纠纷发生具有正相关关系,而学历层次和阶层位置则与纠纷发生呈负相关关系。
在发生频率排在第二位的婚姻家庭纠纷发生方面,个人的性别、年龄、学历层次、党员身份和不公意识呈现出影响显著性。从分析结果来看,男性、年龄越长者、学历层次越高的农村居民,发生婚姻家庭纠纷越少;而有党员身份和有社会不公意识的人,发生此类纠纷较多。
在农村土地纠纷发生方面,我们只能看到个人社会不公意识一个变量和常数项对其影响是显著的,且回归模型的方差检验不具有统计显著性。由此表明,农村居民所遇到的土地纠纷与其个人的社会性特征没有明显的关系。
统计分析显示出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与个人一些社会性特征之间的关联,主要因为这两种民间纠纷都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互动状态,这些社会关系状态与个人的观念、态度、行为乃至生活方式,或多或少会有一定联系。而发生在农民身上的土地纠纷,虽然也在乡村社会的场域之中,但其性质可能不同于村民之间的普通纠纷,而属于乡村结构变迁过程中面临的一种社会问题,如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农民与集体、农民与政府以及农民与征地者之间的社会矛盾。这种矛盾纠纷的发生,也就与农民个体的社会特征关系不大,即这类矛盾纠纷并不会因个体的差异而存在着差别。(注:参见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载《学习与实践》,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