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纠纷与秩序: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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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理论和范式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纠纷实际上也属于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的构成形式之一,反映的是社会成员间具有抵触性、非合作的,甚至滋生敌意的社会互动形式或社会关系。尽管社会冲突论者援引齐美尔关于社会冲突的经典命题认为:“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内部分歧和外部争论,恰恰是与最终将群体联结在一起的因素有着有机的联系,在明显存在社会各部分和各等级划分的结构中,对抗所具有的积极整合作用就表现出来了。”(注:[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17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但是,社会冲突的整合功能命题的成立,需要有诸多的前提条件。因此,虽然我们可以接受社会生活中纠纷或冲突是普遍存在的,但可能难以接受纠纷或冲突的积极功能是必然的。如果认为纠纷或冲突必然有社会整合功能的话,那么我们研究纠纷解决将失去意义。正是因为纠纷或冲突的解决方式可能与其功能方向及正功能的条件有内在联系,所以我们要去关注纠纷或冲突在现实中是怎样产生、怎样解决,又会产生怎样效果的。法社会学对纠纷解决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关联(social context)的视角,探讨纠纷、法律、秩序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本章将对法社会学在纠纷解决研究领域中的前沿问题和研究范式做一总结和概括,以让我们明确或更为清晰地把握该领域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