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概要(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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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果的主要内容

本研究成果包括序言和结语,共17个部分,约55万字。其中,序言至第五章,为总论部分;第六章至结语部分为分论部分。每一章之后设有“小结”,对该章的讨论予以简要归纳,给读者必要的提示。各部分大体内容如下:

序言部分揭示了“为什么要从制度科学性入手”这个基本的主题。首先,我们提出了我国国有资产或者公共财产权利屡受侵害但是却从来没有人提起保护的法律诉求的这个重大问题。然后我们“从一个国际性案例说起”,从我国已经加入国际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的现实,看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理和法制不能与国际认可的法律规则接轨的现实。接着我们探讨了“全民”以及“国家”的主体资格考察,提出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看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到底谁是主体、主体应该享有的法律特征这些基本的问题。再次,揭示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国家”所有权之内的利益冲突,揭示立法和法制现实的巨大差异。最后是结论,提出本课题研究对于问题的归纳,指出现有主导理论下国有资产所有权存在的主体不明确、客体不明确、权利不明确、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明确这些显著的制度问题,并简要地提出了制度科学性答案:我国国有资产保护制度无法科学建立的根本原因是原苏联法学中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这个理论下出现了法律主体和事实主体的脱离,出现了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脱离。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从法律关系的科学性和主体重建角度入手,来整体地寻求解决的答案。这个要领,也是整个课题的引言。整个序言部分,可以说基本上揭示了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在“公法人主体制度”题目下,我们主要是从国有资产的主体的角度,来探索公法法人制度建设的可能性和合法性问题。本章主要是从国际上通用、我国法学界也曾广泛采用的公法法人学说角度,来探讨国有资产主体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对于公法法人,我国《民法通则》事实上也是承认的。本章的内容包括:(1)公法法人制度概述;(2)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公法法人制度之比较;(3)我国公法法人制度建设现状,包括行政机关的公法法人地位、事业单位的公法法人地位、社会团体的公法法人地位等;(4)公法法人的主体资格的一般理论问题探讨,如关于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主要是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方面的探讨。另外,也讨论了国际上承认的公法法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第二章“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本章主要探讨的是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一般理论,包括关于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理论一般分析,关于在民法理论上曾经讨论过的、也是马克思曾经提到的所谓国家“虚幻共同体”思想及其对“国家”利益的揭示。另外,本章还突出了关于公法法人作为“经济人”与政府的“经济人”角色的探讨,在国家财产方面有必要建立公共财政理论对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理论的支持的探讨,以及公法法人履行公共职能离不开财产所有权的讨论。本章通过对“公地悲剧”进行正反两个方面的探讨,揭示了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必要性。

本章对我国法学界以及社会曾经出现过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理论着重进行了检讨。这些理论有:私人所有的观点;全民所有的观点;国家所有的观点;国家权力机关所有的观点;国务院(或中央政府)所有的观点;机关法人所有的观点;公共所有的观点;信托所有的观点;分级所有的观点;公所有权的观点;集合共有的观点;公法法人所有权的观点等。我们认为,比较符合民法理论的,是公法法人所有权的观点。

另外,本章对于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国有财产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归属也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第三章讨论的是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及其实现问题。本章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传统民法学说,对公法法人所有权的内在权能予以仔细分析,阐述其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特别法人,在所有权权能这个核心要点上与传统民法中一般所有权权能的差别。讨论指出了公法法人所有权不同于一般所有权的权能特点,比如所有权的处分权能问题。在传统民法学上,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处分,但是自古以来公法法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都要受到很大限制。这是因为公法法人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立的法人,其活动必须受到公法的限制;法律为其设定财产,是因为公务的需要,所以公法法人处分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其自己的独立意思,其处分财产的范围以及权利也受到严格限制。

第四章讨论的是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探讨公法法人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规则。和一般意义上的民法所有权不同,公法法人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公法法人可以因为征税、征收、划拨等行政行为取得所有权,同时也可能因为划拨而丧失其所有权。本项成果首先讨论了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变动规则,然后就公法法人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规则,引述我国公法法人所有权取得以及消灭的特殊规则问题。

第五章讨论的是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本章从传统民法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保护入手,探讨公法法人所有权保护的科学方法和制度建设问题。本章对于依据宪法、行政法等特殊规则保护公法法人财产的特有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本成果第六章至第八章,是探讨国有资产特殊领域里的资产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的问题。这些内容,可以说是把上文建立的一般规则在具体的国有资产领域里加以充分的利用,同时就各种不同资产的特殊规则进行了必要的探讨。

第六章和第七章探讨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法律问题。在这一方面,虽然2008年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该法基本上是旧理论的延续,无法满足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比如,该法强调坚持“国家统一唯一所有权”的原则,那么公有制企业如何上市?如何参股?如何继续投资设立子公司?如何和别的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最关键的是,在别的投资人都只是享有股权的情况下,为什么只有“国家”才能够享有所有权?对这些现实问题,我国立法者并非没有考虑,但是因为受到旧理论的束缚,现有制度与国企改革的现实相差太远。本成果首先探讨了国有企业投资人制度,提出了必须破解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问题,并且从由国家投资发展到政府分级别投资导致的投资人法律制度的重大改变的现实,分析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投资人制度的理论矛盾和现实缺陷。比如,该法不能区分股东权抑或所有权、不能区分投资人抑或监管人、不能有效建立法人治理、不能遏制内部人控制、不能区分公司处分抑或政府处分等一系列问题。研究成果提出,必须按照投资人制度的一般原理来建设我国的国有企业投资人制度;必须从政府层面和公司层面两个角度、从股权这个核心建立国有资产控制和保护的制度。研究成果对我国近年来在这一方面的改革试验也做出了分析和评价。

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府投资的原则下,我国必然会出现国有企业法人,也会出现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本研究成果对于国有企业法人以及法人所有权这个争议颇大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讨论。我们的研究坚持了物权法学和公司法学的科学原理,对我国近年来采取的依据现代化公司制度下的“所有权—股权”理论进行的国企改革的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第八章探讨了我国国家事业单位所有权制度建设问题。研究成果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财产权利方面没有大的变化,继续坚持着原苏联法学上的“国家统一唯一所有权”的理论。这样,作为具体的法人,事业单位到底对自己占有使用的财产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至今法律上连个规定都没有。对这一笔巨大的公共财产,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建立了一些零零散散的监管制度,这种情形必须予以改变。研究成果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财产制度的现实发展,比较世界上普遍的做法,依据物权法的法理提出在这一领域里推进公法法人所有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第九章至第十四章探讨了一些具体物品的国有资产权利问题。这些物品包括博物馆、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公路、文物、无线电频谱资源等等。对于这些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大多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做法差距较大。本研究成果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仔细的梳理,根据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和物权法学原理,提出了自己比较系统的观点。

第十五章,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侵权法救济,探讨了侵权法视野下的国有资产问题,包括国有资产侵权和被侵权的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

结语部分,对研究成果的主要思路、主要创新点进行了归纳。这一部分与研究成果的序言相互照应,将本成果解决序言中提出问题的科学化思路进行了总结。明确指出,我们在这一成果里倡导的观点,尽管和我国法学界多数人的学说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切割,但是我们采用的很多观点其实并非本课题负责人的首创,而是传统民法的基本理论。也许在我国公共财产的法律制度建设中,清理原苏联法学的消极影响、依据法律科学完善甚至重建我国的公共财产法律制度,就是我们首先的创见。此外,我们在本研究中还采纳了如下学说:

(1)公法法人学说。

所谓公法法人,指的是依据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成立的法人。在传统民法中,公法法人包括所有承担公共目的的机构,包括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如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军队等,也包括受公共权力机构的赋权而从事公共目的活动的社会机构,如公立学校、公立科学研究机构、公立文化与体育机构、公立慈善机构、宗教机构、受公共财政支持的基金会等等。这些以社会公共目的为宗旨从事社会活动的机关或者机构,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公法法人学说制度的科学性就在于,它解决了承担公共目的的机关、团体、单位等参与民事活动的制度建设问题。我们一再强调指出,公法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依据公法和法人章程行使权利,包括行使处分权,而不是根据法人的自我意志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因此不会导致私有化的问题。

(2)公有物的学说。

在传统民法中,物作为财产权利尤其是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区分为共用物、公有物和公法法人私有物。公有物也可以区分为绝对地开放由公众享受利益的物、相对地开放但是由公法法人掌管的物,以及公法法人私有物。因为公有物承载公共目的,公有物的制度建设必须保障民众共享利益。唯独在原苏联法学中,公有物理论被彻底删除,传统民法中民众共享利益的法律制度也失去了踪影。这样,在我国,本来属于民众共享利益的自然资源权利,却成为地方政府的创收渊源,甚至成为某些个人收入的渊源。显然这一理论是我国法学必须重建的部分。

(3)公有制的多种实现方式学说。

本课题的研究采纳了课题负责人在1992年提出的“公有制的多种法律实现方式”的理论,主张废止只有“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才能实现公有制的原苏联法学,并从现代民商法科学的角度解释了在坚持公有制原则情形下的公共财产权利。本课题相关论文发表后,执政党中央文件多次提出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方式的要求,1995年开始的公有制企业的现代化改制,即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来重构我国公有制企业的管理机制,应该说和本课题负责人的观点相一致。本课题的研究延伸了这一理论,提出了符合现代民商法学原理的依据政府投资理论来解决“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观点。

(4)公法法人所有权学说。

所谓公法法人所有权,就是由公法法人依法享有的对于具体物的所有权。权利的主体,是一个个具体的公法法人,而不再是“统一唯一”的国家。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明确肯定,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而且公法法人享有的对物的支配权,已经达到了所有权的程度。在本课题的比较法资料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法法人所有权是国际上普遍采纳的学说。公法法人所有权学说和原苏联法学中“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公共财产的法权制度学说有着显著的差别。前者是民法财产权利制度,后者只是行政法制度,无法应用于市场体制下的公共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公法法人所有权的理论是科学的,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理论是不科学的。我们相信,在了解了公法法人学说、公有物学说、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学说之后,我国社会理解公法法人所有权的学说,不应该再有理论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