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1.主要内容
本成果由导论、上篇、中篇、下篇、结语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导论就研究主旨、全书结构相关成果、研究方法、关键概念等进行阐释,以导引出本成果所关注的焦点和依据丰富金石材料而总结出的主要观点。
在当代研究中,金文和石刻文字分属于不同学科。基于中国传统金石学的深厚积累,本成果既关注金石法律文献的整体性,在法制“镂之金石”的发展传承中探讨“铭金”和“刻石”法律纪事的关联和同异,同时也基于丰富的石刻文献,探讨“刻石”法律纪事的发展规律及明清碑禁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为丰富对中国法制文明的认知,也为传统金石学和石刻学在当代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上篇“法制‘镂之金石’之传承与发展”由两章内容组成。通过对“铭金”和“刻石”法律纪事发展历程的梳理,意在探寻文字“镂之金石”传统与法律纪事发展演进的关系,展现“刻石”法律纪事中的政府公权(朝廷所赋之权)和民间公权(民间基于公议和认同形成的地方权威)、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并行发展和相互影响,阐发相对独立的“刻石”法律纪事和明清碑禁体系发展和形成的深厚根基。
“铭金”是中国秦汉以前法制传承的重要方式,历经西周时的“器以藏礼”、春秋时的“器以布法”、战国时的“物勒工名”、秦汉时的“刻诏行法”等发展阶段;“刻石”法律纪事是在先秦、秦汉“铭金”基础上对“镂之金石”法律传承方式的进一步发展,经历了秦汉“铭功纪法”和“碑以明礼”、唐宋金元“碑以载政”、明清“碑以示禁”等几个重要发展阶段。
“铭金”和“刻石”法律纪事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相对独立指青铜和碑石铭刻分别处于大致以秦汉为界的不同时段,两者所处的社会背景不同,所用材质贵重程度及制作成本不一,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铭金”是权贵的专利,“刻石”则由权贵向世俗普及,具有官与民、公与私并行发展的趋势。相辅相成表现为两者在战国秦汉时重叠并存,纪事内容有一定相仿;关键是两者展现了法律纪事中的人神共鉴、礼制教化、有案可稽、永垂不朽等共同目标和追求。
对“刻石纪法”发展历程的梳理,是本成果的重点内容。
秦汉开创了中国大一统的帝国时代,“刻石纪法”在帝国政治与法制创立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秦刻石融“铭功”与“纪法”为一体;东汉时,在独尊儒术、举孝廉等政治举措的带动和重丧葬等社会风气的影响下,社会中坚通过“树碑立传”彰显儒家礼仪孝道。这种独特的社会教化功能,赋予碑石持久的政治生命力。同样在汉代,世俗性法律纪事在刻石中得到初步发展。务实性的以刻石方式定界记产和申约明禁,满足了社会各个层面的现实需求,也展示了非正式法生存的广阔空间。
唐宋金元时期,君言刻石和公文刻石得到充分发展,“碑以载政”是此阶段“刻石纪法”的主要特色。自秦汉至唐宋明清,君言刻石在碑石群体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对国家治理和朝廷施政,具有垂范与指引功能。从唐代官箴碑、诏敕碑到宋明清的御制学规碑、元明的白话圣旨碑,皇权独尊在刻石纪事中的至高无上和事无巨细得以展现。唐宋律有关“长吏立碑”的法律规定,是朝廷对东汉以来“树碑立传”风尚进行法律调控的结果,也是“碑以明礼”功能法制化的过程。同样在这一时期,碑石在国家机器运转和社会治理中逐渐形成了以敕牒、公据、榜示等政务实践为主的“公文碑”体系。这些碑刻的大量存世,与碑石所具有的政务公开和有案可稽等档案属性密不可分。
明清是“刻石纪法”的完备期。此时的法律刻石,既有彰显德礼教化、构建官府布政模式等正统性和规范性的一面,也有由官禁碑、民禁碑所展示的变通性和世俗化的一面。各地大量涌现的“勒石永禁”等官禁碑,基层社会以“奉官示禁”等名义刻立的民禁碑,展示了官民互动、官主民辅、现实救济等地方法律秩序的建构模式。更重要的是,明清由敕禁碑、官禁碑、民禁碑所构成的碑禁体系,展示出禁碑在地方法律创制与实施方面具有的重要实用功能,同时它也使法律碑刻成为有别于墓志、功德碑、题名碑等石刻类别的一种独立存在。
中篇“明清碑禁体系与非正式法”凡六章,从不同角度思考和探讨明清碑刻中的法禁、官禁、民禁、神禁(神授仪式与神罚)等内容及其特色和功效,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并进而阐明禁碑及碑禁体系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展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前两章“明清地方禁令与词讼禁碑”和“江南‘禁当行碑’与地方法律秩序构建”,聚焦于明清词讼禁碑和江南“禁当行碑”等相对具体的内容,分析禁令和禁碑的关系,禁碑颁刻缘由、主要内容和功效,初步指明禁碑和碑禁体系在明清地方法律秩序构建中的作用。
接下来的一章“明清碑禁体系及其特征”是对明清碑禁制度形成和特色的全面梳理,系统阐述明清时期由敕禁碑、官禁碑、民禁碑所构成的碑禁体系在地方法律秩序建构中的功用,以及三类禁碑之间的内在关联。其关联性表现在:敕禁碑以对碑石功用的推崇和强化,起到对官禁碑和民禁碑的示范效用;官禁碑通过对皇禁国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勒石永禁”由范例到惯例及重惩严责的法律实践,通过对乡约行规等民禁的审核与认可,使皇禁国法与民禁乡规和谐相处;民禁碑则以明确具体的赏罚奖惩及公开、公平、监督、制衡等民间智慧,通过“神授”仪式和对政府权威的模仿,表现出对规则、秩序、公权的追逐。对明清碑禁体系及其特征的阐释,是认识古代中国“刻石纪法”传统的关键,也是深入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地方社会实际存在形态的关键。
探讨非正式的生成途径、运作机制和效力来源的内容,集中在“清代工商会馆碑刻与非正式法”和“信仰·仪式·权威:非正式法的生成路径”两章。前者透过数百通工商业会馆碑刻,总结了清代城市社会中“非正式法”的形成与运作机制,以及工商行业和社会、工商组织和业者个体、非正式法和正式法之间相互依存、冲突、妥协的动态演进规律。后者依据数量庞大的民间石刻文献和载于碑石上的乡规民禁,指明地方活跃人物以公议或公众认可的方式形成民间权威并议定规则,是民规民禁等非正式法产生的前提。由于公议规则缺乏国家制度保障,故主要采取借助神明的力量和争取官府支持的方式提升其效力。非正式法能得以长期存在,还在于它与正式法有相通互补之处,礼制与神罚等神道设教的内容是重要媒介。
非正式法在与正式法的长期并存发展中,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表达和运作体制,本篇最后一章“非正式法中的‘罪’与‘罚’”即着重探讨此问题。通过地方权威对“不孝”“窃盗”“亵渎神明”等罪名的世俗化解释,通过对非正式法的独立性罚则及其寓惩于教等特征的分析,意在表明,罪与罚不仅是国家律典中的规范性条文,也是村规乡禁中的世俗约定。非正式法中的罚则也有鲜明特色,主要表现为对阴司冥罚传统的认同,强调罚戏敬神以寓惩于教,以及较明显的重惩重罚倾向。借着罚则的实施,民间公权的威望和公信力逐步确立,同时也给人们造成了“以罚代管”的思维定式。
下篇“‘金石纪法’与中国传统法制”是总结篇,通过“中国法制‘镂之金石’传统及特质”“法律碑刻:一种独立的存在”“‘刻石纪法’:两种法制表达和实践系统”三章,总结法制“镂之金石”传统的规律性内容,并对本成果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提炼,指明古代中国法律铭刻具有深厚的传统和广泛的适用性,法制“镂之金石”传统是中华法制文明的有机组成。
2.重要观点
法制“镂之金石”传统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传承中的重要性,可通过以下观点得到展现:
(1)中国法制“镂之金石”传统的核心是彰显“礼制”和布行“公政”。从西周青铜铭刻的“器以藏礼”,到东汉刻石初兴时的“碑以明礼”,表面上是“刻石”对“铭金”内容的复制,却深刻揭示了礼制文化在周代(西周和东周)、两汉及唐宋以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西周的“器以藏礼”蕴含着等级规范、尊祖敬宗及德治教化,这是后来儒家所极力推崇的;东汉碑石勃兴,是独尊儒术、举孝廉等政治举措的结果,“树碑立传”成为迎合朝廷释孝明礼的重要手段。唐宋律有关“长吏立碑”的法律规定是对“碑以明礼”功能的法制化,也是“碑以载政”的重要表现。明清碑文中大量存在的“神道设教”内容,是传统礼制深入民间的见证,也是非正式法据以在正式法占主导地位的环境中存续发展的策略。
“公政”的含义具有时段性和组合性。在“铭金纪法”阶段,“公政”是公器和政令的组合;在“刻石纪法”阶段,“公政”是公权和政事的组合。
“公器”指具有规范社会作用的公用器,法令和度量衡器均属之。战国秦汉流行的在标准度量衡器上铭刻法令诏书的做法,尤能反映公器在国家治理和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刻石”取代“铭金”后,由于碑石本身不具有公器的属性,只是基于公权(包括政府公权和民间公权)和政治(包括国家政治、地方政治和基层政治)的施加,碑石载体才具有法律意义,故立碑程序和仪式,对“刻石纪法”特色的彰显至为重要。
(2)“刻石纪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纪事体系或法律铭传形式,与之伴生的是,法律碑刻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石刻类别。法制“镂之金石”传统尤其是其中的“刻石”法律纪事,是一种有别于简牍、纸本文献的相对独立的法律纪事传统。这一传统更具有庄严、永恒、公开、权威、警示等特性。
长久存留、不易灭失是碑石的基本属性。法律碑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触目儆心、创制惯例、有案可稽等独特功能,带有标志性的额题、碑文格式,彰显权威性和传播性的立碑地点,以及其内容中所特有的对公权、公益、秩序的重视和追求,均强化了法律碑刻的独立属性,使法律碑刻能与传统碑石中的大类——墓志、功德碑、题名碑等并列而存。当然法律碑刻的独立性并非一蹴而就。经过初创期的“碑以明礼”、发展期的“碑以载政”及完备期的“碑以申禁”,法律碑刻的独立化历程才基本完成。而明清碑禁体系的形成,是法律碑刻取得实质性独立的关键。
(3)古代“刻石纪法”存在官方与民间两种法制表达和实践系统。法律的表达和实践是近年来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丰富的石刻法律文献,可以为我们检讨这一学术热点提供新的视角。
在法制“镂之金石”传统中,相对而言,“铭金”法律纪事的正统性、公权性更明显,法律的表达与实践以单线条发展为主;“刻石”法律纪事自秦汉初创以来,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发展路径,即政府公权和民间公权两种运作系统,其大致与正式法和非正式法(与制定法和非制定法的含义相同)的生成相对应。这两个系统时而独立并行,时而交互影响。无疑,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定法系统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影响力更强大,但后者的客观存在与实际功效也不容忽视。另外,民间公权对政府公权的依附和借力,也显而易见。
与黄宗智研究清代民法表达与实践相背离情况较突出不同的是,在“刻石纪法”尤其从明清碑禁体系的两大分支——代表政府公权的官禁碑和体现民间公权的民禁碑各自的层面看,其表达与实践契合度较高。大体而言,它们既重视禁令规约的制定和公示,也措意于告示禁约的效力与实施。但如果打破各自的系统做交叉性验证,以官方的表达对应非官方的实践,或以民间公权的表达对应政府公权的实践,其背离性较为明显。这提醒我们,在关注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并存的同时,也要关注这两种法制产生的不同权力基础——政府公权与民间公权的运作方式,以及这两种法制的实施与效果、相互间的影响乃至默契。
在古代碑文中,政府公权的法制表达与实践,具有皇权至上、法律制度健全、行政管理系统化及自上而下的执行路径等特色。总体而言,在这一体系的法制表达与实践中,君言皇权刻石始终占主导地位;与实施行政管理有关的公文刻石在唐宋金元时期较为发达,具有创制性内涵的禁令刻石在明清时期制度化。唐宋以公文刻石传达政令、宣示政务处理结果,明清地方官推行刻石布政,反映了公文刻石流行的广度和运作的深度。中央和地方并存的政府公权“刻石纪法”,决定了中国古代官方的“刻石”法律纪事具有鲜明的行政管理特色,而定罪判刑等刑事法律内容微乎其微。
民间公权的“刻石纪法”是中国法制“镂之金石”传统中富有活力和生机的部分。民间权威主要以公议规则的方式表达其存在。其法制表达与实践,具有自下而上的形成途径;注重仪式、效力和罚则,强调公平、监督、制约等制度设计,也是民间公权“刻石纪法”的鲜明特色。
(4)“刻石纪法”展现了非正式法的原生路径和次生路径。非正式法存在的关键是权威和服众问题。非正式法产生的前提是地方活跃人物以公议或公众认可的方式形成民间权威并议定规则。由于公议规则缺乏国家制度保障,故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提升其效力:一是强调“神授”,即借助神明的力量,通过酬神议事、演戏立碑等敬神仪式,展示民间权威及其所立规则的合理和神圣。这主要适用于相对稳定、共同认知性强的社会环境,属于非正式法的原生路径。二是争取官府的支持,以报官备案、府县核准、奉宪示禁等方式为授权依据。在民众心目中,州县官是父母官,得到他们的认可,民间公议的自治性规范便有了坚强的后盾,也就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所以得到官府的批示行文,或借助官府权力立碑示禁,成为民间权威努力争取的一个目标,而这也是将民间自治规范与官规禁令接轨的必由之途。这主要适用于社会关系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的社会环境,属于非正式法的次生路径。
(5)碑禁制度展示了非正式法的罚则体系及“以罚代管”的社会基础。在明清碑禁体系中,民禁碑的内容几可与非正式法画等号。非正式法中的“罪”与“罚”与正式法中的规定有明显不同。地方权威对“不孝”“窃盗”“亵渎神明”等罪名的“设定”及相应的处罚,多与地方实情和人们的切身利益相关。是故,罪与罚不仅仅是国家律典中的规范性条文。基于民间公权产生的非正式法,创设了一套与国法有别的惩罚方式,此亦是其特立独行的标志。这一罚则体系的要点有三:一是强调公开公平。公开指处罚行为和标准事先公布,对违禁犯约者,集众按规则议罚。由于禁约罚则是在公议和相互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基于这种自发性,人们共同遵守、相互监督。而对违禁者施以处罚,代表的是民间社会共同认可的公权和公正,故可以做到罚则面前人人平等。二是实行复合处罚,在常见的罚钱、罚物、罚酒席、罚戏、体罚、诅咒、驱逐等惩罚措施中,一般是两种或几种兼用,其中罚钱兼罚物较为常用,体现出重惩重罚倾向。三是强调寓惩教于罚,主要采用罚戏、刊碑示众、罚碑立誓等方式。这些基层社会所“喜闻乐见”的处罚方式,由于出自乡邻或同行的公议,且事先勒碑公示甚至演戏告之,并强调一视同仁,故较之国法官禁,更具有群众基础,实施效果也更为明显。
当然,非正式法中的独立罚则、细致具体的惩处规定和重惩重罚倾向,也显示了民间公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惩罚违禁者的方式实现的。这是一种简单、有效的社会管理方式,同时也符合民间公权的权力构成和特性。我们在众多碑文及文献中看到会馆、香会、村社等公产、公款来源中,罚款占有一定比重;诸多处罚纪事碑,也明确记载了罚则的实施情况。借着罚则的实施,民间公权的威望和公信力逐步确立,但也逐渐培养了基层社会群体中的“以罚代管”的思维定式。
(6)“刻石纪法”体现了非正式法与正式法的互补性。非正式法能够长期存在,在于政府公权和民间公权的关注点不同。国家法律一般规定危及统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犯罪行为,民间规范则更关注局部的社会生活秩序。
非正式法能够与正式法互补,礼制和信仰是重要基础。政府公权和民间公权对儒家礼制教化等正统思想有共同追求。中国古代传统教育所熏陶培养的是一种儒家正统观。由于儒家纲常孝道等长期潜移默化,在中国古代民众信仰中,道德化倾向非常明显。在传统治世理念中,礼乐与刑政相辅相成,同时神道设教对礼乐刑政的辅助作用也不可或缺。基于对神灵的敬畏而约束自己,并使人改恶从善,正是“幽有鬼神”所能起到的社会治理功效。而这种功效,能弥补礼乐刑政之失。
明清“勒石永禁”“奉宪示禁”等禁碑的刻立,是官民互动、官绅合作建构地方法律秩序的常见模式,也是非正式法和正式法互补的体现。
官民互动的基础是利益关切。禁碑主要为矫正地方弊端而刻立,是各级官府化解地方矛盾的重要手段。明清大量存在的禁碑、清代由各种禁碑构成的碑禁体系,是政府公权和民间公权相互作用的结果。无论代表至高权威的敕禁碑、反映政府公权的官禁碑,还是展现民间公权的民禁碑,均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强调公益高于私利,同时也均体现出权威性、公正性、约束性等特征。这说明了国家权力机构与非权力机构对规则与禁令需求的趋同性。
从官方的视角看,“勒碑示禁”是政治清明和爱民恤商的重要举措;从民间的角度看,“奉宪示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宝。在社会治理和地方法律秩序建设中,通过刻立禁碑,官与民各取所需,从而达到官民携手治理地方的目的。
非正式法与正式法互补的特征是“官主民辅”。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公权更具主导性和权威性,民间公权则以其自治性和“拟官性”而拓展发展空间。“拟官性”表现为民间公权对政府公权的依附,即民间规约以各种方式向政府权力和国家法律禁令主动靠拢,这是一种单向的民禁碑向官禁碑的转换,而非相反的过程;同时,民禁碑所强调的“自治”是为弥补官府统治之不足,而非取而代之,也表现出这一转换过程的“官主民辅”格局。
非正式法与正式法的并行、互补和转换,说明社会治理和调控的手段是多元的。法律、道德、民间规范乃至鬼神信仰,在社会治理中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