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关系——“和平共处”的智慧
宗教战争之后的欧洲矗立在新旧两个世界之间左顾右盼。工业化和产业革命奠定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也为各种经济思想开辟了实验场,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利益最大化生产出创新的动力,竞争也进一步白热化了。海外市场的不断开发推动了对领土、权力、市场、资源、财富的角逐,为战争提供了新的理由,暴力作为解决争端的基本途径仍然大行其道。古老的故事以更大的社会规模持续着,和平与安宁生活更加遥遥无期,共同生存的现实需要也更为紧迫。这些都促成了社会科学的新生和世俗化,脱离了神学和伦理学的政治学成为一种思想标示,国际关系学、国际法学、外交学也在剧烈的争端中诞生。这些都使对个人与社会的生存安全的探索迈进了现代进程。
(一)超越教权——“主权”的理论设计
这一时期,战争的常态化和规模化趋势对安全形成了更大威胁,促使知识精英寻求一种新的思想和理论,以改变人们解释世界的视角并重建社会行动的秩序,强大的世俗国家及其主权因之被视为社会控制和治理的基石。一般认为,博丹是提出并阐述主权概念的“第一人”,他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下述思想:主权是一种绝对、永恒、不可分割、不受限制的权力,可以由某一君主行使但归属于国家;国家主权拥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和强制性;为宗教信仰进行的战争与巩固君主地位和国家主权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博丹的思想被视为现代国家概念形成的标志和“现代政治思想的开端”。此外亦有学者认为,马基雅维利比博丹更早地站在了现代国家理论的入口处。他首次使用国家一词,阅读古典书籍并“进入古代人的古老宫殿”,与以往的统治者交谈,向他们询问,以探求国家兴盛衰弱的原因和君主的治国之道。在他看来,国家的强盛有赖于最高权力执掌者与人民之间相依不离的关系:“深深地认识人民性质的人应该是君主,而深深地认识君主的性质的人应属于人民。”在推动政治学从神学和伦理学中获得独立从而成为一门世俗化学科方面,马基雅维利确实“是在走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路”,这使得他成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具争议的人物之一。
教会与国家、政治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关系,既是政治实践的长期困题,也是战争的现实根源。洛克关于政教分离的思想从另一侧面加强了主权理论。他认为,教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界限混淆不清,是妨碍国内和平和社会安宁的根本症结所在。他将“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视为“高于一切的”,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些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与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经常性的争端”,就不可能结束。在他看来,一方面,世俗权力的合理性主要在于辖制公民事务、增进公民权利,而不是介入灵魂拯救的问题、评判宗教信仰冲突。另一方面,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教会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达成共同礼拜上帝并求得永生的意愿,这是教会全部法规的界限,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涉及公民权利和财产的事务,而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界限划分,对主权理论走出理念范畴的局限,成为一种行动原则和实践工具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战争与秩序——国家关系的实践架构
“在17世纪的很长时间里,宽容和主权国家一起高歌猛进。”教会势力在政治角逐中败落,欧洲权力秩序重新洗牌,强国的霸权争夺成为了焦点,国王之间的战争被民族的、世界的战争所取代,战争更为常态化和规模化了。作为“最高权威”的主权国家必须有助于确保人类和平,为个人与社会的安全提供基本保障。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欧洲国家关系体系开始发生,国家间相互承认主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逐渐形成了国家关系的权力格局和等级秩序。博弈、制衡或实施强制的集体框架得以建立,使得控制战争、赢得相对稳定的和平间隙成为可能。此一过程也培育了集体性的智慧形态——“和平共处”。
格劳修斯以自然法和国际法理论阐述了国家关系的法理基础。在他看来,理性与人性是法律的公理性支点,是人类行为的合理根据——“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的社会性,即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倾向性,他称为“乐群之念”,这种人性即为自然法之母。以理性与人性为原则的自然法产生了契约的约束力,人们为了生活的便利,以契约为基础结成社会、组成国家。因此,国家及其国民必须遵守一部共同的法律即国际法:“凡国民只顾目前利益而违反国际法者,无异自坏其子孙永世之保障,国家之违背自然法及国际法者,亦属自绝于天,永无安宁之望。”格劳修斯思考的关键在于,如何使陷入战争惯性的欧洲建立起基本秩序,以确保各国在战争中或和平状态下的共同利益。他主张,国家是承担国际法的主体,主权是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合法性来源:“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在此基础上,他较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及相关法律问题,如国家主权、人的权利、公民权利及其义务,战争的起源、性质和分类,以及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法原则等。
(三)走向和平——以思想奠基未来
这一时期有关安全的种种设计,如《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理论、自然法和国际法等,都带有这个时代的脆弱特征——它们表达了战争状态或和平状态下最低限度的秩序,并非是对人类生活安全的更高承诺。如果不能结束敌对行为的动机,也就留下了敌对的理由;如果不能找到替代暴力解决争端的方式,所谓和平不过是战争的间隙,或者说是下一轮交战的准备。和平因此成为了一个大问题。作为行为主体的国家必须对自己的选择给予反思,以使集体行动超越“刺激—反应”的简单链条。很明显,唯有借助思想和理念才能产生这种力量,这正是霍布斯、洛克、康德所做出的一种贡献。
霍布斯以冷峻的思考揭示了极端理性的“政治人”,其人性中深藏的本能利欲和权欲,以及这两者的相互反馈——更多的利益为攫取更高的权力提供了条件,反过来,更高的权力才能保护既得利益。他断言,对利欲和权欲的永无休止、至死不渝的追求是基本的人性,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根源。他认为,只有一种跨越神圣世界与世俗世界、凌驾于一切社会势力之上的力量,才能够将贪婪无度的人类从自己造成的危险和恐惧中解救出来,这就是现代国家的权威(即所谓“利维坦”)。霍布斯因之被后人视为告别过去、面对未来的思想引领者,尽管他是以消极的方式阐述了人的安全、社会的秩序、国家间的和平。洛克则以“智慧人”的现实感,对安全与和平这一时代性问题给予了思考。针对基督教世界的动乱纷争,他力主以宽容为原则,将剧烈的宗教之争限制为茶杯里的风暴。洛克表达了多元主义的理念,在一个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构成的社会世界里,宽容、对话、协商、相互承认和彼此让与才是唯一的出路。他的思想既是一种智慧——应当像普通人一样思考,找到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形式与内容加以调和的基点;同时也是一种警示——我们是与“他者”共享一个世界的,必须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能力,这是个人、群体、社会和国家获得和平与安全的基本条件。康德试图以“道德人”的更高水准,找到这一问题的永久答案。他在《永久和平论》(1795)中,探讨了永久和平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即他所说的“先决条款”(消除国家间敌对行动应恪守的原则)、“正式条款”(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秘密条款”(关于和平可能性条件的普遍准则)。其中,秘密条款的制定只能由哲学家来完成,因为,他们能够阐述由人类理性所奠定的人类义务,从而为国家间的特殊协定提供普遍准则的基础。康德力图在最高的道德理念层面确立起共有良知和共同价值,在他看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社会的进步趋势,使人类告别自然史,翻开道德史的篇章。
然而,与康德同时代的学者已经看到:“国王之间的战争结束了,民族之间的战争开始了。”以今天的情势,处在“从欧洲国际体系向后欧洲多文明体系过渡的阶段”,我们并不比康德时代更接近安全与和平的境界。康德曾经的预言(经过当前战争的惨痛后果,人类走向改善的转折点即将来临甚至已经在望)依然是一种理想而远非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