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周公对“德”的新建构
那么,周公是如何“损益”“殷礼”,重塑德观念的呢?第一,“损”殷人对祖先神的盲目依赖性,“益”之以对祖先神的效法,使祖先神由权威型守护神变为具有道德榜样作用的守护神。与殷人一样,周人也盛行祖先崇拜,也十分重视祭祀先公先王,《诗经·周颂》有云:
这是周初统治者祭文王于宗庙的诗,从中不难发现周人对祖先的崇拜同样是严肃而热烈的。但与殷人不同的是,周人在崇拜自己的先祖时,彰显的是祖神的道德榜样作用。如:
“惟”,只。“乃”,你。“丕”,大。这是周公说给他的弟弟康叔封的话,意思是说,只有你英明的父亲文王,能够崇尚德教而谨慎地使用刑罚。
“太王”,即古公亶父,文王的祖父。“王季”,古公亶父的儿子,文王的父亲。“抑畏”,谦虚小心。“康功”,平整道路。“徽”,善良。这是说,我们周族的太王、王季做起事来能够谦逊谨慎。文王也曾从事过卑贱的劳作,如整修道路、耕种田地等。他心地仁慈,态度和蔼恭慎,使老百姓安居乐业,并把他的恩惠施及那些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的人。
“因”,姻。“因心”,亲热之心。“庆”,福。“锡”,赐。“貊”,通漠,广大。这是赞扬文王的父亲王季的诗,说他是一个对朋友热心,对兄长敬爱的人。他使周邦福禄广厚,享受着上天的恩赐。他甚合天帝的心意,美名四播,能分明是非,能区别好坏,能为人楷模,能为民君王。
可见,在周公和以他为首的周族统治者的心目中,他们的先公先王不像殷先祖那样,具有神威,令风令雨,降福降佑。相反,他们的先公先王是靠着自己的德行和楷模作用来怀远柔近,成就王业的。因此,周族的先公先王是道德的化身,是统治者效法的样板。与“殷礼”相比,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它使祖神的权威转化为价值判断的标准,行为准则的样式。既美化了祖先,又为统治者确立了统治依据。
周公的这一“损益”,是政治思想的一种变革,一方面它是对祖先崇拜这一原始宗教形式的利用,另一方面又是对这一原始宗教形式的改造。就“利用”而言,周公依然采取了祖先崇拜这一宗教形式,把具有血缘关系,具有民族凝聚力的先公先王的政治、社会作用突出了出来,既符合现实的政治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习惯心理。就“改造”而言,周公采取了较为理性的态度,对祖先崇拜这一宗教形式中较为神秘的东西进行了必要的削弱,改殷人在祖先神面前一味被动地祷告和乞求为对祖先神的积极效法,加强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由于效法对象的道德化,也使“效法”祖先神的行为本身道德化了。
第二,“损”殷统治者之“诞淫厥泆”,“益”之以“明德慎罚”,使祖先神的榜样作用与统治者的统治行为统一起来。周初统治者都经历了殷周之际的历史剧变,深知殷朝灭亡的教训,也极想总结这一历史教训。他们一再强调要以殷为鉴。如周公曾对他的弟弟说:
“监”,视、戒,与“鉴”义通。这是叫康叔封把臣民当作镜子,吸取殷商灭亡的历史教训。周公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政治主张。
这是说,只有我们的文王能够崇尚德教,慎用刑罚,不欺侮那些无依无靠的人,任用那些应当受到任用的人,尊敬那些应当受到尊敬的人,镇压那些应当受到镇压的人,并让庶民了解他的治国之道。文王是这样的伟大,作为他的子孙,也要效法他的崇高行为,“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绍”,继。“衣”,同依,依照。“敷”,普遍。“乂”,治。意即继承文王的传统,依据他的德教,广泛寻求殷商先哲的统治之术,来畜养治理臣民。周公还特意提到用刑的问题:
“眚”,省,悔过的意思。“式尔”,故意那样做。“灾”,通哉。“适”,偶尔。“辜”,罪。周公的意思是说,执行刑罚也是体现德政的重要方面,千万要慎重,人犯有小罪,如果不是偶然的过失,而又怙恶不悛,明知故犯,他的罪虽小,却不可不杀。相反,人有大罪,如果是出于无心的过失而偶然犯法,又不是惯犯,并且又能交代自己的罪行,这样的人就不可杀。
除此之外,周公还认为,作为一个君主,自觉履行应尽的职责,也是必备的德行之一。《周书·无逸》说:“周公曰:‘呜呼!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无皇曰:“今日耽乐。”乃非民攸训,非天攸若,时人丕则有愆。’”“嗣王”指成王。“皇”,《汉石经》作“兄”,即况。“攸”,所。“训”,典式,榜样。“时”,是,这。“愆”,过错。意思是说,继承先王的君主,不可沉迷于台榭、安逸、游玩、田猎之乐,要认真从事治理人民的政务。万不可认为“今天先享受享受再说”,这样就不是万民的榜样,就不是顺从天意了,这样的人就是犯了大错误。祖先神是统治者的道德榜样,统治者就应该是“率土之滨”的道德表率。《周书·召诰》载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上下勤恤,其曰我受天命,丕若有夏历年,式勿替有殷历年。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越”,发扬光大。“恤”忧意。国王作为一国之主,应该成为道德上的表率,让人民有所效法,这样才能光大君主的德行。君臣上下勤劳忧恤,共同关心国家大事,才能使国运长久。
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要“明德”,并不是他同情被统治阶级的命运,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周朝统治的“受天永命”,即永保统治权。刘泽华指出:“周人把德看作君主个人品行,既含有对王的意志行为的某种规范意义,同时又认可了王对德的垄断特权。唯王可以‘以德配天’,恰恰表明,这一时期人们关于德的认识尚未能从天命的神秘权威中解脱出来。”其实,我们倒不如说这正是周公的用心所在,即自觉地把德与天命挂上钩,以便加强德的神学依据和政治作用。
第三,“损”殷人上帝崇拜中的非理性因素,“益”之以“天若德元”,使天成为人们道德行为的终极标准。(注:这方面的讨论,可参见拙文《周人何以称至上神为天》,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