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科学发展观与民主法治精神的契合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应是民主社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也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一、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两大重要主题
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重要主题,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
从人类社会诞生开始,生存和发展就成为人们面临的第一重大问题。发展意味着旧事物的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是事物的前进运动。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运动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事物运动有向上的运动,有向下的运动;有前进的运动,有后退的运动;有持续的运动,也有间歇式的运动。发展是事物的一种运动状态,但不是事物的一般运动状态,而是特指事物向前而不是倒退的前进运动;是向上的而不是向下的、是由低级向高级进步的运动;是由小到大、由旧到新、由落后到先进,不断地推陈出新的创新运动。在原有基础上的重复、倒退的运动都不是发展。从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方法论意义上讲,发展就是事物辩证的运动过程。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总观点,《辞海》中指出:发展观是“对事物是否发展变化和怎样发展变化的根本观点。世界观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两种基本的发展观点:形而上学和辨证论。形而上学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待世界,否认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引起的自身运动,否认质的变化。辩证的发展观认为,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发展的根本原因,量变必然引起质变,整个世界发展的总趋势是曲折前进、螺旋上升的运动。”发展观的基本问题是人与人及人与物的关系问题。根据人与人及人与物的关系,我们从总体上把发展观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物为中心、为主宰,见物不见人的发展观,这是传统的或旧的发展观,是我们所要批判和扬弃的;另一类是以人为本,通过“物”的发展来实现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观,这就是科学发展观,是先进的、新的发展观,是我们所要追求和确立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最早由科学哲学家库恩提出,其含义是科学发展的观念,英文是: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Reviews;我们今天讲的科学发展观,是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念,英文为: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2006年出版的《科学发展观读本》,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政策性解读。《科学发展观读本》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法治道路,保证代代相接、永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统一,其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角度进一步深入把握科学发展观中发展的本质内涵,我们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主题和首要内涵。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一主题。人类作为物质世界发展的产物,其生存状况也取决于发展。发展得好,人类就生存得好。所以,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发展的实践与探索,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高度重视发展问题,把发展作为永恒的主题。毛泽东同志在探索中国社会发展方向、道路、模式和战略过程中,强调艰苦奋斗,改变中国“一穷二白”的面貌,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等研究发展的论著。邓小平同志在规划实施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蓝图过程中,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江泽民同志提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胡锦涛同志继承和发扬了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理念,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
发展首先要抓好经济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21世纪头20年,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发展期。我们必须十分珍惜和切实用好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与生态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辩证地认识和处理与发展相联系的各方面重大关系,我们才能紧紧抓住和充分用好战略机遇期,顺利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
第二,发展必须是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的科学发展。发展就是要处理人和世界的关系,化解人和世界的矛盾,就是要既满足人的需求,同时尊重自然,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尊重自然不是把自然的地位放在人之上,不是为了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为了保护自然而节制人类的欲望,使人类重新回到蒙昧状态,这不是发展,是倒退。我们的发展是要按照人的发展目的和需要来重新设计和改造对象,这种设计和改造必须符合自然发展规律和必然性。科学发展观正是我们党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型发展观,是坚持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它要求人们既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看待发展问题;又立足人类历史活动的实践过程,特别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实践过程,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几大关系系统进行科学归纳,深刻揭示社会有机体系统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独特运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反映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它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
科学发展就是合规律性的发展。一切社会活动的正确性,都取决于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变革的深化,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在内容上日趋丰富生动、复杂多样,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深入探索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抑制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从而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科学发展也是合目的性的发展。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目标。正是如此,“坚持以人为本”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最高宗旨。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应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第三,发展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用新的发展思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基础。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我们要走的工业化道路,不是简单重复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吸取世界各国工业化的经验和教训,立足于当今时代经济科技发展的新水平,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这条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同信息化等现代高科技发展紧密结合。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是注重经济发展同资源环境相协调。克服传统工业化模式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三是坚持城乡协调发展。我国新型工业化道路要立足于城乡共同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互相促进、相互协调。四是实现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同劳动密集型产业相结合。我国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在大力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发展、改善和提升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同保障劳动者就业有机结合。
第四,发展应该是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然而近代以来,人口出现爆炸式的增长,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日趋紧张,发展的失衡与混乱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是:工业迅速发展,农业受损害严重,工农业发展失衡;人均GDP增长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悬殊;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对人本身发展的投资被忽视,知识和技术发展缓慢;发展的能耗大、成本高,资源与环境破坏严重,人与自然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化进程加快,失业率升高;公共管理机构庞大,腐败问题严峻,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全方位改革开放,出现了社会生产结构的剧烈变化和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形成了巨大的发展势能。同时上面所揭示的世界性矛盾问题在我国表现得更明显。科学发展观正是着眼于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的。发展始终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但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所追求的发展,不应是孤立、片面、不计代价、竭泽而渔、不可持续的发展,而必须是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对经济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反映了我党经济建设指导思想的升华,这使我们对新世纪新阶段发展规律的把握更加全面,指导发展的方针更加符合实际。
发展的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而社会的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民主法治来实现。我们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民主法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与核心作用的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这是对民主法治的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与运用。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被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民主法治机制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例如,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而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只有通过系统合理的法律安排,才能得到持续有效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法治环境是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环境中的重要一环,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管理和文明建设的特征,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治理的状态和水平。“南橘北枳”的故事告诉我们,环境对人的影响很大,良好的环境可以让人学好,不好的环境可以使人变坏。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民主法制,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善于依靠法治手段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新的历史起点谋划和推进法治建设,既是时代的紧迫要求,也是人民的普遍呼声。我们只有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牢牢把握推动科学发展、建设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这三个重大任务,才能准确抓住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法治建设的本质和方向,也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注入根本动力和活力。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既要积极借鉴、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更要立足我国国情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彰显自己的法治特色,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而绝不能搞“全盘西化”,绝不能搞“全面移植”,绝不能搞“照抄照搬”。
二、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
2013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核心是人、关键是人、目的是人,一切从人的需要出发,一切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如果有人问法治是什么?那就是“保护权利、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就是保护人的权利;限制权力,就是限制权力对人的权利的伤害和侵犯,其目的还是保护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法治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把维护人的权利放在最高位置,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由于我国经历了长达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因而“权力本位”、“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无处不在,权力处于支配地位,几乎包揽了社会的一切。而权利大多处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入宪、确定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以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等,都是权利本位在我国当今法治建设中的具体表现,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标志,中国的法治已经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但以人为本依然是法治建设要不断为之努力的方向,当务之急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贯穿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最新统计显示,当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中国总人口的17%。如何保障这个群体的政治权利?2012年5月14日上午,随着工作人员报出计票结果,江苏省党员程军荣在877名党代表的投票选举中,以862票的得票数当选党的十八大代表,成为江苏省70名十八大代表中唯一一名农民工党代表。农民工党员当选十八大代表,是十八大代表选举中的突出亮点。时光回溯到2008年3月,朱雪芹、康厚明、胡小燕3名农民工,走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殿堂,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一次迎来农民工代表。而在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表明,未来将有更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基层一线代表成为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一条鲜明主线。中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切实保障了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留下了一连串进步的足印: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举行,20名公众代表向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达了他们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看法;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确定,实现了“同票同权”;2011年7月,在90多家中央部门的网站上,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第一次向世人公布;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刑事诉讼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人权保护的重大进步;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针对社会上“被精神病”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该法对保障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首次修改,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基金行业发展,加强基金业监管,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机关完善科学立法、执法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坚持公正司法,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领域得到贯彻执行。下面是一次次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一)立法为公,坚持民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立法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在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中得到充分彰显。2007年,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获得通过。法律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重要物权制度做了系统和明确的规定,是平等保护公有财产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全面规范财产关系和民生的基本法律,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通过立法加强社会管理、回应社会关切,成为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精神卫生法、出入境管理法……一大批社会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法律要在治国理政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人大代表在议案和建议中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根据几年来2485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及司法机关、社会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2012年,国务院继续推进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全年共有13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向社会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建立多元起草法规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开展立项论证和立法后评估,举办座谈会、组织协调会、听证会、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二)执法为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依法执政
2012年,中国各级政府继续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集中的领域,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设定任何审批事项都要于法有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再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至此,国务院10年来共分6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同一时期,31个省(区、市)本级共取消调整了3.7万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国务院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调整。2012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又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
2.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
2012年,国务院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1409件,其中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56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747件。经审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的规章中,有7件不予备案登记;有19件因与其他法律规范冲突,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2012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40件,立案受理256件,办结108件。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对94起案件进行了听证审理。办结的108件案件中,通过责成地方政府自行纠错、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终止结案,撤销复议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案件42件,综合纠错率达38.9%。
4.继续大力推动政务公开,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和公务接待、公务车购置使用,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加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推动各地方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分类,设计内外流程图,细化裁量基准,并依法及时更新管理。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规范强制拆除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12个省(区、市)征地拆迁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5.做好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2012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此外,修改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开展了涉及行政强制相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凡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均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6.认真办理代表建议
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8189件。大会闭幕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这些代表建议统一交由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175个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同时确立了13项重点处理建议,分别交由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等40个部门重点办理。国务院各承办单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了全部代表。代表建议中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计划逐步解决的,占建议总数的78.9%。
(三)积极推进司法工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1.审判工作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86392件,判处罪犯1173406人。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89980件;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审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98件;依法遏制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6280件;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1918件;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审结各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723件;依法惩处危害经济秩序犯罪,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2709件;依法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1325件。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7206331件,标的额12696.91亿元。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51.6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22.86%,侵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占25.52%。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8625件,其中拆迁类案件6973件,城建类案件23337件,资源类案件20104件,环保类案件1673件,公安类案件10665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11484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141件。
加强执行工作。2012年,人民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2465789件,执行结案的标的金额5667.91亿元。启动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继续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着力推进“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99755件;依法提起再审21879件。切实解决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涉诉信访工作。2012年,共接待群众来访60.1万人次。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2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裁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9048件,占生效裁判的0.11%。
2.检察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开展反分裂、反恐怖和打黑除恶等行动,参与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继续开展集中化解涉检进京访专项工作,建立涉检信访终结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大化解信访积案力度。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探索办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检调对接等工作,强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继续深化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参与整治非法集资问题等专项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地沟油”、“毒胶囊”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推行视频接访、联合接访等措施,加强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建设,不断完善和落实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
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2012年,共起诉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90771人,同比上升15.8%。其中,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05024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12997人,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8138人。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47338人,同比上升6.4%。其中,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11690人,同比上升10.4%。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年度报告等制度,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影响力不断拓展。加强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组织开展“另案处理”案件、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时修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和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定直接受理案件初查工作规定,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和措施。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2500多个检察院成立了专门机构。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76个铁路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加强案例指导,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陈某等滥用职权案,罗某等滥用职权案,胡某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和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等五个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执法、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证立法的人民性、科学性、正义性的统一。只有坚持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只有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更多地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善民生上,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拥护。离开了以人为本,法的其他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方向,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何谓“全面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与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何谓“协调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何谓“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的永续发展。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是科学发展观的三个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全面发展是前提,协调发展是关键,可持续发展是保证。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完整的、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三个统一”:即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统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要求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不断完善。然而,随着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躲不开、绕不过,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江苏省委副书记石泰峰指出,中国的发展面临机遇与挑战,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共识,法治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当代中国法治要更加注重民权、民生,强调法律的可持续发展。据新华社报道,近十年来,民意表达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政府、民众、媒体、网络和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都推动了民意表达与善政的良性互动。瓮安事件、“躲猫猫”事件、“钓鱼执法”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公权力对待民意所持不同态度而产生的不同后果,只有倾听民意并接受民意,才能实现民意得到尊重、政府得到信任的“双赢”。网络问政、微博问政、公开征求意见……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部门开始探索保持民意的畅通表达、接受公众监督的渠道和方法。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认为,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政府推动与自下而上公民参与的创造性相结合……历史将会证明,这是代价最小、速度最快、成功系数最大的中国特色的法治化道路。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一方面,我们要立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实际,尤其是遵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总结民主法制经验,适应民主法制要求;另一方面,我们要勇于并且善于积极借鉴、吸收世界各国政治文化中的民主法治优秀文化成果,在坚持中发展,彰显自己的民主法治特色,创新自己的民主法治举措。
第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构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民主法治,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三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相互支持,而且相互贯通、直接统一。换句话就是说:“社会不和谐不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带来的,而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相联系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要求,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民主法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新经济发展观念,改革经济发展模式,为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各方面的民主权利,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整个社会各个方面关系的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证。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其次,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密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改革人大工作机制,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真正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能。“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再次,建立和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和社会利益平衡机制。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没有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要实现利益的协调和社会的稳定是不可能的。要利用有效的制度进行规范的利益表达,充分反映民意,进而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同时“我们要在坚持效率的前提下,注意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切实建立起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的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利益需求,保证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复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统一战线的作用和优势,进一步为实现和谐社会争取人心、集思广益、凝聚力量。当前,针对国际国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复杂局势,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进一步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最后,全面坚持和完善我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因地制宜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自由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进一步落实宗教自由、信仰自由,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宗教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此外,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和政务公开制度,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三,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我国一贯坚持并将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立法方面,要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防止部门利益影响立法。当前,尤其要加强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要完善和发展有关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体现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和谐根本要求的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使体现人民意志的各项法律和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在司法方面,要在公平正义的指导下,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加强司法的民主建设,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新的阶段,新的使命。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民主与法治阳光的照耀下,中国必将在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阔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