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民主法治精神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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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民主法治精神的历史嬗变

中国古代的法制文明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其后绵延相承,辗转不断,形成了悠久而鲜明的法律传统。19世纪中叶以后,西学东渐孕育出新的法律文化。

一、古人的“以法治国”、“缘法而治”

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策略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的“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宝贵思想,构成了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以法治国”、“缘法而治”又称“垂法而治”,即依法律条文治理国家。古代法家是“以法治国”思想的倡导者。

春秋时,法家先驱邓析曾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意即必须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管子》的作者管仲是最先提出“以法治国”口号的:“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在他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只要以法治国,举手之劳,就能把事情办好。他们把法看成是天下的“至道”。主张一切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一切都要依法而行。

至战国中期,商鞅明确提出“缘法而治”的主张。内容包括建立一套符合现实社会的法令制度,执法平等,认为自公侯将相到大夫乃至平民百姓,皆应“从王令”。因为人性好利恶害,所以只能用赏罚而不能用别的什么仁义道德来进行统治。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实行以赏罚为后盾的“法治”。为壮大国家力量,诸侯国君只要颁布重农重战的法令,用赏罚的办法加以推行并把力量集中起来,一切都能“垂法而治”。

图2—1 韩非

战国后期,韩非将“缘法而治”思想发展为“以法为本”。首先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成文法颁布后,要贯彻执行,唯一有效的办法是使用赏罚。对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一律绳之以法。还应使法与舆论相一致,赏罚得当。韩非的“以法为本”思想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建设,但过于强调重刑的作用。

“缘法而治”、“以法为本”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但是这些思想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将法律仅仅当做一种工具、手段,不过是“治国一器”罢了。因为,“以”者,用也,用法来治国,使法成为国王或皇帝统治的工具,这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二、近代的“变法图强”

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几千年故步自封的大门,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凭借各种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政治、经济、司法大权。在西学东渐和民族危机的双重背景下,救亡图存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一条主线。

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康有为、梁启超等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并发动了戊戌变法。孙中山、章太炎等主张废除君主制,实行民主共和制。他们都曾对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和思想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融中西政治法律经验为一体的改革方案。这些思想对中国人民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与此同时,清政府迫于国内外的压力,为了不给西方殖民者践踏中国司法主权以口实,尽快收回领事裁判权,也不得不研究外国的法律,修订本国的法律,改革司法制度。参见蒋传光等:《新中国法治简史》,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最初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种主张的是冯桂芬,洋务派把它付诸实践,作为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概括和总结了洋务运动的经验教训,并且把它上升为理论,明确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论纲领,成为戊戌变法时期的一股逆流。张之洞的中体西用思想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就是所谓的“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梁启超作为近代中国提出“法治主义”的第一人,开启了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源头。他从富国强兵的目的出发,把“为民定律法”的“法治主义”视为当时中国唯一之主义。他对中国传统的治国方式——德治、礼治和人治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明君贤相“千世而一出”,机会罕有,因中国疆域之阔、人口之多、政务之繁,断不可为。“法治之论,谓人主无论智愚贤不肖,皆不可不行动于法之范围内。此至精之论也。”因此,取法治就须去德治、礼治和人治。梁启超将法治同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相联系,认为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民权是宪法的实质,没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是“奴隶之自由”,随时可以遭受剥夺。宪法的核心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法治的真谛在于法律支配权力。

图2—2 康有为、梁启超:近代中国变法图强精英

作为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领袖,孙中山的法治理想既充满理性,又饱含矛盾,是中国近代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在1906年《〈民报〉发刊词》中,他明确提出要在推翻清朝以后,建立一套民主进步的法制。在他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后,即着手进行立法工作,南京临时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认为,建立民国第一件事就是研究一部好宪法,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他设计的“五权宪法”既包含了西方三权分立制的优点,又蕴涵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精华。他说,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方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但是,孙中山设立的政治体制所包含的绝非是一个民主的政体,他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一批有德有能的人身上,“五权宪法”不过是有德之人治理国家的工具而已。“五权宪法”的精神实质仍旧是德治与人治而非法治,这一点表现在他的革命程序论中,即将军政、训政、宪政确定为革命的三个阶段,训政体制就是“以党治国”并在最后的实践中变成了一党专政,最终走上了儒家文化的复归之路。以后的军阀混战更没有使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转型生成法律的权威之治。参见李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21~24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图2—3

清末司法改革,改变了中国沿袭两千多年的司法行政合一的传统社会政治结构,揭开了近代司法的序幕,其所创设的许多制度皆为民国司法制度所借用。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清末的司法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缺陷和不足,并最终因辛亥革命的爆发而宣告流产,但这可以说是清朝统治者对封建政体自觉进行的一次根本性革命。这场革命顺应了中国社会潮流,具有历史进步性,值得予以充分肯定。

三、从“人治”到“法制”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前提就是义无反顾地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打破旧法制。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毛泽东的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分两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治思想和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法治思想。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以《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为代表,主要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历史,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毛泽东通过历史分析,提出了三条重要论断:一是在中国谁要想搞封建帝制已经很困难了,因为民主宪政的思想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二是中国近代宪政史证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三是中国宪政的前途在于新民主主义宪政。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之中。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中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毛泽东文集》,第7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建立在毛泽东对于民主深刻认识的基础上的。毛泽东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伟大转变。

董必武的法治思想。董必武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由董必武奠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新时期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为新时期民主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董必武十分重视法律在社会变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1957年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然不是唯一一项,但也是重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这种把法制提到人类文明的主要内容、提到国家统治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在无产阶级革命家中是不多见的。他还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有法可依,国家必须尽快地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二是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

邓小平的法治思想。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建设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基本思想有:(1)法律和制度问题是治国的根本,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关系到党和国家能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一切特权作风与思想都是对这一原则的破坏。(3)依法建立权力制约制度。(4)法制是民主的保障。邓小平总结各国,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多次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1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5)严格执法是法制的基本要求。邓小平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把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概括为四句话16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有了法律不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空的;执法必严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要严肃,执法内容要明确,赏罚决定要严明,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杜绝“以权卖法”,做到公正裁决,廉洁自律;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任何违法犯罪,都必须依法追究,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6)法律权威至上要求理顺党法关系与党政关系。邓小平主持制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宣布:“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7)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是实现法治的精神要件。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作专题报告《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时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1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依法治国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9)民主立国是邓小平思想的立足点。参见周叶中、汪习根主编:《法律基础》,95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江泽民的法治思想。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基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指导,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系统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对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系统的阐述,首次使用“法治国家”的概念替代了“法制国家”。他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依法治国由党的主张变成国家的主张,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确立。法治原则在中国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确认,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

胡锦涛的法治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深刻分析了当前中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并系统阐述了科学发展观、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有力地推动了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境界。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参见《胡锦涛强调扎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见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2/19/content_2595497.htm。这一论断充分揭示了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现代社会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的,实现社会的和谐是法治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同样,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只有贯彻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实现国家、社会的管理法制化,才能实现构建一个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强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现代法治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同时,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平正义有其独立的价值,能够为社会整合提供强大的道义力量,有助于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当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最突出的任务。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四、当代中国的“法治梦”

中国梦是中华民族复兴过程中每位公民的自我实现之梦,人民幸福是中国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需要法治的关切和保障。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习近平同志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参见《坚持党的领导建设法治国家》,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rdlf/content/2012-12/07/content_4034151.htm?node=34020。,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参见《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见http://www.gov.cn/ldhd/2013-02/24/content_2338937.htm。李克强同志强调,“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李克强: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3/17/c_115053583.htm。。张德江同志表示: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任务。参见《张德江: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见http://news.youth.cn/gn/201303/t20130317_2988867.htm。因此可以确切无疑地说,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一定是法治的中国,中国梦也是法治梦。

1.法治中国的美好蓝图

建立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体系。所谓良法体系是指形式完备,内容完善,公正、科学、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没有良法,法治建设便是空中楼阁。为此,必须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民主立法机制,使社会公众有权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使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真正体现到法律之中;确立科学的立法体制,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形成科学的立法解释制度,建立和完善立法法律体系。参见周叶中、汪习根主编:《法律基础》,9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建设依法控制行政权的法治政府。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机关能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首先,削减政府职责。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职能明确而有限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要求,政府要放松管制,转变和削减政府的职责,把本属于社会和市场的还给社会和市场。其次,权力行使必须公开。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只有把政府的决策、立法、行政和执法过程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使政府的行为不损及百姓利益。再次,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最后,还须有严格的问责。问责是督促和约束官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最后手段。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行政问责。上述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保障一切公权力都受到法律制约。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无从谈起。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切以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在法治条件下,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宪法和法律上要得到全面确认和规定,而且要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法律除了应当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应当确定行使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具体方式。既应规定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又应设定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边界,防止越权和侵权。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进行及时的保护和救济。对义务的确定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根本价值目标。人权是法治国家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依法确认人权、规范人权、保护人权并实现对人权的法律救济是法治国家的终极价值和核心制度。

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审判权,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一整套程序完备、结构合理、组织科学的司法程序制度,确保司法公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完善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录用和奖罚任免制度。参见周叶中、汪习根主编:《法律基础》,94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在全社会形成牢固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开展深入持久的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遵守法律、信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良好风气。因为法律制度是要靠人来制定、更要靠人来遵守和执行的。只有将这些制度和要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获得人们的支持,才能实现法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至少包括对法律权威的绝对服从、平等自由和权利观念、责任义务和守法观念、参与法律生活的热情和主动精神。

2.中国的法治之路

法治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已被证明的最佳治国方法,并为人们所推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中外的法治实践也已证明,不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试图复制或完全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西方学习,不能重复西方的老路,一定要根据我国的客观现实,考虑到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及法律文化传统、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兼容并蓄,博采百家之长,不能局限于某一种模式;要更加注重对国外先进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学习、借鉴,防止片面强调制度引进的倾向;在法治模式上,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造性建构,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

从世界范围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与模式设计上看,法治发展的道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演进型法治发展模式;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的政府主导型的或称之为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发展模式。参见蒋传光等:《新中国法治简史》,2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社会演进型法治发展模式强调社会自身的主导作用,法治的进步发展依赖于社会自身的力量,社会自身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是这种法治发展模式的真正动力,社会是推进法治的主体,因而这种法治发展模式,只推崇社会制度的自生自发,即自然演化,而反对政府的制度设计,其发展方向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征。

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模式更重视政府的主导作用。正像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不是依靠社会自身力量缓慢发展,而是依靠政府的设计和推动才能尽快加速社会发展、实现现代文明一样,当代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发展也不能仅靠自发的进化,缓慢的演化必然制约社会的进步。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尽快实现法治进步,就不能按照西方社会演进的模式进行,而必须在外部压力和示范作用下按照借鉴—结合—创新的模式建设法治国家,这就必须由政府来领导,并由政府来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必须主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强制力实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政府是推进法治的主体,其发展方向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

中国当代法治化模式兼具各类既有模式的特点,既是“政府主导”也是“社会推进”的,既有“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有“自下而上”的底层生长,是“全面型”法治模式。参见李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215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我们的法治建设要走中华民族自主创新之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关键是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魄!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近两百年历史的必然选择,是人民的选择,也是时代的要求和当代中国的需要。党的领导之所以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因为人民当家作主是人类历史的伟大创举,也是中国人民奋斗的目标,它的实现既要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更要有一个坚强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之所以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因为依法治国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当代中国的伟大壮举,是中国人民多年来共同期待的光辉伟业,它需要由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来筹划、来指明方向和实现路径。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它没有任何私人目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其宗旨,其本质要求就是为人民服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也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理由在于:依法治国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人权,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主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正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必须要有正确的治国方略。历史早已证明,法治比人治好。实现法治是人心所向,党心所向。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不仅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而且还能带来国家的富强。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人民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29~30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