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与制度创新(哲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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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价值论角度考量社会公正问题的合理性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哲学家们就把政治学和伦理学看作是实践的哲学,认为这是一个与理论哲学不同的领域,所遵循的原则也应该与之不同。这确实是一种很有智慧的观点。但在后来的发展中,或许是由于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分工所掘的鸿沟越来越明显,人们对理论理性的作用的自信越来越强化,实践哲学的原则被轻视和遮蔽了。因此之故,许多哲学家便使用理论哲学的原则来指导探讨属于实践哲学中的问题,想找到一种绝对的普遍性的东西作为论证基础,能够获得无例外的认同的基础。这从根本上就导致了一种错位,也弄偏了思考的方向。

我们知道,西方哲学中知识论的理性主义传统是一种古老的占优势地位的传统,在这种传统中,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们之间的差异是被抽象掉或是被遮蔽了的。就像在经济学领域中“经济人”的假设是一种基本的人性假设一样,在知识论传统中的人性假设则是一种“理性人”。理性是人的共同的本质,而理性服从着逻辑的规定,以合理性为基本的尺度,以真理为最高的目标,所以,只要发现了或找到了真理,它本身就具有一种征服人的力量,因而就能够实现自己。近代以降,随着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及其社会功能的展示,这种观念更是深入人心,思想家们“把理性当作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的裁判者” [1],“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 [2]。启蒙学者们是如此,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在空想社会主义者们看来,“按照这些启蒙学者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世界也是不合理性的和非正义的,所以也应该像封建制度和一切更早的社会制度一样被抛到垃圾堆里去。真正的理性和正义至今还没有统治世界,这只是因为它们没有被人们正确地认识。所缺少的只是个别的天才人物,现在这种人物已经出现而且已经认识了真理” [3]。剩下的只是宣传这种真理,当人们都认识到其合理性时,其所指示、所要求的那种公正的正义的社会自然就能够实现了。也正是因为这个信念,过去的许多哲学家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解释世界”上,只是在“解释世界”上做工夫,争短长。流风所被,今天仍有不少哲学家坚守此道而乐此不疲,许多争论仍是在哲学理论圈子里的争论,似乎这些问题争论清楚了,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中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其实蛮不是这么回事,这不过是理论家们的一厢情愿而已。

理论活动,或者说人们对世界进行理论把握的方式的突出特点是抽象化、理想化和简单化。它把十分复杂的现实对象和现实问题通过抽象,舍弃掉许多所谓非本质的、不重要的现象的东西,形成一种由若干个要素构成的简单的“模型”,在一种理想化的条件下考察其变化和运动,以便发现其运动的“规律”,找出其一定的“秩序”。理论活动的结果就是形成一定的“知识”,很显然地,这些知识就是理想化条件的对象、规律和秩序的知识,是理性加工过的服从于一定逻辑规则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由那些精神劳动者生产出来的,然后作为一定的社会知识为大众所接受、所相信。在一些人看来,似乎只有这些知识所描述的“世界”才是真实的世界,只有这些知识所揭示的“秩序”才是客观的秩序。实际上,即使这些知识都是所谓的“科学知识”,它也是对客观的现实世界的抽象的、片面的把握,而且也仅仅是对物的尺度的把握,是把不同的物的尺度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进行梳理的结果。现实的生活和实践所要解决的问题、所遭遇的情势,比这些理论知识所描述的情况复杂得多、具体得多,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也具体灵活得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实的实践和生活的过程,是现实的具体的主体根据自己的特殊的需要和能力,针对具体的问题和困境,形成一定的目的,寻找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自己的目的的过程。俗话讲“书到用时方恨少”,就非常形象地表现出了这一点,这里的“恨少”,不仅表现在知识的全面性方面,同时也表现在具体性方面,表现在综合融通性方面,一到使用的过程中,其缺点就都显现了出来。

不仅如此,实践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这是一个多主体互动的过程,是不同的个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来进行活动的过程。不同主体之作为不同的主体,就在于各自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有不同的立场和看法,有不同的实践目的,采取不同的实践方式和途径,因此,所谓“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绝不是简单地描述一个事实,而是说这些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包含着各种利益和目的之间的冲突,而且是博弈性的、不断变化的动态组合形式。在实践的过程中,价值问题成为第一位的突出的问题,成为一种“以太光”,在它的照耀下,各种存在都变换了色彩和比例。相对于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坐标,一切存在都转化为“条件”,各种可能都成为“路径”,都能够用“有利”、“不利”的尺度来进行衡量。同时,也不是只存在一个坐标,每个主体都以自己的利益和目的作为坐标,每个个人、家庭、集团、阶级等都构成了现实的主体,彼此之间既存在着主客体的关系又存在着主体间的关系,竞争中有合作,合作中又有竞争,如此等等。正是这种情况,使得价值问题难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同知识的真理性那样的标准,更多的是在主体间范围内、在更高一级的主体层面上形成一定的共识、一定的规范或“规定性”的标准。对于这些价值方面的问题,自然就不能套用知识论方面的范式来进行研究。

很显然,实践哲学领域的根本问题是价值问题,但在很长的时期内,受知识论传统的影响,价值问题一直被当作是一个知识的问题、真理的问题来处理,并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人们的许多争论和混乱都与此有关。按照罗素的说法,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混淆一直是造成人类思想混乱的重要原因。而自休谟提出能否合理地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的疑问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像梦魇一样困扰着西方的哲学家们。应该说,发现了二者之间的差别,是人类思维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包括罗素在内的一些哲学家,仍是按照知识论的逻辑看待价值问题,将之指认为只表达主体情感的主观性的东西,这就一方面堵塞了对价值问题进行研究的路径,另一方面也为相对主义的滥觞洞开了大门,诚如宾克莱讲的那样,20世纪是一个相对主义的世纪。后现代主义的主旨,也还是这种相对主义,只是达到了极致而已。真是应了“物极必反”的老理。

如果说在知识论传统中将认识者抽象为没有现实利害冲突、没有立场差别只是一个心眼要获得真理的“理性人”,这在以人类为统一认识主体的认知过程中有相当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实践和价值论领域,主体的分化和对立就作为一个非常突出的基本事实而绝不能被抽象或遮蔽掉,主体间的关系包括竞争、合作、协商、妥协,因交往而产生的共识,因形成一定的秩序而必须确立的规范等,在实践中都占有着相当的地位,起着相当的作用。从这个视角看去,价值本质上就是一种主体性现象,是一种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的现象,又是在一定文化中生成也只有在一定文化中才能理解的现象,但它并不因此就是主观的,与其他现象一样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事实品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价值的多元性,多元主体所依赖的同一种文化的共同性又规定了一定价值的共同性。在这里,一个个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价值主体,既与他所属的共同体形成一种部分与整体的构成性关系,同时也保持着互为主体的主体间关系,因此,某种对象与他个人形成的价值关系同与他所属的共同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就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既不能用前者来否定后者,也不能用后者来否定前者。价值要通过评价活动来把握,因评价而彰显出来,但却不是依评价而转移。在特定的情势下特定的对象对于特定的主体到底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并不依主体的评价而转移,相对于评价而言,它就表现出某种独立的客观性品格。因此,我们既不能按照知识论中形成的那种普遍性、客观性的概念来理解价值的客观性问题,由于价值不合乎这种普遍性标准就认为价值是主观的,是由人们的评价或情感所决定的,也不能按照知识论传统的那种逻辑试图为价值寻求一种绝对的、普遍的根据,能够鉴别或公度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个人主体的评价的一个元标准。

社会公正的问题毫无疑问是人们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伦理生活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一个很典型的价值问题。公正这个概念就是一种价值概念或价值性的概念。它既表现着、反映着一定的主体际关系的状态,更蕴涵着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性意义,并作为一种评价标准来起作用。从历史上众多的讨论看,一些人认为公正完全是由人们的公正观决定的,既然人们的公正观是不同的,一个时代人们认为是公正的,在另一个时代就遭到批判,一定群体认为是公正的,另一群体则根本不予认同,所以不存在公正还是不公正的客观效准,甚至不存在公正这回事。这是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存在一种客观的、普遍的、永恒的公正标准,或者说关于公正或正义的真理,问题只在于如何发现它和论证它,只要发现了这种真理,诉诸人们的理性就能够获得普遍的承认和服从。这则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理想主义或乌托邦式的公正观。这两种观点看似决然对立,但它们却有着一个共同的误区,即都陷入了知识论的那种理式,没有真正将之作为价值问题来探讨,也即是说没有从实践哲学和价值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我们主张从价值论的角度考量社会公正问题,还包含了这么一层意思,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实践的科学,都直接涉及和处理人们的实践、交往活动中的价值问题,哲学价值论自然也就构成了这些学科的共同基础,也是彼此融通连接的一个通道和途径。然而,在近代以来形成的学科建制中,一方面,学科分工造成了一定的壁垒,界限成为了一种鸿沟,统一的实践活动过程被裂解为不同的“领域”。这固然有利于从不同的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但同时也造成了相当大的弊端,即对许多问题不能再进行整体的综合的研究。具体到社会公正问题而言,经济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财富、资源的分配,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法学主要从法的形而上的法理基础方面来着眼,寻求公正的最终根据。政治学则立足于政治制度的理性设计的基础或前提,主要从政治制度合法性的角度理解公正。伦理学关心社会公正,则更多地把它看作是一种道德理想来进行讨论。顺便说一句,在我们的一些伦理学文献中,把道德主要当作一种精神活动,把道德价值当作精神价值,这实际是违背了道德活动首先是直接地处理人际关系的实践性活动,伦理学原本就是一种实践性学问的规定。另一方面,直接间接、明显不明显地受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这些学科的研究范式,无论从研究路线还是理论构造的方式上看,都明显地使用一种以自然科学为原型的知识论或认知主义的范式,都把发现真理当作是研究的目的,更多地注重理论自身的完美性或形式的完备性。作为这些做法的哲学基础,依然是传统的理论哲学或思辨哲学的观念,把理性发现的秩序当作是本真的存在,认定只要找到了宇宙的第一原理就能合理地推出整个存在的体系。因此,无视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差别、矛盾和冲突,将人抽象为一种纯粹的理性,“把意识看作是有生命的个人” [4],以为只要发现了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的最终的真理,发现了人类的真正的“应该如何”的理想,就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服膺,而一切理论研究的任务就在于发现这种最终的也是永恒的真理。而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实际生活的过程远非这么简单,在现实的实践和生活中,人们都是首先作为一定的利益主体而存在的,现实的利益之间的差异和对立,造成了人们在许多问题上立场和观点的对立。这不仅是一种基本的事实,也是一种并非由幻象或谬误所导致的非常真实、非常正常的现象。人们在价值方面的对立,并非是一个理论的问题,如何消除这种对立,更不是理论的问题,不是一方是真理而另一方是谬误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在现实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彼此的斗争、妥协才能解决的问题。同一社会的人们在公正观上的对立,说到底是现实的利益对立在观念上的表现,不同时代的人们在公正理论上的差别,也是实际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的产物。设想存在一种最终的也是真正的人人都能够认同的公正观,相对于这种公正观,以前存在的与此不同的公正理论都是人类理性的迷误,这种公正观不过是思辨哲学的一种虚幻的设想而已,正如设想存在一种世界万物的本体,认识了这个本体就能够解释万物存在的秘密不过是思辨哲学家们的一种虚幻的梦想一样。

马克思创立的实践唯物主义主张从现实的人出发,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他们的意识,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坚持这一基本原则,认为在人们的社会存在中,物质生产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物质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我们坚持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由于实际利益的对立人们的公正观也是对立的,否认在存在着实际利益对立的条件下能够有共同的公正观,人们的公正观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既有历史性、民族性同时也有阶级性,但也反对公正问题上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这是因为,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进行物质的生产,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上产生了各种社会性的交往,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利益的差别和对立的一面,有相互竞争的一面,也有合作的一面,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正因为这个缘故,他们在如何分配物质利益和各种其他利益的问题上,在如何看待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问题上,在一定社会制度是否公正的问题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形成一定的共识。社会统治阶级之所以能够把本质上是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全社会各阶级的共同利益,把一定的制度说成是具有普遍的合理性的公正的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其他阶级的认同,这并不全是欺骗的结果,其现实基础就在于存在这种利益的共同性,他们不过是夸大这种利益共同性,竭力遮蔽和隐瞒彼此利益的对立。因此,我们在强调由于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导致了公正观的对立的同时,也不能只看到对立的一面而否认共同性,否认存在着公正观上的共识。同时,还需要看到,社会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观,与历史文化传统也有着内在的关联,受着一定民族的总体的价值观框架的制约,这也是能够形成一定的共同的公正观的一个原因。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在破除绝对主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并不能促进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深入理解,倒毋宁说是取消了对社会公正问题的合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