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生命伦理学与生死问题
生命伦理学中最重要,而且是无法避免的问题,都与死亡有关。自杀、安乐死、临终关怀、确定死亡等,皆是本部分要处理的问题。而且,中西文化思想之差异,在这些议题中相当突出。
首先,罗秉祥在《在泰山与鸿毛之间——儒家存生取死的价值观》中指出,古代中国人对自杀的道德评价,与古代西方人很不同。古代的西方社会(启蒙时期前的欧洲)大部分对自杀的道德讨论,都是关于为己性的自杀,并且大都对这种自杀作一负面的评价。古代(民国以前)的中国社会,也同意为己性的自杀在道德上而言大都是错误的。然而,与古代西方社会不同,很少人对为己性自杀的个人权利作出辩护。古代中国人虽然也有对某些特殊的为己性自杀作出讨论(例如讨论为保持尊严而自杀),但大部分道德上的争论,都是集中于在古代相当普遍的为他性自杀。古代中国人并不认为为他性自杀是犯了道德上的错误,所以不需要为这种行动辩护。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如不肯自杀,才需要为不自杀而辩护,解释为何在这些情况下竟然不自杀。该文分析儒家伦理对中国人自杀观的影响,并且把这些观点陈述为六个论题。作者认为这六个论题,已充分地把儒家传统对自杀伦理的多元思考陈述出来。
在《自杀与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以〈列女传〉为例》中,张颖以《后汉书·列女传》为例,探讨女性在节死问题上的道德取向及对自杀行为的道德诠释。张颖认为,《列女传》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属于儒家道德的大传统,同时由于其“性别伦理”的特质,又涵盖了特殊的生死观,反映出儒家在“肉身”价值与“精神”价值议题上的考虑。该文试图说明,女性自杀有其背后特有的时代精神与文化传统,因此对它的道德评估要比儒家大传统中所谓“为己性”与“为他性”的划分更为复杂,它既反映出儒家在女性问题上的困境,也反映出儒家在生死问题上的复杂性。“节死”议题所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儒家价值取向,因为任何道德理论或规范在“具体化”的实践过程中都会存在诠释上的多元性与复杂性。
在《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中,罗秉祥把自杀的讨论延伸到安乐死,逐一检讨在西方四个常见的赞成安乐死的论据(仁慈、生命质素、尊严、自决),并且指出这四个论据分别与中国儒家的价值观(仁、所欲有甚于生、士可杀不可辱、泰山与鸿毛)有不同程度的共鸣及相通之处。由于这些共鸣及相通之处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而非彻底相通,所以透过与中国古代的价值观的对照,也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这四个西方论据之性质及其可能限制。作者的结论是,从儒家的价值观来看,除了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中,一般来说这四个支持安乐死的论据都说服力不足。
除了儒家,中国另一个思想大传统是道家。在《〈庄子〉的生命伦理观与临终关怀》中,张颖以道家的生死智慧来讨论临终关怀。临终关怀也称为“安宁疗护”、“善终服务”、“宁养服务”,主要指对生命临终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心理护理、社会服务等的关怀照顾,是现代社会一种强调身—心—灵的全人、全家、全社会,以及全程的全方位医疗方式。其目的是为临终者及家属提供心理及灵性上的支持照顾,使临终者达到最佳的生活质量,并使家属顺利度过与亲人分离的悲伤阶段。该文以现代生死学为框架,从道家哲学,特别是《庄子》一书中所体现的生命伦理观,探讨构建道家临终关怀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本部分最后要讨论一个隐藏在医学背后的哲学问题,在《确定死亡之医学及哲学问题》中,罗秉祥指出确定死亡要分开三个层次:死亡的定义、死亡的判准、死亡的测试;当中既有医学问题,也有哲学问题。“全脑死亡”(简称脑死亡)的提出,并非要修改传统对死亡的定义;全脑死亡只是一个新的死亡判准,在死亡的测试上既可用新的脑功能测试,但也不排斥传统的心肺功能测试,视情况而定。因此,全脑死亡判准,并没有提出一个新的死亡观来取代旧的死亡观。反对全脑死亡判准的意见走向两个极端。有些人认为全脑死亡只是一个人的死亡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还需心肺死亡配合才构成充分条件。但另一些人则认为,全脑死亡是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之死亡的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条件,真正的必要(甚至充分)条件是上脑(大脑)死亡。要彻底处理这些医学争论问题,不可避免地我们要问“死亡是什么?”“生命是什么?”及进一步追问“人是什么?”这些哲学问题。中国古代的形神观及魂魄观讨论,可以协助我们反思西方医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哲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