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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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权的内涵、外延及基本特征

“财政为庶政之母”,纵观当今世界,不论国内国外,还是中央与地方,皆无分轩轾。国家从传统上的“企业者国家”或“所有权者国家”,发展到了现代的“租税国”(注: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139~144页,台北,月旦出版社,1996。),即税收国家,税收收入业已成为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从财政宪法的角度而言,国家行为的全部内容无非在于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和财政管理三项。因此,政治国家的另一面即为财政国家。(注: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2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因为税收收入已成为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所以研究税权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我国正在酝酿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并严格加强对其管理;财政部也已在预算司下新设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专门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人员已初步到位。(注:参见肖亮:《地方政府发债或放行,方案已提交国务院》,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8-10-31,第J06版。)对此有学者表示反对,认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不如改革分税制”(注:乔新生:《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不如改革分税制》,载《东方早报》,2008-11-01,第A10版。)。分税制的核心问题在于税权,改革分税制其实就是要在中央与地方重新划分税权。因此,讨论地方税权的确立及运行机制,必须从税权的内涵和外延着手。税权是近年来财政学和税法学中使用频率非常高的术语。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税权的内涵与外延仍然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