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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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序言

拉兹指出,每种法律必然属于一种体系。(注: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2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中国自清末变法以来,已经迈进成文法体系之路。今天,我们已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由于我们仍然属于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必然以民法典为其重要标志。这也是大陆法系常常被称为民法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也必须制定一部科学的、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不仅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是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也展示了我国法律文化的发达水平,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具体表现。诚如谢怀栻先生所言:“为什么特别要提出民法典?这不仅是因为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历史的高峰。”(注:谢怀栻:《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研究》,3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我们的祖先曾在历史上创造了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灿烂的中华文明,其内容是何等博大精深!其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始终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并与西方的两大法系分庭抗礼,相互辉映。今天,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制定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条件已经成熟。制定民法典,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则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所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就是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

体系化是民法典的生命。制定民法典首先要系统研究科学合理的体系化理论。正如高楼大厦的建设首先也需要一个系统完整的设计图纸一样,体系研究将为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提供一个科学的规划、精密的设计与合理的布局。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取得巨大成就,但民事立法体系仍存在不足,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一直缺乏对民法典体系的规划设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最明显的如《担保法》制定时就没有考虑到与后来制定的《物权法》的衔接,而《物权法》则大量修改了《担保法》中关于物的担保的规定,但是在该法中又没有具体指明修改了哪些具体规定,从而使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以至于《物权法》颁布施行后很多年来,一些法官由于找法的困难,继续适用已被《物权法》修改的《担保法》的规定。这些问题,显然只能通过民法的法典化来解决,但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又需要以体系研究成果为基础。

多年来,笔者在民法学教学和研究中,一直注重对民法典体系的研究。这是因为,笔者一直将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理论体系,作为自己的主要学术目标和一生奋斗的方向,而在推进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民法学理论体系就应当以中国民法典体系的探讨为核心。所以,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就一直呼吁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的独立成编,并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主张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要走向世界,必须首先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当然,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应该注重借鉴世界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借鉴并不意味着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话语。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作为民法学工作者,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应朝着这个目标而努力。笔者一直希望能够为构建中国民法话语体系这一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08年本书第一版出版后,笔者对民法典体系理论做了进一步的思考,从而形成了本书的第二版。第二版对民法典体系理论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增加了民法典价值体系的内容,以形成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规则的协调。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新法律的颁行,修改了相应部分的内容。再次,针对近年来人格权理论的发展,充实了相应的体系理论。最后,根据近几年自己在民法方法论和民法解释学研究中的心得体会,对民法典体系的相关问题也做了进一步的反思和修改。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民法典的立法体系虽会受民法典的理论体系的影响,但从根本上源于社会生活实践,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而不断完善。伟大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为民法典和民法学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深厚的土壤和广阔的作为空间。实践在发展,理论也在进步,为此,笔者需要不断总结深化民法典体系的研究课题,以期在未来做进一步的完善,也期望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的意见。

2012年8月于人大明德法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