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生态补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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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区际生态补偿与区域协调

任一地区和任何人都有着平等的发展权利。倘若某一区域的生态环境对整个区域或流域有重大影响,一旦被污染破坏将会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按照主体功能区的相关要求,该区域应该被限制或禁止开发。但不能因此剥夺该地区及其居民发展的权利,更不能让其独自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任。这是以区际生态补偿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出发点。既需要由受益地区使用者付费或资源环境承载区开发利用者付费来承担环境保护成本;更需要相关各方对放弃发展机会的资源环境承载区域予以经济补偿,如对核心生态区域给予保护性投入,实施机会性补偿政策。参见潘岳:《绿色税收政策急需出台,涉及面大 认识不一》,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