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秩序自由主义思想
德国是一个富有思辨精神,盛产各种社会思想的国家。历史形成的思辨精神使得德意志民族产生了很多对德国、对欧洲,甚至对整个世界发生深远影响的一代又一代杰出思想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经济获得快速发展,很快从战争的废墟中成为欧洲经济的领头羊,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二战后西德的一批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为国家发展制定了一套合理的政治经济制度。德国的这套政治经济制度被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支撑这一政治经济制度的思想基础主要是秩序自由主义思想,而这一思想起源于被称为“弗莱堡学派”的一批思想家。
弗莱堡学派原来是由一批为了躲避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的政治迫害,聚集在远离德国政治中心的西南边陲的弗莱堡大学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组成,其代表性人物有瓦尔塔·欧肯(Waiter Eucken)、弗朗兹·贝姆(Franz Bohm)、汉斯·格鲁斯曼·德尔斯(Hans Grossmann-Doerth)等人。随着弗莱堡学派的影响力的扩大以及其思想在战后西德被当时担任经济部长的路德维格·艾哈德(Ludwig Erhard)广泛采用,一些并没有在弗莱堡大学执掌过教鞭但是和瓦尔塔·欧肯等保持密切联系并有着共同观点的学者如维尔赫尔姆·雷普科(Wilhelm Ropke)、阿尔弗雷特·穆勒·阿麦克(Alfred Muller-Armack)等也成为弗莱堡学派的代表性人物。(注:See David J.Gerber,Law and Competiti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Europe,Protecting Prometheu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232237.中文译本可参见[美]戴维·J·格伯尔:《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和竞争——捍卫普罗米修斯》,冯克利、魏志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弗莱堡学派的思想观点习惯被称为“秩序自由主义(Ordo-liberalism)”,这一秩序思想产生于对二战前德国法西斯体制下个人尊严和自由被侵害的深刻反省。弗莱堡学派认为,自由、公正和繁荣的社会只能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和维护,竞争原理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局限于竞争政策领域,而是应该贯穿于国家构成的基本原理。秩序自由主义思想追求的价值目标不限于经济效率,还追求诸如个人自由、人间尊严等政治哲学价值。这一思想认为,竞争不仅对于增进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福利不可缺少,而且对于维持经济自由,进而对于维持政治自由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也就是说,通过维持竞争将经济自主决定权维持在经营者手中,防止政府的权限扩大,从而进一步防止纳粹全体主义以及国家社会主义的泛滥。
弗莱堡学派的代表性观点认为,仅仅保护个人权利不受政府的干涉是不足够的,还应该防止经济权利,即市场支配权力的滥用。政治权利的制约和经济权利的制约是车的两轮,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只有形成对于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制约,才能真正地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维护健康的经济社会。弗莱堡学派的这种观点是对魏玛时期及其后的纳粹政府时期政治上的极权主义以及经济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的个人自由被剥夺的深刻反省。按照弗莱堡学派的观点,应该排除政治以及经济上的垄断,限定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数量,维持由大量中小企业组成的经济体制。
为了防止政治权利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在政治决定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大,应重视立法和司法的作用。也就是说,立法机关依照秩序政策构筑一个法律体系,行政机关的作用在于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执行法律,司法机关的作用在于监督检查政府机关的活动是否超越了这个法律框架。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反垄断法在国家经济体制甚至政治体制中应该居于中心地位。立法机关在竞争理念的基础上制定反垄断法,由单独设置的竞争执法机关(反卡特尔局)进行反垄断执法,法院针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法律实施进行司法审查,通过这种方式将政府的行政权力限制在最小限度。
和古典自由主义利用市场自身来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福利的主张相比,弗莱堡学派认为社会正义也是人类追求的一个目标。他们认为,经济发展对于整合社会具有第一位的重要意义,但是,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民主和人间尊严的基础上,必须公平地对待所有的社会成员,让所有的社会成员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经济权利的垄断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正义的主要障碍,因为它催生不公平的市场规范并阻止社会的整合。并且认为,要实现快速和稳定的经济发展,必须制定一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体制;而保障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人间尊严以及社会正义都必须建立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正因如此,弗莱堡学派将构筑适应经济发展的竞争政策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这对于战后德国的经济复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秩序自由主义思想虽然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中关于自由竞争的理念,但是并不主张政府应该无所作为,相反,认为政府应该具有足够的能力去限制私人垄断集团的影响。秩序自由主义相信经济竞争可以提供他们所设想的社会基础,只有反垄断法才可以产生和维持竞争能够正确发挥作用的条件。这样,秩序自由主义就在法律和经济体制之间建立起一个新的关系。经济体制不可能突然产生,而只有通过政治以及法律的意思选择来产生,这个重要的选择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宪法”。“经济宪法”的提出表明秩序自由主义将法律和经济思想统一起来。依照弗朗兹·贝姆的描述,所谓“经济宪法”是指“关于社会、经济协作过程的性质及形式的综合决定”(注:David J.Gerber,Law and Competiti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Europe,Protecting Prometheu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46.)。“经济宪法”思想改变了古典自由主义将经济与政治以及法律分开的理念,认为经济的性质和效率依赖于它与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也就是说秩序自由主义认识到基本的政治选择产生经济体制的基础构造。
秩序自由主义主张赋予政府一定权限的同时通过立法和司法进行限制,这一点和平民主义思想关于国家政治构造的设想基本相同。所以,秩序自由主义思想并不单是一种经济思想,而是一种具有浓厚政治哲学价值的政治经济学思想。秩序自由主义主张反垄断法在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中应该居于核心的地位,提出了所谓“经济宪法”的观念,这不仅对于战后德国,而且对欧盟竞争法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直至现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仍然是德国以及欧盟竞争法的一项制度特色,深深地影响着后来制定反垄断法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可以说其思想根源便是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思想。由于历史以及现实的原因,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弗莱堡学派所反思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着惊人的相似。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曾大量参照和借鉴德国以及欧盟竞争法的立法经验,可以说有着深层的历史渊源。今天,认真研究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思想,对于我们从理论上看待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问题仍然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