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格权法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人格权法的目的就是要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人之尊贵与荣耀,及其享有尊贵与荣耀的权利,理应是人类社会一切法制的发端与目标。人应当像一个人那样活着,每个人应当有尊严地生存,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的当然要求。现代人权理论也强调一些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必不可少的要素。这些思想对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理论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民法中的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利益是其享有的最高法益。如果说保护财产利益旨在为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存在。这种存在是主体得以从事财产活动的前提和载体。因此,人格权所维护的核心价值理念应当是人格尊严。
“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Person)。”因此,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为人法。现代民法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和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要求,民法的理念集中表现为对人的终极关怀之上。基于此,民法必然要求尊重个人人格,这就是说,不仅要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而且要充分尊重人格尊严。然而,传统民法中,人格权制度长期缺失,其虽然重视人,但未真正全面确认人格权,未实现对人格尊严的全面展开。人格权制度的勃兴乃是现代民法的产物。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深感人权被侵害的切肤之痛,因此,在战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运动蓬勃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格权制度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人的尊严不受侵害”,把“人的尊严”规定在基本法中,并由此衍生出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极大地推进了人格权制度的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人格权制度的全面发展。进入21世纪之后,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尊重且充分保护人格权也成为当代民法关注的重心。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重视个人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封建主义传统和极左思想的影响,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没有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正是基于对“文化大革命”暴行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逐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1982年《宪法》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确认了人身权,这是我国人权保障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国立法实践中真正确认人格权制度,应该说就是从《民法通则》开始的。自《民法通则》后,侵害个人姓名、名誉、肖像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制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我们回顾这一段日益注重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时,不禁对立法机构和《民法通则》的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2004年宪法的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其成为我国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为民法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渊源。依据《宪法》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18项民事权利中,一半以上涉及人格权,由此体现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颁布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有关人格权保护的重要规定,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格权法的内容。
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但我们在看到人格权法律制度已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社会实践发展对人格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个人的迁徙自由、择业自由、住所选择自由等都逐步成为现实,个人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进行意愿表达的空间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凡此种种,都进一步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进一步尊重人的主体性,始终强调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人格权益的充分确认和保障。其次,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对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强烈了。因此,人的尊严也愈显重要,对精神性人格权如自由、隐私、名誉等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也较以往更加强烈。再次,随着互联网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大量出现,而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等现代医学技术的新发展也带来了人格权保护的新课题。在上述这些背景之下,人格权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这也为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未来民法典有必要采纳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做法,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人格权法作出系统的规定。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完善人格权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使人们生活得更幸福和更有尊严。康德的理性哲学认为,人只能够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对待。以人为本,就是要将个人的福祉和尊严等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而非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以人为本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相适应,需要充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而“以人为本”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利益。小康社会不仅是指人们物质上的富足,还特别关注人们精神生活上的丰富,而对人格权的妥善保护,是衡量个人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尊重和维护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并富有尊严地生活。从人格权制度的内容体系以及价值来看,它能够顺应此种需要。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人格权都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而且人格权制度在民法中也是一项具有广阔前景的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代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未来民法典现代性的体现之一应当是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及在维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对人格权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都有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种向往不仅要求丰衣足食,住有所居,而且要求有尊严地生活。而人格权法就能使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博大精深,人格权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是民法中的新问题,仍处在探索之中,而现实生活中的人格权纠纷又错综复杂,任何理论研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漏,因此我衷心地希望广大同人与热心的读者能够不吝赐教,以使本人能够有所受益,并使本书的质量不断提高。
王利明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