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量值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核心是统一量值。研究秦代衡制标准量值的依据有钱币、记重器物及秦权三项,但前两项并非标准衡器,而且或数量稀少,或“轻重无常”,研究秦代衡制量值的基础资料应该是秦权。
首先需要解决推算方法问题。经常使用的方法有四种:
1.简单选择法。即不经过对全部实物资料的分析,而根据选择者的理解把某件实物的量值规定为当时的标准量值。
2.标准器选择法。即经过对全部实物资料的分析,选择在制作工艺、保存状况、单位量值等方面都比较理想的器物,以它的量值代表当时的标准量值。
3.平均法。即把所有实物量值累计平均,以平均值作为标准量值。但这种方法只有确信所有秦权量值都围绕着同一标准值,仅存在技术误差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4.统计法。即对所有实物量值归纳分析,观察量值分布情况。
所谓标准量值,是指当时人们依据所能掌握的精密方法确定的一个理想数值,但由于制造及流传过程中的种种原因,我们所测算的各权具体量值必然与这个理想数值存在差异,而推算的目的也就是尽量缩小这个差异。可以看到,第一种方法虽然一直被用来确定秦代衡制量值(如吴大澂根据八枚秦半两钱计算出的秦一斤合258克,或据高奴权确定秦一斤合256.3克),但这种方法并未解决缩小差异的问题,因此是不应采用的。而第二、第三种方法的使用都要经过对全部秦权量值的分析,即首先需要使用统计法。
(一)秦始皇时期的量值
我们把始皇时期制造、使用的秦权分别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统计:
1.全部经过测量的权[图3.15]。
图3.15 全部经过测量的权
2.《中国古代度量衡图录》编辑组近年重新测量、鉴定过的权[图3.16]。
图3.16 《中国古代度量衡图录》编辑组近年重新测量、鉴定过的权
3.新中国成立后出土的权[图3.17]。
图3.17 新中国成立后出土的权
三种情况包括的范围自大而小,通过分别统计可以了解全部材料反映的趋向,并可以以少数可靠材料验证这种趋向,从而获得比较客观的认识。图表纵坐标表示权数,横坐标表示各权量值。为便于统计,各权量值均进位到整数位,虚线代表残损较重的权,实际量值应较此为高。
三种统计结果相当一致:
1.三图中各权量值明显集中于250±2克/斤这一范围。这种量值的秦权绝大部分是一斤至十六斤权,重量较轻,用铜铸造,器形铭文都很规整,由量值集中情况与秦权自身条件两方面看,可以认为250±2克/斤这个数值比较确切地反映了当时的标准量值。
2.但是,从三图中也可看到,除250±2克/斤这一集中范围外,还存在着相当多量值歧异的权。这些权的量值并不围绕250克均匀散布,而是明显偏高,250±2克/斤以下的权只有两枚(⑧⑪二权残损不计),超过这一数值的却有25枚,在260—270克/斤间仍相当密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高量值的权主要是大型权,特别是一百二十斤的石权。我们所统计的20枚一斤至八斤的小型权,量值为250±2克/斤的占半数,绝大多数低于260克/斤。而10枚石权的量值却全部超过250±2克/斤。绝大多数高于260克/斤,10权平均量值竟达到264克/斤以上。也就是说一只石权的总重量就要超出1800克,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制造误差或锈蚀等原因去说明的,因为大型权易于制作并校准重量,《秦律》对石权重量的规定又特别严格,超过千分之四就要被严厉处罚,因此存在如此严重的误差,即没有作为官方标准器刻诏使用的可能。如果认为属于锈蚀等原因造成误差的话,也很难想象大多数石权由于表层的一点锈蚀就增加近2000克重量,更何况不少高量值的权还是完整光洁、并无锈蚀的呢!
因此,统计结果说明,秦代实际使用的衡制量值,很可能不是单一的标准值,也就是说秦代衡制仍然存在着混乱和分歧。对一些可作为标准器的始皇权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标准权应具备四个条件:(1)确实是真权;(2)保存完好,无缺损锈蚀;(3)权上铸刻有当时标定重量;(4)经科学方法测定克值。符合这些条件的始皇权有五枚:〈45〉〈49〉〈68〉〈70〉⑲,量值分别为249.7、257.9、251.3、261.6、256.3克/斤。两权集中在250±2克/斤范围,其余三权量值均偏高而在260克/斤左右,也显示出量值歧异的情况。
(二)秦二世时期的量值
秦二世统治时期只有短短三年,根据二世元年诏可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法令完全被承袭沿用了,始皇权继续被当作官方标准衡器,有些还加刻了二世诏书,因此似乎二世时期衡制量值应与始皇时期相同。但是实际上在这三年间铸造的权却与始皇权量值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世时期铸造并同时镌刻两诏的权共六枚:〈80〉〈81〉〈86〉〈87〉⑰⑱,量值分别为240、240、226、240、250.4、247.5克/斤。此外形状与这些二世权接近的〈109〉“咸阳亭半两权”量值为241.3克/斤。
始皇时期小型权量值集中在250克/斤左右,大型权甚至高到270克/斤左右,而这些二世时期的一斤权量值却都在250克/斤以下,平均量值只有243.2克/斤(〈86〉权原注“权底磨鑪”,未计在内),明显反映了小型权量值下降的趋势。
当然,如果仅依靠这七枚权来判定这一趋势的存在,那是相当轻率的。我们之所以确信这种变化的存在,是因为西汉以至新莽时期衡制量值明显是这一趋势的延续。目前我们收集并经实测的西汉权共十枚,量值全部低于250±2克/斤,平均量值为244.9克/斤(三钧权纽残,未计在内)。1927年在甘肃秤钩驿,1973年在四川成都发现的两套共八件新莽环权,量值同样全部低于250克/斤,平均量值为242.4克/斤15。与二世权量值基本一致。
因此我们认为秦二世时期一方面继续行使着始皇时期的量值及衡器,一方面小型权量值又明显地下降了。
为什么秦代衡制中存在着大型权与小型权量值的矛盾,并出现了小型权量值的下降?原因很复杂,简言之,造成这种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大、小权在秦代使用范围不同,大型权特别是石权,当时是用来征收田租的,而小型权则更多反映了称量货币时使用的量值。征粮时以抬高量值对封建国家有利,铸币时则以降低量值对封建国家有利。衡制量值的矛盾实际反映了封建统治者经济利益对度量衡的矛盾要求,暴露了封建经济基础上统一度量衡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