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征税地点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征税地点与营业税基本保持了一致,但由于增值税法理与营业税法理上的本质不同,所以对于企业发生的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需要企业加强管理和给予高度关注,避免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错误而带来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主要规定如下。
对于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如下情况: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而对于营改增后的试点增值税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基本相同:
第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四,纳税人发生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与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同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笔者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归纳整理,具体详见下表1-3。
表1-3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对表
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时,在增值税管理下并未发生纳税义务,仅发生了预缴税款的义务。但在营业税管理下,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时,已经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2.增值税纳税地点
现行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目前基本采取机构所在地优先的原则。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5)对于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而针对纳税地点的确定,企业还需注意以下关键点:
● 机构所在地纳税是一般原则,但与不动产、自然资源相关的行为,需关注特殊规定条款以确定是税义务发生地是否纳为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
● 非固定业户或无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一般可采取交易发生地作为纳税地点,但特殊情况或交易金额巨大需要与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报备和沟通。
● 预缴税款的地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一般会有不同,需要关注预缴税款与实际纳税申报地点的不同(当然,还需要关注实际税款发生与抵减的对应关系)。
●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形,需要注意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地及预缴税款与总机构申报纳税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