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一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仅为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为义务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每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如在所有权关系中是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是买受人与出卖人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确切地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产生的事物,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的客体。每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其具体的客体,例如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将货物运至一定地点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产生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依托,也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例如,货运合同的承运人有将承运的货物按期安全运达收货地的义务;有请求托运人按期支付运费的权利等。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社会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标志。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不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离开的独立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为人们制定建立和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则,使当事人之间的这两类社会关系具有了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用民事方法保障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维护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正常秩序,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同一社会现实的两种表现。例如,甲公司卖钢材给乙公司,一方交付钢材,一方支付货款。这一社会现实从经济上看,是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从法律上看是民事法律关系,具体称为买卖合同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具体表现。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